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管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特殊食品安全管理,提升企業風險防控能力,省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陜西省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制度》進行了修訂,經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第1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施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40-36〔2025〕3號)
陜西省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特殊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履行食品安全自查義務。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條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是指企業為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制度。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省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有關規定,指導各地開展特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工作。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檢查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特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工作。
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企業開展特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報告工作。
第二章 自查報告
第五條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制度,定期開展檢查評價。自查發現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等情況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 企業自查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資質情況,生產經營許可條件保持情況,進貨查驗、臺賬登記、生產過程控制、生產記錄、產品檢驗、儲存及交付控制情況,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及運行、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從業人員管理與培訓情況,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制度落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等;
(二)企業對上次自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企業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要求報告的其它事項;
(五)企業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情況;
(六)企業應當依法報告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每年開展2次自查,分別于當年6月和12月的中旬提交之前半年的自查報告。
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等級確定自查頻次,必要時向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八條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自查應當如實填寫《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情況自查表》(附件1)、《企業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附件2)以及其他需要自查的事項。自查資料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食品安全總監審簽后,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的形式提交,企業應當對其所提交的自查報告和有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特殊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情況自查表》(附件3)進行自查,自查表由企業蓋章留存備查。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生產企業自查報告后,應當及時對自查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并以抽查方式現場核查生產企業提交自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企業,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現場檢查:
(一)書面審查生產企業自查報告時發現存在明顯問題、漏洞或者發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
(二)在監督抽檢或者風險監測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
(三)被投訴舉報可能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風險的;
(四)其它應當實施現場檢查的。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一般應當重點檢查企業自查問題項和本制度第十條內容,并按照規定進行記錄和評價,填寫《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情況核查記錄表》(附件4)。
第四章 結果處理
第十二條企業自查報告和現場檢查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監管檔案。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自查報告(含附件1、2)和現場檢查資料作為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資料保存。
第十三條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自查報告內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企業應當限期作出說明并提供補充材料;在規定時限未提交自查報告,或者經現場檢查發現報告信息與事實不符的,由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重新提交。
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開展自查,或者自查情況與事實不符的,由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企業提交的自查報告、自查表存在虛報、瞞報、謊報或者嚴重與事實不符等情況的,由縣(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組織實施本制度過程中,未按照要求對企業自查報告進行書面檢查、現場檢查和后續處理并記錄保存有關監管信息的,由上級市場監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2025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