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新修訂的《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標準和程序》已經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07年12月28日印發的《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的具體標準和認定程序》同時作廢。
2013年4月16日
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推動商標戰略的深入實施,根據《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訂本標準和程序。
第二條 江西省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適用本標準和程序。
本標準和程序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二章 著名商標的申請條件
第三條 商標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標所指商品的產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其注冊商標,可以提出著名商標認定的申請。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實行自愿原則。
第四條 申請認定的商標應為國內有效的注冊商標,且連續合法使用滿3年,商標權屬無爭議,包括:
(一)申請認定的商標已辦理變更的,應當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核準變更證明》。申請認定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當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核準轉讓證明》。
(二)申請認定的商標,其實際使用應當與《商標注冊證》核準的商標一致。
(三)申請認定的商標正在辦理轉讓的,不能申請著名商標認定。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曉度,包括:
(一)申請人及申請認定的商標應當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二)申請人注重對申請認定商標的廣告宣傳,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第六條 申請認定商標使用的商品質量優良,具有良好的信譽,包括:
(一)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在國家或者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近3年沒有出現不合格記錄。
(二)消費者或用戶對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無重大的質量投訴。
第七條 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近3年來的年銷售量、銷售收入、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銷售區域較為廣泛,包括:
(一)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銷售額應逐年增長,在省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對于國家高新技術商品、涉及農、林、牧、副、漁的商品,依據行業協會或者相關部門的評價意見及其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進行綜合評價,可認定為單項特色商品;對以往未認定過的行業所涉及的商品,依據行業協會或者相關部門的意見,應當在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二)申請認定商標使用的商品近3年的銷售區域應當輻射本省6個以上設區市或者2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于涉及農、林、牧、副、漁的商品和國家高新技術商品,銷售區域應當輻射本省2個以上設區市;對涉及不動產出租及管理、房地產、餐飲、旅游、商業連鎖經營等服務的,其服務區域應當輻射本省2個以上設區市。以生產出口商品為主的企業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標的產品出口額應占企業總出口額的50%以上,在出口目的地國家注冊相同商標的,優先認定。
第八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認定的商標,其實際使用的商品必須在《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之內。
(二)申請人必須與《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一致。獨占許可他人使用的,由注冊人與被許可人共同提出申請。
(三)申請認定的商品上所標注的生產者、經營者名稱,必須與營業執照及其它相應合法資格證明的主體名稱一致。
(四)申請認定的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被許可人名稱應當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證明相一致。
(五)生產或銷售需國家行政許可審批或者強制性管理的商品,應當獲得相應批準文件。
第三章 著名商標的申請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應書面向所在地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填寫《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主要內容:申請主體、申請認定的商標(標明注冊號)、申請認定的商品、申請理由、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商標注冊與使用情況、近3年來使用該商標的主要銷售及宣傳情況(含具體數據)、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聲譽的其他情況。
(二)申請人及被許可人的資格證明,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商標注冊證》或同等有效的商標注冊證明的復印件。
(四)申請認定的商標最早使用情況和國內外注冊情況的證據材料。
(五)企業內部商標管理機構、人員和商標管理情況材料。
(六)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認定的商品銷售收入在全省同行業排名(或者市場占有率)的證明。沒有行業主管部門的,由省級以上行業協會出具。
(七)近3年來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其年銷售量、銷售收入、利潤、納稅額,包括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被許可人的資格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八)近3年來有關使用該商標商品的年銷售收入、利潤、納稅額等指標的財務報表。由具有相關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的銷售收入、利潤、納稅額、廣告投入的年度審計報告。商品銷售區域相關證明和廣告投放區域的相關證明。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家、地方稅務機關簽章的納稅證明。
(十)國家認可的質檢機構近3年來對申請認定商品的檢驗報告。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申請認定的商標著名的證據。
(十二)實際使用的帶有申請認定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十三)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核準注冊及商標連續使用滿3年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申請認定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其所有注冊、變更、續展、轉讓證明和許可使用證明。
(二)最早使用以及連續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的銷售發票、銷售合同、經營廣告等。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國內銷售情況,應當提交銷售區域(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下轄的地級市或設區市)每年1至2張有效銷售發票復印件作為證明材料。
(二)境外銷售情況,應當提交每一國家或者地區每年1至2張有效銷售發票或者海關出口報關單復印件作為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廣告投放區域相關證明,是指申請人近3年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其下轄的地級市或設區市投放廣告的廣告制作發布發票、廣告合同復印件及相關圖片。
第十三條 其他能夠證明申請認定的商標著名的證據材料是指近5年由省級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包括馳名商標、名牌產品、中華老字號、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國家重點新產品、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起草單位、高新技術企業、專利證書(發明、實用新型)、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等。
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提交的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人認為其符合《辦法》及本標準和程序的規定,擬申請著名商標認定的,可以通過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務網站下載著名商標申請表格填寫,連同其它材料一并報送所在地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六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注冊的同一商標,應當共同提出申請。共同注冊人可選擇向任一注冊人所在地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
第十七條 商標注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向注冊人戶籍所在地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
第四章 著名商標申請的推薦
第十八條 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并對下列情況進行核實:
(一)申請人提交材料是否齊備。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事項和要求,限期1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
(二)通知申請人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人近3年是否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向當地縣(市、區)經濟貿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稅務、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消費者協會等征求意見并進行核實。
(三)對申請人申報情況進行抽查核實。
第十九條 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補正時間除外)作出推薦或不予推薦的決定,決定予以推薦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推薦通知書》,并將初步審查意見、申請材料、現場核實情況記錄和相關部門反饋意見等一并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決定不予推薦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推薦通知書》。申請人自收到《不予推薦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復查申請。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或通知申請人所在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推薦;經復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每年5月1日至6月15日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收當年著名商標申請材料時間,逾期不予接收。
第五章 著名商標的審查和認定
第二十一條 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負責全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監督管理局,具體負責全省著名商標認定的日常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監督管理局局長為辦公室主任。
第二十二條 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實行委員制。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領導擔任,委員由省直相關部門各委派一名代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認定委員會會議的,不得委托他人參加。認定委員會委員因工作崗位變動,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重新委派,并及時通知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和經復查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后,由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步審查:
(一)對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二)向省有關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征求意見。
(三)對申請人申報情況需要進一步調查的,進行實地核實。
第二十四條 經過初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由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擬認定名單,征求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意見后在省級新聞媒體上發布初步審查公告。公告期限為30日。在公告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實名方式提出異議,非實名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條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在公告期內沒有異議或者在公告期內被異議但經過查證不屬實的,提交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會議審查。
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召集。每次召開會議應當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認定委員會委員參加。會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得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數同意的,認定為省著名商標。認定為省著名商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相應證明,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六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六章 著名商標的延續認定
第二十七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認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著名商標所有人;
(二)申請延續認定的商標和商品應當是原認定的商標和商品。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著名商標延續認定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本標準和程序第九條規定的第(一)、(二)、(三)、(五)、(十一)項材料。
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由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審查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九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延續認定申請材料后,交由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先行審查。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完畢后10日內將審查情況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符合規定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延續認定,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不符合規定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不予延續認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標準和程序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標準和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印發的《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的具體標準和認定程序》同時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