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企業均依規建立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自查機制,但自查發現的風險隱患僅停留在企業層面自行處理,未建立主動報告機制,風險處置未形成發現、處置、監督、銷號閉環管理。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涉及市場監管改革任務清單中提出了關于“完善安全生產風險排查機制和責任倒查機制”的重要改革舉措。建立自查報告制度,能有效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規范生產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高風險防控能力,解決只自查、不報告問題,提升監管部門風險防控能力。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等法律法規文件。
三、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1-4條。主要明確了編制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職責范圍、自查報告工作等內容。
第二章企業自查,5-7條。主要明確了食品生產企業自查內容、自查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風險問題報告,8、9條。主要明確了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問題范圍,報告方式等內容。
第四章監督檢查,10、11條。主要明確了監督檢查內容。
第五章結果處理,12-16條。主要明確了處置措施。
第六章附則,17、18條。主要明確了解釋和實施日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