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省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江西省政府儲備糧溢余處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5年1月15日
江西省政府儲備糧溢余處置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儲備糧管理,規范省、市、縣級政府儲備糧(含食用植物油)溢余處置,根據《江西省糧食流通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和《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指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政府儲備糧溢余處置活動。
第三條 政府儲備糧溢余是指單個獨立貨位(倉、廒、罐)內儲存的糧食出庫完畢后,出庫數量(含增扣量)多于入庫數量(以統計賬面數為準)部分。
第四條 政府儲備糧溢余所有權屬于同級政府,未按規定程序不得擅自處置。
第五條 政府儲備糧出現溢余后,承儲企業應當核實確認溢余的品種、貨位、質量、數量等情況,分析溢余產生原因,在保管賬、統計賬、財務賬中如實反映,并在糧庫信息系統中準確填報,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不得沖抵其他貨位(倉、廒、罐)的損耗或損失,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六條 政府儲備糧溢余可以按同一貨位(倉、廒、罐)糧食銷售合同,以合同價格直接銷售給同一購買方。
如該購買方不愿意接收,原則上應當通過公益性的糧食交易中心以公開競價交易或邀標競價銷售方式進行處置,承儲企業應當研究提出具體處置方案,并按程序向本級政府儲備糧管理運營機構報告,由本級政府儲備糧管理運營機構報經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處置。
第七條 處置政府儲備糧溢余產生的收入,應當按糧食權屬上繳同級國庫。
第八條 政府儲備糧溢余處置完畢后,承儲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本級政府儲備糧管理運營機構,本級政府儲備糧管理運營機構對處置結果進行核查、驗收后,將處置情況書面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相關憑證、資料至少保存6年。
承儲企業應當將政府儲備糧溢余處置情況在本企業進行公示,接受干部職工監督。
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政府儲備糧收購、銷售、調撥和儲存等各環節實物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糧油倉儲保管和質檢人員業務培訓,提高糧油質量檢測精準性,減少溢余產生。
第十條 政府儲備糧管理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儲備糧溢余檢查機制,指導和監督承儲企業依法依規處置溢余。對政府儲備糧溢余處置的檢查,應納入政府儲備糧每年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內容。對檢查、抽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如實、完整進行書面記錄,由政府儲備糧管理運營機構和承儲企業共同簽字確認,并由政府儲備糧管理運營機構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組織專人跟蹤整改情況,相關情況及時向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本地政府儲備糧管理運營機構、承儲企業規范運用糧庫信息系統,準確反映政府儲備糧溢余相關數據信息,并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要求,加強對政府儲備糧的全覆蓋、穿透式監管。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政府儲備糧管理運營機構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政府儲備糧溢余處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現《江西省政府儲備糧溢余處置負面清單》行為的,有權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儲備糧管理運營機構,是指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指定履行政府儲備糧管理運行職責,負責政府儲備糧購銷、儲存、輪換、動用等具體業務管理的企業或事業單位。
未指定政府儲備糧管理運營機構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四條 政府儲備糧管理運營機構、承儲企業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政府儲備糧溢余處置具體操作流程。
第十五條 地方國有糧食企業收儲的其他地方政策性糧食溢余處置可參照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政府儲備糧溢余處置負面清單
1.承儲企業不按標準計算政府儲備糧溢余的數量,在保管賬、統計賬、財務賬不如實反映,在糧庫信息系統中不準確填報。
2.承儲企業以政府儲備糧溢余沖抵其他貨位(倉、廒、罐)的損耗或損失。
3.承儲企業和政府儲備糧管理運營機構擅自或不按規定程序處置政府儲備糧溢余。
4.承儲企業不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的處置方案處置政府儲備糧溢余,政府儲備糧管理運營機構未按規定對政府儲備糧溢余處置結果進行核查、驗收。
5.承儲企業隱瞞或不按規定上繳處置政府儲備糧溢余產生的收入。
6.承儲企業不按規定報告和公示政府儲備糧溢余處置情況,相關憑證、資料留存低于規定年限。
7.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府儲備糧管理運營機構對本級政府儲備糧溢余處置工作監管不到位,導致違規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解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8.其他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