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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昌市落實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責任”實施細則的通知 (洪府辦規發〔2024〕8號)

   2024-12-11 393
核心提示: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重要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等文件精神,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責任”的指導意見》(贛府發〔2024〕6號)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南昌市落實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責任”實施細則》已經2024年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落實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責任”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重要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等文件精神,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責任”的指導意見》(贛府發〔2024〕6號)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四方責任”,是指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行業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

第二章  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條  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是指學校及其委托的集中用餐經營服務方、超市等校內食品經營者承擔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校(園)長負責制,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并落實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應明確崗位職責,根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和我省有關文件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副校長、總監和安全員的履職清單,并嚴格落實。

第五條  校(園)長每學期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內容;每月調度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食品安全排查,查找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研究重大隱患整改措施,下達并跟蹤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督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嚴格履職。

第六條  學校應每學期至少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一次食品安全工作,并抄送屬地黨委、政府,重點報告學校食品安全狀況、存在隱患和工作不足,提出硬件改造升級、經費投入建議。

第七條  鼓勵學校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八條  對于委托承包經營的學校食堂,學校和集中用餐經營服務方應同步分別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安全員,實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雙配備”制度。集中用餐經營服務方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安全員嚴格按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履職,對食品安全負責,并接受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學校應堅持集中供餐的公益性定位,落實體現公益性的投入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從學生食堂盈利、侵占學生利益。

鼓勵學校采取自辦模式、勞務外包模式開設食堂。

第十條  學校采取委托承包經營食堂、校外供餐的,應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合理合法收益和退出條件,學校應加強委托承包經營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不得包而不管、以包代管。

第十一條  學校應建立食品安全滿意度測評機制,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師生滿意度測評,公開測評結果,并將滿意度測評結果作為開展食品安全工作的參考,對滿意度較低的學校食堂、集中用餐經營服務方和校外供餐單位,要督促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委托承包學校食堂、校外供餐的集中用餐經營服務方,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機構,對供餐的食品安全負責。

(一)應主動接受學校及其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嚴格進貨查驗,規范加工制作行為,確保食品的烹飪加工、保存條件和保質期、餐食配送的溫度和時間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等要求。

(二)應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定期對大宗食品原料、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開展自檢。

(三)應積極推進“互聯網+明廚亮灶”,向學校及其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公開加工制作信息,主動接受監督。

(四)應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和業務操作規程,督促從業人員保持良好個人衛生,落實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及時向所在學校和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

第十三條  學校應加強食堂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運行和人員經費的投入。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委托經營學校食堂,以及采取校外供餐方式供餐的,應落實“零租賃”政策,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承包費、管理費、“人頭費”“托管費”等,嚴禁轉包、分包。

學校應完善“零租賃”政策惠及學生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操作規程,健全學校集中供餐成本核算和餐飲定價、調價監督機制,餐費監管,保證飯菜衛生安全和營養健康、價格基本穩定,并明顯低于校外同類餐飲價格。

第十四條  學校應保障基本大伙在學生伙食結構中的主導地位,大中專(技工)院校食堂風味特色檔口不應超過五分之二;除集中供餐規模較大的中學可開設少量風味特色檔口外,其他中小學食堂原則上不開設風味特色檔口。

風味特色檔口與食堂基本大伙應一并納入學校和集中用餐經營服務方統一管理。檔口應具有與經營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場所及設備、設施,禁止在蒸煮或備餐區等食品處理區設置檔口。

第十五條  集中用餐的學校應采取招投標方式,遴選承包或委托集中用餐經營服務方、勞務外包方以及大宗食材供貨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招投標工作流程開展招標。

采取校外配送供餐方式的學校,按照隸屬關系由縣級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統一組織公開招標確定校外供餐單位名單,學校再按要求從中選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單位。

第十六條  學校與集中用餐經營服務方簽訂協議時應明確考評退出機制,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或對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檢查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拒不整改或連續整改不到位的,應及時終止承包或委托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  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科學規劃選址,建設與自身食品經營需求、供餐人數相適應的食堂,保持食堂環境清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一)根據食品加工、供應流程合理布局,配備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建立有關設施設備定期維修、維護管理制度。

