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條例》,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全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
全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條例》,建立健全我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制度,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商標,是指在山西省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容易被侵權假冒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重點商標實行名錄管理。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全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以下簡稱“保護名錄”)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對本轄區內擬納入保護名錄的商標審核。
各級市場監管局對已納入保護名錄的商標,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實施監管和服務。
第四條 保護名錄堅持嚴格條件、擇優選定、分批建立、依法保護、公開發布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當地相關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以及省外商標管理執法部門的協作,對納入保護名錄的商標加強協同保護。
第六條 下列注冊商標,可以申請納入保護名錄: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馳名商標;
(二)作為地理標志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且享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
(三)中華老字號和三晉老字號企業、“山西精品”企業所享有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
(四)五年內在省內被假冒、侵權兩次以上,或存在他人惡意注冊商標或損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形,需要加強保護的注冊商標;
(五)其他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容易被侵權假冒的的注冊商標;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重點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七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注冊商標,省市場監管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納入保護名錄:
(一)經商標權利人同意,由省市場監管局主動納入;
(二)依商標權利人申請,經省級有關單位推薦的;
(三)依商標權利人申請,經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管局審核上報的。
第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主動納入保護名錄的,商標權利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關商標注冊證明;
(二)商標權利人主體資格證明和聯系方式;
(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
第九條 依推薦方式申請納入保護名錄的,推薦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薦函;
(二)相關商標注冊證明;
(三)商標權利人主體資格證明和聯系方式;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條 經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管局審核上報的,市場監管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審核意見書;
(二)相關商標注冊證明;
(三)商標權利人主體資格證明和聯系方式;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一條 經推薦方式申請納入保護名錄的,推薦單位應當審核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省市場監管局也可以委托相關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管局審核。
第十二條 商標權利人申請納入保護名錄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提出審核意見。對審核認為可以納入保護名錄的,上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審核認為不符合納入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商標權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出保護名錄:
(一)因提供的重點商標商品(服務)質量問題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詐手段使其注冊商標納入保護名錄的;
(三)注冊商標已被依法宣告無效、注銷或者撤銷的;
(四)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五)注冊商標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六)商標權利人申請移出保護名錄的。
第十四條 對于已納入保護名錄的重點商標,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省市場監管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移出保護名錄:
(一)由省市場監管局直接移出;
(二)由省級有關單位或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管局提請省市場監管局移出;
(三)商標權利人申請移出。
第十五條 省級有關單位或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管局提請省市場監管局將重點商標移出保護名錄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附有關證明材料。商標權利人申請移出保護名錄的,根據重點商標納入名錄時的方式,向原推薦單位或審核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可根據保護名錄中的商標發展狀況和本省商標保護工作實際需要,適時調整保護名錄。
第十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應當通過官方網站或其他公共媒體及時將重點商標納入、移出和調整出保護名錄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管局應加強對侵犯保護名錄中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監督檢查。省市場監管局對涉及重點商標的侵權案件予以重點督辦。
第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局應制定跨地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協作機制,主動開展跨地區跨省市商標侵權執法保護協作,提升對納入保護名錄商標的保護效能。
第二十條 保護名錄中的商標權利人因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在本省行政區域外受到侵害,向省市場監管局請求幫助的,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及時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并為當事人維護商標合法權益提供指導,必要時爭取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支持。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2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由山西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