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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貴州省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辦法》的通知

   2024-03-05 827
核心提示:為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公正、及時處理企業名稱爭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34號)、《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2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自治州市場監管局,貴安新區行政審批局:

新修訂的《貴州省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辦法》已經2024年1月29日省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4年2月19日

貴州省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公正、及時處理企業名稱爭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34號)、《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2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名稱爭議裁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名稱爭議,是指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四條  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可以向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  按照“誰登記誰負責”的原則,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名稱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負責本機關登記的企業名稱爭議裁決工作。

第六條  提出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應當有具體的請求、名稱爭議事實和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

第七條  企業名稱發生爭議時,申請人應當向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提出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由申請人企業簽署并載明申請人企業和被申請人企業的情況、企業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法律依據、請求事項等內容;

(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侵犯申請人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申請人主體資格文件,委托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

(四)其他與企業名稱爭議有關的材料。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一)爭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

(二)無明確的爭議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

(三)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補正,或者申請材料經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四)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申請人的企業名稱爭議訴訟請求或者作出裁判;

(五)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

(六)企業登記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裁決后,同一申請人以相同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個企業名稱再次提出爭議申請;

(七)企業名稱爭議一方或者雙方已經注銷;

(八)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受理決定書》。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自收到補正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出具《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不屬于本企業登記機關管轄的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企業登記機關提出。

第十條  受理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后,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副本和答辯告知書發送給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登記機關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后,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發送給申請人。

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的,不影響名稱爭議裁決。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情況進行查證。

對需要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情況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  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企業登記機關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向爭議雙方當事人制發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調解書。調解書經爭議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對爭議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調解不成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

第十三條  對發生爭議的企業名稱,企業登記機關在審查時,依法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爭議雙方企業的主營業務;

(二)爭議雙方企業名稱的顯著性、獨創性;

(三)爭議雙方企業名稱的持續使用時間以及相關公眾知悉程度;

(四)爭議雙方在進行企業名稱申報時作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五)爭議企業名稱是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六)爭議企業名稱是否利用或者損害他人商譽;

(七)企業登記機關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條  在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中止審查,并向爭議雙方出具告知書:

(一)爭議企業名稱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其他案件結果為依據的;

(二)爭議企業名稱權利的確定必須以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其他案件結果為依據的。

第十五條  在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作出終止裁決決定:

(一)企業名稱爭議一方或者雙方注銷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名稱爭議裁決作出前,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撤回。登記機關認為可以撤回的,應當終止爭議審查程序,并告知爭議雙方。

第十六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名稱爭議評審機制,成立企業名稱爭議評審委員會,研究處理企業名稱爭議。

企業名稱爭議評審委員會由企業登記機關主要領導擔任主任,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相關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必要時還可以邀請本機關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士參與評審。

評審會議由承擔企業名稱爭議裁決工作的業務部門負責召集和籌備,由主任或副主任負責主持,主任或副主任不能主持的,可以委托企業登記部門主要負責人主持。評審會議形成的意見建議,企業登記機關原則上應當充分采納。

第十七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企業名稱爭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并向爭議雙方送達《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企業登記機關作出的企業名稱爭議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經裁決構成侵權的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企業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依法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企業名稱變更前,由企業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替代其企業名稱。

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企業可以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貴州省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辦法》(黔市監注〔2019〕1 號)同時廢止。

附件:

   1.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書.docx

   2.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授權委托書.docx

   3.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受理決定書.docx

   4.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docx

   5.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docx

   6.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答辯告知書.docx

   7.企業名稱爭議裁決中止審查告知書.docx

   8.企業名稱爭議終止裁決決定書.docx

   9.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調解書.docx

   10.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docx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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