(二)應設置安防措施可靠的食品庫房或貯存設施,對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分設存放區域并設置顯著標識,分離或分隔存放。

(三)應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與設備。

(四)應在就餐區附近設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飲具的用水設施。

(五)應使用無毒、無異味、防霉、不易脫落、易于清潔的食堂裝修材料,地面應平坦防滑、易于清潔消毒。

鼓勵學校推進食堂標準化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食堂應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安裝與其規模、功能布局相適應數量的視頻監控設備,對食堂相關控制區域(含檔口)進行實時監控。“互聯網+明廚亮灶”視頻應在本校學生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公開展示,并接入學校安防(中控)系統和相關部門信息化管理平臺。

第十九條  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單位應加強“互聯網+明廚亮灶”平臺使用和監控,將學校和集中用餐經營服務方食品安全總監、安全員每日查看監控畫面、接收平臺告警信息、督促告警信息整改一并列入“日管控”職責,對發現的問題應在三天內整改到位,整改結果同步報告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和包保干部。虛假整改或整改不徹底,導致同一部位再次發生問題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問責和嚴厲處罰。

第二十條  學校應建立集中陪餐用餐制度,在學生食堂醒目位置設立并標識學校相關負責人陪餐席,設置陪餐記錄本,公布學校、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投訴電話,建立常態化溝通與及時反饋制度,確保師生和家長的訴求得到及時處理。

學校應落實相關負責人“每個食堂陪、餐餐陪、同餐同品同質同價陪、學生集中用餐時段全程陪”要求,制定陪餐計劃,明確陪餐人員職責,客觀評價飯菜,監督食堂環境衛生、從業人員工作情況等,對陪餐中發現和學生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及風險隱患,及時匯總上報,督促立即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核。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將病媒生物防制、餐飲具清洗消毒等方面作為培訓、考核的重點內容,每年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培訓;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抽查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調整,培訓考核率應達到100%。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結合自身實際,建立集中用餐食品衛生輿情、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向主管部門、監管部門“雙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務實管用的應急處置方案,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發生食品衛生、食品安全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機制,依法依規穩妥處置。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加強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宣傳教育,在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全民營養周、中國學生營養日、全國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事件節點,開展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應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知識納入學校健康教育內容,通過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形式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堅持環境衛生、食品安全、營養健康同步推進,倡導減鹽、減油、減糖,少用煎、炸等烹調方式,引導學生養成健康科學的飲食習慣。

第三章  主管部門行業管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行業管理責任,是指教育、人社以及其他學校主管部門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分別負責指導和督促所屬學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將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學校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職責、推進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評價考核;指導、監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等。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明確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科(股)室,及時掌握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解決學校食品安全工作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七條  教育部門應將食品安全校(園)長負責制的落實情況納入學校黨組織書記、校(園)長任期目標考核重要指標,將食品安全副校長培訓工作納入培訓規劃,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營養健康等方面的專項培訓,定期對本區域內食品安全副校長的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議考核。

第二十八條  教育部門應分層分級指導督促學校落實食品安全校(園)長負責制,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實集中用餐陪餐、集中用餐信息公開等制度,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糾,加大學校食堂改造升級投入,完善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升營養健康水平,積極協助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門應強化“互聯網+明廚亮灶”信息化平臺管理,及時將平臺告警信息通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和學校。要將檢查、督查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和風險隱患,及時通報監管部門,并積極聯合市場監管部門,共同監督學校整改,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教育部門應指導、督促學校增強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識和能力,督促學校在發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時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部門,并同步報告屬地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同時,應立即趕往現場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防止事態擴大。

第三十一條  人社部門對全市技工院校的管理,衛健、機關事務管理、團市委等部門對所管學校的管理,應參照教育部門的責任和要求抓好落實。

第三十二條  在昌省管學校的行業管理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責任”的指導意見》(贛府發〔2024〕6號)執行。

