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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濟南市市場監管系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第二版)》和《濟南市市場監管系統2022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的通知

   2022-02-22 879
核心提示:附件:1.濟南市市場監管系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第二版)2.濟南市市場監管系統2022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各區縣(功能區)市場監管局(部、辦),市局各有關處室:

為進一步規范提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管系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2021年版)》,結合有關法律法規修訂情況,制定《濟南市市場監管系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第二版)》。根據監管工作實際和全面覆蓋的原則,制定《濟南市市場監管系統2022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濟南市市場監管系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第二版)

2.濟南市市場監管系統2022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濟南市市場監管系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第二版)

序號 抽查類別 權責清單事項 抽查事項 抽查內容 檢查對象 事項類別 檢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頻次 檢查部門及實施層級 檢查依據
1 登記事項檢查 對市場主體名稱等登記事項的檢查 營業執照(登記證)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檢查是否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營業執照是否存在涂改行為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2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
3.《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4.《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5.《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五條。
6.《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7.《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二條。
8.《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9.《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
10.《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名稱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檢查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等所使用的名稱是否與登記注冊的名稱相同(其中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
網絡檢查 2.《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3.《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5.《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四條。
是否存在擅自變更名稱的行為   6.《合伙企業法》第九十四條。
合伙企業是否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   7.《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要求提供銀行賬戶名稱情況開展核實   8.《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經營(駐在)期限的檢查 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經營(駐在)期限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4.《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5.《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6.《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
7.《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
經營(業務)范圍中無需審批的經營(業務)項目的檢查 主營業務范圍是否與登記的范圍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的經營(業務)范圍開展一般性經營活動的行為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4.《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5.《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6.《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7.《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
8.《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9.《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10.《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的檢查 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是否與實際路牌、樓層等情況一致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1.《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注冊資本實繳情況的檢查 對屬于實繳制行業的企業出資情況進行核查,檢查企業提交的驗資報告、財務報表、銀行進賬單等證明材料,排查有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線索 《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確的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
4.《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5.《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6.《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7.《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
8.《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否擔任其他被吊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負責人)任職情況的檢查 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4.《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5.《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6.《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7.《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
  8.《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檢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否變更未登記 9.《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身份真實性的檢查 通過到場核實或遠程技術手段核實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實性 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2.《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三條。
通過電話、視頻、函詢等方式對其身份和投資情況進行核實自然人股東,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況 3.《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三條。
2 公示信息檢查 對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監督檢查 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檢查 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2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書面檢查、 2.《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  
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網絡檢查、 3.《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專業機構核查 4.《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5.《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八條  
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即時公示信息的檢查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2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書面檢查、 2.《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網絡檢查、 3.《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專業機構核查    
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3 價格收費 對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檢查是否存在下列行為: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行為;不執行法定價格緊急措施、價格干預措施的行為;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等 經營者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價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四十二條。  
行為檢查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至十三條。
  3.《山東省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4.《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十五至第四十九條。
4   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 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單位、事業單位收費情況的檢查 檢查是否存在下列行為:超越管理權限設立收費項目或制定收費標準的;超出規定的收費范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不實施管理行為或不提供服務而收費的;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 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單位、事業單位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山東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5 直銷行為檢查 對直銷活動的監督檢查 對直銷企業及其直銷活動的監督檢查 檢查是否存在下列行為:重大變更情況未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未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未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直銷員報酬總額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未建立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未按照有關法規、規章要求報備和披露信息 省內注冊的直銷企業總公司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直銷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書面檢查、 2.《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網絡檢查等  
