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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糧食收購用計量器具檢查工作指引》和《國有糧食企業計量器具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鄂市監量函〔2022〕47號)

   2022-04-06 443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糧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紀委監委工作部署,切實規范糧食收購用計量器具監督檢查行為,落實國有糧食企業主體責任,維護糧食收購秩序,省局研究制定了《糧食收購用計量器具檢查工作指引》和《國有糧食企業計量器具管理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糧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紀委監委工作部署,切實規范糧食收購用計量器具監督檢查行為,落實國有糧食企業主體責任,維護糧食收購秩序,省局研究制定了《糧食收購用計量器具檢查工作指引》和《國有糧食企業計量器具管理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糧食收購用計量器具檢查工作指引

為認真履行計量監管職能,規范對糧食收購用計量器具檢查行為,提高檢查工作水平和效率,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糧食收購用計量器具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收購過程中用于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在用計量器具的違法違規問題,查處有關案件,維護糧食收購市場秩序。

二、糧食收購用計量器具管理的主要法規依據

(一)計量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湖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20年第42號)。

(二)糧食法律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湖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辦法》。

三、糧食收購用計量器具的主要種類

按照《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糧食收購用的“非自動衡器”(用于糧食稱重)、“谷物水分測定儀”(用于谷物水分測量)和“谷物容重器”(用于谷物收購時定等定價)為強制管理計量器具。以上三種計量器具監管方式為型式批準+強制檢定,強檢方式為周期檢定。糧食收購單位在用的其他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以自行檢定(校準)或者送其他具備資質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校準)。

四、檢查的主要內容(計量監督檢查記錄表見附件)

(一)是否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從事糧食收購、銷售的經營者是否配備了與其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器具(糧食稱重、糧食定級等設備),計量器具的測量范圍、準確度等級等是否滿足經營活動要求。

(二)在用計量器具是否符合國家規定。非自動衡器、谷物水分測定儀和谷物容重器等在用計量器具是否通過型式批準。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是否登記造冊并備案。在用計量器具是否經過了計量檢定或校準,是否具有有效期內的計量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等。

(三)是否存在計量違法行為。從事糧食收購、銷售的經營者在收購和銷售的過程中,是否存在短斤少兩、偽造數據、故意改造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等坑害糧農的違法行為。

五、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加強計量監管隊伍建設,強化業務技能和法律法規培訓,保障檢查工作實施。要加強與糧食主管部門溝通,了解掌握本轄區糧食市場經營者的具體情況。要合理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聯合監管等措施,確保對相關企業的檢查覆蓋。在糧食收購等重要時間節點,要加強監督檢查。

六、本工作指引是對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糧食收購用計量器具檢查工作的總體要求。各地方可因地制宜,制定實施方案,創新檢查的具體方法,提高檢查工作水平和效率。對于其他涉糧領域在用計量器具的檢查,可參照本工作指引進行。

附件:   省市場監管局糧食流通市場秩序計量監督檢查記錄表(樣稿)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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