第四章  市場監管部門監管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監管責任,是指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學校集中用餐經營服務方信用檔案,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定期對學校食堂、校外供餐單位、校園內以及周邊食品經營者開展檢查,督促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嚴格食品經營許可,對學校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加工場所功能區設置、流程布局、設施設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認真開展現場核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

承包或受委托經營學校食堂的單位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餐飲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三十五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配合建立校園食材溯源體系,加強對校園食材質量安全監管,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加強食品快速檢測能力建設,購置快檢設備,自行開展食品快檢,確保進入校園的食材安全。

第三十六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推進風險分級管理,對日常監督檢查、抽檢、督查問題較多,“互聯網+明廚亮灶”監管平臺告警信息較多等風險等級高的學校食堂和集中用餐經營服務方實施重點檢查;加大對校園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頻次。

第三十七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對學校食堂、供餐單位、校內及周邊食品經營者開展監督檢查,每學期不少于1次。加強對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單位食材進貨渠道和質量、食品加工制作過程、病媒生物防制、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和風險隱患,督促學校限期整改,及時跟蹤整改進展,落實食品安全隱患閉環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查處,落實處罰到人,并及時曝光違法典型案件,形成警示震懾。

第三十八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抽考,對學校和集體用餐經營服務方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安全員,每年至少開展1次食品安全管理知識全覆蓋監督抽考,考試成績通報學校主管部門和包保干部。

第三十九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每學期至少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包保干部通報一次涉及其所屬學校食品安全的監督抽檢、日常檢查、案件查辦情況。發現學校食品安全涉嫌犯罪、違紀線索,除通報學校主管部門外,應按照“行刑銜接”和“行紀銜接”要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依規及時將涉及校園食品安全的有關信息歸集至信用中國(江西)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符合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應列盡列”。

第五章  屬地管理責任

第四十一條  屬地管理責任,是指市、縣(區、開發區)、鄉鎮(街道)級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區域內學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以及學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將學校食品安全納入本地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和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按照“兩個責任”要求開展包保工作,確保學校食品安全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第四十二條  各縣(區)、開發區、管理局要嚴格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依法依規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轄區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集中用餐經營服務方需停業整改、解除合同時,屬地政府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和學校保障應急供餐。

第四十三條  組織市、縣、鄉級領導干部按照層級對應包保學校食品安全。包保干部要按照任務清單履職,督促學校和集中用餐經營服務方及時整改監管部門、主管部門通報的抽檢不合格信息等食品安全問題隱患,幫助協調解決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包保責任不替代部門監管責任、行業管理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縣(區)、開發區、管理局要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題調研,督促指導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每年至少聽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匯報,定期組織相關部門會商,研判食品安全形勢,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四十五條  各縣(區)、開發區、管理局要按照學校隸屬關系,統籌資金支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食堂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運行和人員經費,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對學校食堂的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及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四十六條  各縣(區)要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執法能力建設,整合監管力量,優化監管機制,提高監管、執法隊伍專業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財政投入保障機制,保障監管、執法部門依法履職必需的經費和裝備。

第四十七條  各級食品安全辦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運用“三書一函”(掛牌督辦通知書、約談通知書、整改通知書和提醒敦促函)制度,督促各方齊抓共管。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納入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教育督導評估體系、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評議考核體系、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縣)評價體系、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平安校園建設)考評體系、民辦學校年檢等范疇,相關考核結果作為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考核獎懲、晉級晉升的重要參考,抄送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其中,對大中專(技工)院校的食品安全管理評議考核結果,作為招生計劃指標的分配因素之一。

第四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教育、人社、衛健、公安等部門要定期開展風險交流會商,形成學校食品安全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衛健部門要組織開展學校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的知識教育。行業主管部門在處理未經許可辦學、在外承租園區作為臨時辦學點問題時,要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各有關單位要明確學校食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牽頭部門和責任人員,健全學校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機制。新聞媒體要真實、客觀報道學校食品安全狀況,客觀公正開展輿論監督。

第五十條  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學校在食品安全管理過程中,未認真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未正確履行職責、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檢查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時,嚴禁以口頭告知、口頭警告代替執法程序或工作流程,否則視同未履職盡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2月22日起施行。

   洪府辦規發〔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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