6 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對糧食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的檢查 檢查是否存在壓級壓價、抬級抬價;不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 國有糧食企業和基層糧庫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四十二條。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7 對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過程中的經營行為的監督 對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過程中的經營行為的監督 對零售場所經營者有償使用塑料袋經營行為的檢查 檢查是否低于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是否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是否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是否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是否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是否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塑料購物袋;是否按照《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 大型商場、超市經營者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1%,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  
8 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監督檢查 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 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檢查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一般檢查事項 書面檢查、 抽查比例為100%,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網絡檢查、
專業機構核查
9 拍賣等重要領域市場規范管理檢查 對拍賣活動的監督 拍賣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 拍賣活動經營資格 企業、個體工商戶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100%,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拍賣法》第十一條、第六十條。  
2.《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
文物經營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 文物經營活動經營資格 企業、個體工商戶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100%,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以及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為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服務的檢查 商品交易市場、網絡交易平臺為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服務 企業、個體工商戶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50%,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一條。  
10 對二手車市場的監督 對二手車市場的監督 對二手車拍賣活動經營資格及相關拍賣行為的檢查 二手車拍賣活動經營資格及相關拍賣行為 企業、個體工商戶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10%,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拍賣法》第十一條、第六十條。  
2.《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
3.《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
11 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 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 對旅行社相關旅游經營行為的檢查 旅行社相關旅游經營行為 企業、個體工商戶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旅行社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  
12 對合同行為的監督 對合同行為的監督 對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檢查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 企業、個體工商戶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13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監督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監督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監督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檢查 農產品批發市場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農業法》第二十七條。  
14 對廣告的監督檢查 對廣告的監督檢查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情況的檢 是否建立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1.抽查比例參照年報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廣告法》第六條、第三十四條。  
是否按要求保存廣告業務檔案 2.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是否收取核對證明廣告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的相關材料    
是否收取核對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廣告業務審核手續是否齊備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的審查批準情況的檢查 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是否取得廣告審查批準文件或者文號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1.抽查比例參照年報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廣告法》第四十六條。  
2.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八十條。
  3.《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條。
發布相關廣告的內容是否與廣告審查批準的文件相一致   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15 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 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檢測項目 生產企業 重點檢查事項 抽樣檢驗 省級為所抽產品企業數的2%左右;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  
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二條。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16 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監督檢查 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是否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 工業產品獲證生產企業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企業抽查比例為20%以上(含20%);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2.《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是否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 食品相關產品獲證企業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企業抽查比例為20%以上(含20%);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第一百一十條。  
2.《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3.《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
17 對棉花、繭絲、毛絨、麻類纖維及纖維制品實施監督檢查 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檢查 棉花質量、數量和包裝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棉花標識以及質量憑證是否與實物相符 棉花等纖維收購、加工、銷售、承儲企業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企業抽查比例為20%以上(含20%);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18 對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 對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 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不含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行政檢查 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環境條件、生產過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等情況 獲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不含特殊食品)生產企業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條。  
2.《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第四條。
對食品小作坊的行政檢查 食品小作坊的亮證經營、安全承諾、原料公示、單據留存、操作規范、場所清潔等情況 登記的食品小作坊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次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2.《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 第五條。
對食品銷售者的行政檢查 經營資質、經營條件、自查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員管理、經營過程控制、食品標簽等外觀質量狀況等 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銷售者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全年抽取D級風險食品銷售者總數2%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  
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管 對餐飲服務經營者日常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餐飲服務經營者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2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2.《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3.《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4.《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
5.《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八條。
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信用監管的行政檢查 學校、養老院等食堂、以學生為主要供餐對象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  
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學校、養老院等食堂、以學生為主要供餐對象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7.《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四條。  
