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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口岸經濟發展促進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5號))

   2025-05-30 547
核心提示:為了促進自治區口岸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建設,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擴大高水平對內對外開放,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口岸經濟發展促進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5月30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口岸經濟發展促進條例

(2025年5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發展與促進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自治區口岸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建設,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擴大高水平對內對外開放,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促進口岸經濟發展工作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口岸經濟發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統籌謀劃、制度引領、優勢培育、內外聯動、協同發展、開放安全的原則,積極融入國家絲綢之路經濟帶和向西開放總體布局,深化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的交流合作,加強與其他省(區、市)的協調聯動,在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中發揮更大作用。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口岸經濟發展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口岸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口岸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升口岸集聚輻射功能和國際競爭力,推進構建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口岸經濟發展促進工作。

第五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口岸經濟發展促進工作;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口岸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口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口岸管理和服務工作。

財政、商務、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口岸經濟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海關、邊防檢查等口岸檢查檢驗機構依法做好口岸檢查檢驗、監督管理等工作,服務促進口岸經濟發展。

第六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經濟決策咨詢機制,加強與高等學校、研究機構等溝通合作,組織開展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創新舉措論證,為促進口岸經濟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

第七條對在促進口岸經濟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區位特點、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和交通優勢等因素,對全區口岸經濟發展實施分類指導和規劃,推動口岸優勢互補、分工協作、錯位發展,促進口岸經濟與腹地城市經濟社會協調聯動發展。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編制自治區口岸發展有關規劃;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據需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口岸發展有關規劃。

口岸發展有關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產業發展、生態環境、水資源等規劃相銜接,并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加強口岸查驗基礎設施、貨物查驗監管場地等建設,提升通關保障能力。

第十一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口岸綜合交通體系建設,提高口岸通行能力,推動跨境交通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鐵路、民航、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以跨境通道和口岸建設為重點,推動多式聯運發展,建設一批集運輸、倉儲、包裝、流通加工、配送等功能于一體的現代物流基地和物流中心,提升口岸集疏運能力。

第十三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能源設施改造升級,根據口岸實際,實施口岸污染區治理、節能供暖改造,加快綜合能源、清潔能源等基地建設。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數字化發展、交通運輸、商務、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圍繞口岸經濟發展需求,加快發展基礎數據資源的集中存儲、共享、處理與交換等業務,利用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建設集網上交易、支付、融資、物流和商務數據挖掘、價格指導、信用評估等綜合服務于一體的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五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口岸以及沿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建設住房、醫院、學校等民生配套設施,為口岸經濟發展提供基本保障。

第十六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沿邊地區城市建設與開發開放,優化城鎮空間布局,有序發展特色口岸城市。

第十七條 自治區支持兵團和地方融合發展口岸經濟,完善人才交流機制,推動交通、能源、信息、水利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兵地一體的公共服務體系。

第三章 發展與促進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口岸、通道和各類開發開放載體,強化口岸要素集聚效應,形成口岸帶動、腹地支撐、邊腹互動格局,推動口岸貿易與產業發展、城鎮建設互促互動。

第十九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資源稟賦,完善口岸經濟產業布局,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支持境內外、上下游產業聯動發展、集群發展,促進區域融合、兵地融合,構建差異化的特色優勢產業體系。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口岸優勢推進油氣生產加工、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新型電力系統、綠色礦業及加工、先進制造和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糧油和食品加工、棉花和紡織服裝、綠色畜牧產品和優質果蔬、文化和旅游、現代物流等特色優勢產業發展,著力打造對外開放高地。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發揮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沿邊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綜合保稅區、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等開發開放平臺政策優勢,吸引加工貿易、保稅物流、跨境電商、外貿綜合服務等領域的企業和項目落地發展,促進口岸經濟由通道經濟向產業經濟轉型。

第二十二條 邊民互市貿易區所在地的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提升邊民參與邊民互市貿易的組織化水平,擴大邊民互市貿易規模,優化邊民互市貿易交易流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邊民互市進口商品落地加工試點工作,推動特色加工產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加強對內對外交流合作,健全與其他省(區、市)口岸跨區域合作機制,落實與毗鄰國家相關機構的口岸會談機制,協調推進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開展海關監管、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四條 鼓勵境內企業通過合資、合作、并購、參股等多種方式,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在能源資源、新材料、特色醫藥、農產品種植等領域開展投資合作。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口岸興辦創業園、創業中心等各種形式的企業孵化器,推動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參與促進口岸經濟發展工作,利用中國—亞歐博覽會等展會平臺,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開展經貿、投資、金融、人才、法律實務等方面的交流。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依法保護各類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自然資源等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二十八條 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建立統一、高效、便利的政務服務平臺,優化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為經營主體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第二十九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動態管理及公示制度,提升口岸收費透明度;規范進出口環節收費行為,推動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

第三十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理并公布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合理確定行政檢查方式,依法規范行政檢查行為,防止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隨意檢查等行為。

第三十一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通關協調服務,推進口岸查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及有關部門加強通關各環節的聯動協作、創新通關模式,及時協調處理影響通關效率和口岸運行的問題,促進跨境貿易便捷。

自治區、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口岸查驗機構整合監管資源,優化通關流程,完善通關服務。

口岸查驗機構應當根據業務需要,合理安排人員和通關服務時間,確保通關及時、高效、便捷。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口岸查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等,依托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利用互聯網、物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加快智慧口岸建設,提升口岸監管和服務的數字化水平,實現各方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第三十三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外資企業在要素獲取、資質許可、標準制定、政府采購等方面的國民待遇,引導境外投資者參與口岸經濟發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升對外投資管理服務水平,組織發展改革、商務、金融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門開展境外投資政策、金融、法律實務等業務知識培訓,引導在境外投資經營的企業及其外派人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口岸建設和發展的資金支持力度,制定并完善口岸經濟發展財政、產業、土地等政策,創新口岸建設融資模式,吸引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口岸建設。

第三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口岸經濟相關金融產品、業務和風險防控等方面的創新,加強面向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的跨境結算和投融資服務,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為企業提供金融支持。

第三十七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激勵機制,搭建人才就業創業服務平臺,鼓勵和吸引國際貿易、科技、金融、法律服務等方面的人才參與口岸經濟發展促進工作。

第三十八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口岸聯防聯控工作機制,開展口岸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分析研判、指揮調度等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十九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舉辦重要國際會議、重大國際賽事、大型國際展覽等重大活動的需要,建立通關服務保障機制,并根據重大活動的特點和通關需求,組織制定專項工作方案,確保重大活動通關安全便捷。

第四十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集疏運協調配合,治理口岸擁堵,保障進出暢通。

邊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毗鄰國家的地區加強聯絡溝通,及時協調解決口岸跨境集疏運問題,協同保障口岸運行暢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負有口岸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在促進口岸經濟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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