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應急管理局,長白山管委會應急管理局,梅河口市應急管理局:
《吉林省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和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2年第7次廳黨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2月24日
吉林省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和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醫藥生產、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監管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35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吉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化工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和經營企業、醫藥生產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煙花爆竹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監督管理是指根據企業經濟屬性、風險程度、反應方式以及監管能力等進行分級,根據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進行分類。
本辦法明確企業日常安全監管責任主體,按照“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原則,合理劃分省、市、縣三級應急管理部門日常安全監管責任范圍。
本辦法的分級監管不影響屬地監管責任落實。
第四條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指導全省有關企業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工作,各市(州)、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和化工園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企業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級管理
第五條 按照分級原則,將全省企業劃分為省級監督管理、市級監督管理、縣(市、區、開發區、化工園區)級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中央駐吉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屬企業的總部安全監督管理。
長春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市區(不含雙陽區、九臺區)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以及中央駐吉企業和省屬企業地區分公司(加油站除外,下同)、子公司安全監管。
吉林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本地區中央駐吉企業和省屬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所屬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
其他市(州)應急管理局負責本地區一級和二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以及中央駐吉企業和省屬企業地區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監督管理。
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化工園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縣、區除省應急管理廳和市(州)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監管以外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七條 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自實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納入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
第三章 分類管理
第八條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監督指導企業安全風險分類工作,負責制修訂安全風險分類評估表,對各地安全風險分類評估情況進行抽查。
各市(州)和長白山管委會應急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本地區安全風險分類工作,按照規定對監管企業進行安全風險分類和監督檢查,并對各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和化工園區安全監管部門安全風險分類和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監督。
各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和化工園區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規定對監管企業進行安全風險分類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根據應急管理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指南(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吉林省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醫藥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類評估表》和《吉林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安全風險分類評估表》,將企業安全風險從高到低依次分為A(紅色)、B(橙色)、C(黃色)、D(藍色)四類,A類為重大風險、B類為較大風險、C類為一般風險、D類為低風險。
第十條 企業安全風險分類初次評定,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企業對照《吉林省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醫藥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類評估表》和《吉林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安全風險分類評估表》進行自評,并在本辦法實施30日內將自評評估表報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
(二)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包括安全監管部門,下同)接到企業報送的自評材料后,采取“干部+專家”方式,在30日內完成現場核實,并確定企業風險類別。
(三)各市(州)應急管理部門匯總本地區企業安全風險分類情況,填寫《吉林省化工(危險化學品)和醫藥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類評估統計表》和《吉林省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和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安全風險分類評估統計表》,并在現場核實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以正式文件報送省應急管理廳。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本級監管企業的檔案信息,實現全省監管企業分級分類“一企一檔”,并實時更新。
第十一條 企業的安全風險分類實行動態管理,一般采用逐級升降的形式。經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后,符合本實施辦法相關條件的,可越級升降。
第十二條 企業安全風險分類工作原則上每三年開展一次。企業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類別升降情形的,由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改變企業安全風險類別,并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重新確定其安全風險類別。
(一)當年發生導致人員重傷或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整改完成的。
(三)企業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的。
(四)已納入分級分類監管企業存在改、擴建行為的。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一年內被約談兩次以上的。
(六)其他應當調整安全風險情形的。
第十四條 已納入安全風險分類監管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企業提出申請或者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依職權決定,退出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
(一)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注銷登記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三)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取締的。
(四)歇業、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或轉產退出生產經營活動滿3個月,并按規定對生產裝置、存儲設施采取清洗、置換、吹掃等安全措施,不再存有危險物品的。
(五)其他應當退出安全風險分類監管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安全風險分類評定結果,對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督檢查。
(一)對A類(紅色)企業實行重點盯守,原則上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二)對B類(橙色)企業實行重點監管,原則上每四個月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三)對C類(黃色)企業實行日常監管,原則上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四)對D類(藍色)企業實行服務指導,原則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石油天然氣企業按照C類(黃色)企業實施監督管理;不納入安全風險分類的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分級監督管理范圍和分類監督管理頻次規定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不得縮小監督檢查范圍和減少監督檢查頻次。
第十七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制定本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時,要根據企業類別確定監督檢查頻次,加強對A、B類企業的定期檢查或隨機抽查。各類別企業的檢查頻次不得低于本實施辦法的最低頻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汽車加油站、危險化學品無儲存經營企業(票據經營企業)、化學試劑商店、煙花爆竹零售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等可不列入分類監管。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廢止。
附件: 1.吉林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監管企業名單.doc
2.吉林省化工(危險化學品)和醫藥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類評估表.doc
3.吉林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安全風險分類評估表.doc
4.吉林省化工(危險化學品)和醫藥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類評估統計表.doc
5.吉林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安全風險分類評估統計表.doc
6.化工(危化品)和醫藥生產企業“一企一檔”材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