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遵守本法情況的行政檢查 學校、養老院等食堂、以學生為主要供餐對象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8.《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對小餐飲食品安全的監管 對小餐飲經營者日常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小餐飲經營者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對生產經營環節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環境條件、生產過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等情況;特殊食品經營單位資質、經營條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員管理、經營過程控制等 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單位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2.《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八條。
19 計量監督檢查 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的監督檢查(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監督管理) 在用計量器具監督檢查 對計量標準建設和運行質量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計量器具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單位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2%,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網絡檢查 2.《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總局令第72號)。
對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抽樣檢測 1.《計量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八條。  
  2.《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
  3.《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4.《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
對國家標準物質質量、生產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1.《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十一條。  
  2.《標準物質管理辦法》
對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行政檢查   1.《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七條、第七十四條。  
  2.《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型式批準監督檢查 對進口計量器具是否辦理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進行監督檢查 進口計量器具經銷商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2%,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2.《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對計量器具新產品是否辦理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是否按照批準的型式組織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1.《計量法》第十八條。  
抽樣檢測 2.《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八、二十條。
  3.《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20 對計量技術機構的監督管理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專項監督檢查 對計量檢定機構貫徹執行計量法律法規情況,計量標準建設和運行質量,出具計量檢定證書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計量法》第十八條。  
書面檢查 2.《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3.《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十六條。
  4.《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第十四、十八條。
21 對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監督檢查 計量單位使用情況專項監督檢查 對計量單位使用方進行法定計量單位使用情況專項監督檢查 宣傳出版、文化教育、市場交易等領域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2%,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計量法》第十八條。  
書面檢查 2.《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
22 對商品量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的監督檢查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國家計量監督專項抽查 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標注、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抽樣檢測 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計量法》第十八條。  
2.《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23 對能源計量進行監督管理 能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標識標注符合性檢查 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1%,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三條。  
抽樣檢測 2.《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3.《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24 對水效標識進行監督檢查 水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標識標注符合性檢查 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1%,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抽樣檢測
25 地方標準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和評估 推動地方標準實施情況 推動地方標準實施情況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一般檢查事項 書面檢查 抽查比例為上一年度發布數量的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標準化法》(2017年11月修訂)第三十二條。  
2.《山東省標準化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
26 團體標準 對團體標準的監督檢查 社會團體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 團體標準技術要求是否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 社會團體 一般檢查事項 書面檢查 團體自我聲明公開標準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標準化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團體標準內容是否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團體標準編號是否符合規定  
27   對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監督檢查 企業自我聲明公開執行標準 標準技術要求是否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 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書面檢查 企業自我聲明公開執行標準抽查比例為1%,每年1 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  
企業標準 標準內容是否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標準編號和名稱是否符合規定  
  標準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是否公開  
28 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 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 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 是否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 資質認定檢驗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四條。  
是否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 檢測機構 書面檢查、 2.《計量法》 第二十二條。                                                                                    3.《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第39號令)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是否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網絡檢查、 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版,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3號令)。  
是否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委托專業機構檢查    
是否未按照規定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是否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是否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29 對認證活動監督檢查 對認證活動監督檢查 自愿性認證活動監督檢查 自愿性認證活動及其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規則要求 認證機構、獲證組織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次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及其計劃實施) 1.《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四條。  
書面檢查、 2.《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網絡檢查、 3.《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委托專業機構檢查 4.《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監督檢查 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及其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規則要求 認證機構、獲證組織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次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及其計劃實施) 1.《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四條。  
書面檢查、 2.《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網絡檢查、 3.《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委托專業機構檢查 4.《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5.《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30 專利代理監督檢查 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 專利代理機構主體資格和執業資質檢查 專利代理機構是否符合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要求 專利代理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實地檢查、網絡檢查、書面檢查等 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抽查比例為100%(律師事務所除外);每年抽查1次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發起,各級監管部門協助 1.《專利代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  
