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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市監規〔2022〕1號)

   2022-03-31 680
核心提示: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2年3月18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制,食品小作坊的登記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獨立的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規模較小,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不包括食品現場制售)的生產者。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獲得《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后,方可從事登記范圍內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第五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實行“一坊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鼓勵食品小作坊改造生產場所、完善設施設備,轉型升級為食品生產企業。

第六條 省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記程序和現場核查的技術文件,負責對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設區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轄區內的食品生產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對允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目錄管理,具體食品品種目錄由設區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嬰幼兒輔助食品、乳制品、飲料、即食罐頭、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

第八條 對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不得申請登記。不涉及禁止生產加工且列入小作坊食品目錄的,應按照小作坊食品目錄的食品種類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生產、包裝、貯存等固定場所以及排水系統,保持該場所環境清潔衛生和排水通暢,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二)生產加工區和生活區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離;

(三)生產加工設施、設備和生產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規定;

(四)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傳統工藝技術或者其他技術;

(五)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生產加工人員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登記。提出登記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書;

(二)設備布局圖和工藝流程圖;

(三)涵蓋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人員健康管理、不合格食品處置等管理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清單。

委托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申請人應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對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對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應自告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 發證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 發證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一)首次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二)申請變更的,申請人聲明其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其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也應當就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

(三)申請延續的,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應當組織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四)申請變更、延續的,審查部門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內容、食品類別、與相關審查規定及執行標準要求相符情況進行核實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五)申請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載明監督抽檢不合格、監督檢查不符合、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實施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現場核查工作由核查組負責,實行組長負責制。核查組由發證機關負責組織,由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組成,人數不得少于兩名。

現場核查應當公正公平,并嚴明工作紀律,填寫現場核查記錄表,作出現場核查結論,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記錄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現場核查時間和人員應當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單位,核查人員應當在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五日內完成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天。

第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發證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核發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受理后、登記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終止實施登記:

(一)申請人申請終止實施登記的;

(二)賦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該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根據有關改革決定,申請事項不再需要取得登記的;

(四)因不可抗力需要終止實施登記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終止實施登記的其他情形。

發證機關終止實施登記的,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憑證。

第四章 登記證管理

第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

省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以及相關文書樣式;設區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印制空白登記證;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加工場所)、生產地址、生產品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實施統一編號,格式為“食坊字第+10位阿拉伯數字+號”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6位所在縣(市、區)的行政區域代碼、4位順序碼。

第二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妥善保管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撤回、撤銷、吊銷、注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公告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發放及其注銷情況。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二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食品小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三)生產加工場所遷址的;

(四)生產加工品種發生變化的;

(五)生產加工條件發生變化影響食品安全的;

(六)其他登記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項情形的,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重新組織現場核查;屬于按照現場核查表要求全面現場核查的,有效期自重新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申請變更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三)與變更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新增生產加工食品類別的,申請變更時應有相關產品經有資質檢驗機構檢測合格的報告。

第二十七條 發證機關收到變更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后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的登記證編號不變,登記日期為作出變更登記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但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其有效期自重新發證之日起計算;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距離有效期屆滿不足三十日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辦理,但可沿用原登記證號。有效期屆滿后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證辦理。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生產。

第二十九條 申請延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與延續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發證機關收到延續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產品品種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提交產品檢驗報告。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遺失或損壞的,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后十日內予以補辦。補辦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發證機關作出補辦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登記證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終止食品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被撤回、撤銷、吊銷,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小作坊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書。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被注銷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出具準予注銷通知書。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被注銷的,登記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三條 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三)與注銷登記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注銷手續,并向社會公示: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小作坊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撤回與撤銷,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對于判定結果為通過現場核查的,申請人應當在發證后一個月內對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向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局部門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 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局部門應當在登記后三個月內對食品小作坊開展一次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已進行整改。未進行整改的,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許可,并予以警告,記入誠信檔案。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

被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該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三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小作坊食品進行標識。鼓勵食品小作坊參照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的要求進行標識。

第四十條 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規定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督檢查,探索實施“互聯網+”智慧監管,定期對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檢查、抽檢等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和風險排查,督促食品小作坊切實整改、消除隱患。加強小作坊信用監管,記錄并依法公開小作坊行政審批、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存在的行業性、區域性風險隱患,應及時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整治。

第四十一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核準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到期換證的,按延續換證辦理,原證號保持不變。

第四十四條 實施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 設區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的具體實施意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

   1.小作坊食品目錄編制工作規范.doc

   2.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書.doc

   3.聲明.doc

   4.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補辦申請書.doc

   5.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注銷申請書.doc

   6.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終止申請書.doc

   7.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補正告知書.doc

   8.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doc

   9.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doc

   10.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受理、審核表.doc

   11.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情況報告.doc

   12.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予登記通知書.doc

   13.《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準予注銷通知書.doc

14.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14.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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