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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陜西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規程(試行)》的通知 (陜知發〔2022〕36號)

   2022-06-02 551
核心提示:本規程所指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是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裁處的行為。

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現將《陜西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陜西省知識產權局

2022年5月11日

陜西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規程

(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行為,維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及有關法規、政策文件,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指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是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裁處的行為。

第三條 省知識產權局及設區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開展行政裁決,適用本規程。

第四條 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省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處理省內重大、復雜、有較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對于跨市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省知識產權局在必要時可以協調處理。

設區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規定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第二章管 轄

第五條 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案件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六條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同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第七條 在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等網絡銷售發生許諾銷售、銷售專利侵權糾紛的,由被請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請求人住所地的,請求人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八條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受理或者立案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管轄權異議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異議成立的,作出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理的決定;異議不成立的,作出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決定。

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管轄權異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受理和立案

第九條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因請求人提出處理請求而啟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請求人的請求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應當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有證據證明被請求人涉嫌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

(五)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六)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雙方沒有約定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第十一條 請求人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并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姓名、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及其他事項;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二)被請求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姓名、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及其他事項;

(三)請求事項、侵權理由和侵權事實;

(四)證據材料清單;

(五)請求人或獲得特別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自然人)或蓋章(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接受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經審查符合本規程第十條受理條件的,發送《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送《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當事人如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就請求處理的事項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三條 經審查可以立案的,應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單數的辦案人員組成合議組辦理案件。

第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立案的,應自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被請求人送達《答辯通知書》、《請求書及其證據材料副本》,被請求人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

辦案人員應當自收到被請求人提交的書面答辯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

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撤銷案件:

(一)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二)請求人撤回處理請求的;

(三)當事人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撤回處理請求的;

(四)請求人死亡或注銷,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處理請求的;

(五)被請求人死亡或注銷,或者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撤銷案件的情形。

第十六條 承辦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辦案人員沒有回避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案件的證人、鑒定人、代理人的;

(四)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被申請回避的辦案人員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該案工作。

第十七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申請回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回避,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辦案人員不停止參與案件辦理工作。

第四章 證據調查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符合依申請調查取證條件的,應當啟動調查取證程序;認為不符合調查取證條件的,可以不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九條 符合以下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取證:

(一)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

第二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根據需要也可以將相關案件調查工作委托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

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其行政執法證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協助、配合,如實反應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取證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對涉嫌侵權的違法行為場所、相關產品實施現場檢查。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第二十三條 調查取證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辦案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辦案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抽樣取證清單應當交被調查人一份。

第二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案情需要自行決定,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是否需要委托鑒定機構或專家對技術問題出具鑒定或咨詢意見。

鑒定或咨詢機構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經當事人同意由合議組指定。鑒定意見經當事人質證后作為定案依據。

第二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為查明案件技術事實提供咨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

技術調查官的職責與選任,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及省知識產權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審 理

第二十六條 合議組可以根據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及《口頭審理回執》,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二十七條 口頭審理前,征得請求人同意的,可以對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合并處理。

案件辦理過程中,請求人提出申請追加被請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請求人條件,合議組應當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當事人。

對于被請求人提出追加其他當事人為被請求人的,應告知請求人。請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追加。請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當事人為第三人。追加被請求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應當在口頭審理前提出,否則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中止案件程序,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也可以自行決定中止案件程序。

(一)被請求人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或終止,需要等待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五)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不中止處理:

(一)請求人提交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喪失專利性的;

(二)當事人請求宣告無效的專利權屬于發明專利或者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維持專利權有效或部分有效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

(三)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成立的。

第三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是否中止案件程序的決定后,應書面通知當事人;決定不予中止的,應當說明理由。

引起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恢復處理,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告知請求人撤回糾紛處理請求;請求人不撤回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作出駁回處理請求的裁決決定,并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六章 調解與裁決

第三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制作《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加蓋公章,并交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工作。

第三十四條 除當事人達成和解或有應當撤銷案件的其他情形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案件審理完畢后,制作《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及理由和依據;

(四)裁決結果;

(五)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行政裁決書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第三十五條 認定侵犯專利權行為成立的,應當明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對于請求人提出的不屬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職權范圍內的請求事項應予以駁回;認定侵犯專利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全部請求;對于專利權無效或者不符合管轄條件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第三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或者判決生效后,被請求人針對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

對于重復專利侵權行為,應當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對被請求人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決定。因案件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批準,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

案件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對已查明的侵權事實部分先行裁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中止、追加共同被請求人、第三人、合并處理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辦理期限。

第七章 執行與公開

第三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行政裁決,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采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

(一)侵權人制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二)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三)侵權人使用、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銷售行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行政裁決決定通知有關海關;

(六)責令侵權的參展方采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七)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行政裁決的,應當通知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及時對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相關網頁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等措施。

第三十九條 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即生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

(一)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作出行政裁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第四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應請求人的請求或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填寫《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強制執行請求書》,并在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后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執行義務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認定侵權事實成立、作出行政裁決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裁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公開內容應當包括:行政裁決書文號、案件名稱、違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違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組織機構代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裁決的依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裁決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相關法律文書格式參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要求制作,文書的期間和送達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有關要求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由陜西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陜西
標簽: 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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