2.《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變更、注銷辦事機構情況的檢查 注冊信息是否一致;專利代理機構有關事項發生變化后,是否按要求辦理變更手續;分支機構設立是否具備相關條件;設立、變更、注銷分支機構是否按要求備案 專利代理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實地檢查、網絡檢查、書面檢查等 1.《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  
2.《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執業行為檢查 1.專利代理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制度和運營制度等情況;專利代理機構經營活動是否存在專利代理違法違規行為;專利代理師是否符合執業條件并履行備案手續;專利代理師是否存在專利代理違法違規行為。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 一般檢查事項 實地檢查、網絡檢查、書面檢查等 1.《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2.檢查是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年度報告;檢查是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專利代理機構通過互聯網平臺宣傳、承接專利代理業務的,檢查是否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并及時更新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等信息;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和信息公示情況,是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年度報告。 2.《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31 商標代理行為的檢查 商標代理行為的檢查 商標代理機構執業情況 1.核實:登記注冊信息與實際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名稱與營業執照名稱是否一致。 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所)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所),抽查比例為50%;每年抽查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商標法》第六十八條。  
2.檢查:檢查代理過程中是否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檢查是否存在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情形;檢查是否存在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情形;檢查是否存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檢查是否存在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還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的情形;檢查是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違法名單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32 專利真實性監督檢查 對專利侵權、假冒行為的行政檢查 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真實性的檢查 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是否真實有效 各類市場主體、產品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1.抽查比例參照年報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專利法》 第六十三條。  
產品專利宣傳真實性的檢查 產品專利宣傳是否真實有效 各類市場主體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2.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市、縣級級市場監管部門 2.《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四條。  
假冒專利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檢查 是否存在為假冒專利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情形 各類市場主體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3.《山東省專利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33 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商標使用行為的監督檢查 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商標使用行為是否合法規范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抽查、 1.抽查比例參照年報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商標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書面檢查 2.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含地理標志)使用行為的檢查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含地理標志)使用行為是否合法規范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抽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商標法》第十六條。  
書面檢查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3.《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商標印制行為的檢查 商標印制行為是否合法規范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抽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書面檢查  
34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行為的檢查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行為的檢查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行為 經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企業是否規范使用專用標志 經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為50%;每年抽查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書面檢查 2.《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
35 對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的抽查檢驗 對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的抽查檢驗 對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的抽查檢驗 對經營者提供的服務進行抽查檢驗 經營者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抽查、 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1.《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2號,2017年3月通過)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  
書面檢查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通過,2013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附件2:濟南市市場監管系統2022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序號 抽查類別 權責清單事項 抽查事項 抽查內容 檢查對象 事項類別 檢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頻次 檢查部門及實施層級 檢查時間
1   對市場主體名稱等登記事項的檢查 營業執照(登記證)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檢查是否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營業執照是否存在涂改行為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2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8月、9月-11月
  網絡檢查
   
   
  名稱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檢查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等所使用的名稱是否與登記注冊的名稱相同(其中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8月、9月-11月
  是否存在擅自變更名稱的行為 網絡檢查
  合伙企業是否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  
  要求提供銀行賬戶名稱情況開展核實  
  經營(駐在)期限的檢查 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經營(駐在)期限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8月、9月-11月
  經營(業務)范圍中無需審批的經營(業務)項目的檢查 主營業務范圍是否與登記的范圍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的經營(業務)范圍開展一般性經營活動的行為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8月、9月-11月
  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的檢查 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是否與實際路牌、樓層等情況一致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注冊資本實繳情況的檢查 對屬于實繳制行業的企業出資情況進行核查,檢查企業提交的驗資報告、財務報表、銀行進賬單等證明材料,排查有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線索 《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確的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8月、9月-11月
  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否擔任其他被吊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8月、9月-11月
  (負責人)任職情況的檢查 檢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否變更未登記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身份真實性的檢查 通過到場核實或遠程技術手段核實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實性 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8月、9月-11月
登記事項檢查 通過電話、視頻、函詢等方式對其身份和投資情況進行核實自然人股東,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況
2 公示信息檢查 對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監督檢查 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檢查 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2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8月、9月-11月
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書面檢查、
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網絡檢查、
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專業機構核查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即時公示信息的檢查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2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8月、9月-11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書面檢查、
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網絡檢查、
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專業機構核查
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3 價格收費 對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檢查是否存在下列行為: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行為;不執行法定價格緊急措施、價格干預措施的行為;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等 經營者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7月-12月
4 行為檢查 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 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單位、事業單位收費情況的檢查 檢查是否存在下列行為:超越管理權限設立收費項目或制定收費標準的;超出規定的收費范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不實施管理行為或不提供服務而收費的;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 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單位、事業單位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7月-12月
5 直銷行為檢查 對直銷活動的監督檢查 對直銷企業及其直銷活動的監督檢查 檢查是否存在下列行為:重大變更情況未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未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未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直銷員報酬總額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未建立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未按照有關法規、規章要求報備和披露信息 省內注冊的直銷企業總公司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7月-12月
書面檢查、
網絡檢查等
6 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對糧食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的檢查 檢查是否存在壓級壓價、抬級抬價;不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 國有糧食企業和基層糧庫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7月-12月
7 對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過程中的經營行為的監督 對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過程中的經營行為的監督 對零售場所經營者有償使用塑料袋經營行為的檢查 檢查是否低于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是否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是否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是否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是否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是否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塑料購物袋;是否按照《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 大型商場、超市經營者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1%,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按省局部署執行
8 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監督檢查 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 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檢查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一般檢查事項 書面檢查、 抽查比例為100%,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4月-11月
網絡檢查、
專業機構核查
9 拍賣等重要領域市場規范管理檢查 對拍賣活動的監督 拍賣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 拍賣活動經營資格 企業、個體工商戶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100%,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4月-11月
文物經營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 文物經營活動經營資格 企業、個體工商戶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100%,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4月-11月
為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服務的檢查 商品交易市場、網絡交易平臺為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服務 企業、個體工商戶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50%,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4月-11月
10 對二手車市場的監督 對二手車市場的監督 對二手車拍賣活動經營資格及相關拍賣行為的檢查 二手車拍賣活動經營資格及相關拍賣行為 企業、個體工商戶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10%,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按省局部署執行
11 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 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 對旅行社相關旅游經營行為的檢查 旅行社相關旅游經營行為 企業、個體工商戶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4月-11月
12 對合同行為的監督 對合同行為的監督 對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檢查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 企業、個體工商戶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4月-11月
13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監督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監督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監督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檢查 農產品批發市場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3月-6月
14 對廣告的監督檢查 對廣告的監督檢查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情況的檢 是否建立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1.抽查比例參照年報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1月
是否按要求保存廣告業務檔案 2.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是否收取核對證明廣告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的相關材料  
是否收取核對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廣告業務審核手續是否齊備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的審查批準情況的檢查 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是否取得廣告審查批準文件或者文號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1.抽查比例參照年報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8月、9月-11月
發布相關廣告的內容是否與廣告審查批準的文件相一致 2.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15 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 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檢測項目 生產企業 重點檢查事項 抽樣檢驗 省級為所抽產品企業數的2%左右;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5月-12月
16 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監督檢查 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是否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 工業產品獲證生產企業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企業抽查比例為20%以上(含20%);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4月-12月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是否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 食品相關產品獲證企業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企業抽查比例為20%以上(含20%);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4月-11月
17 對棉花、繭絲、毛絨、麻類纖維及纖維制品實施監督檢查 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檢查 棉花質量、數量和包裝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棉花標識以及質量憑證是否與實物相符 棉花等纖維收購、加工、銷售、承儲企業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企業抽查比例為20%以上(含20%);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按省局部署執行
18 對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 對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 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不含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行政檢查 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環境條件、生產過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等情況 獲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不含特殊食品)生產企業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2月-12月
對食品小作坊的行政檢查 食品小作坊的亮證經營、安全承諾、原料公示、單據留存、操作規范、場所清潔等情況 登記的食品小作坊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次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2月-12月
對食品銷售者的行政檢查 經營資質、經營條件、自查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員管理、經營過程控制、食品標簽等外觀質量狀況等 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銷售者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全年抽取D級風險食品銷售者總數2%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3月-10月
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管 對餐飲服務經營者日常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餐飲服務經營者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2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4月-11月
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信用監管的行政檢查 學校、養老院等食堂、以學生為主要供餐對象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學校、養老院等食堂、以學生為主要供餐對象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遵守本法情況的行政檢查 學校、養老院等食堂、以學生為主要供餐對象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對小餐飲食品安全的監管 對小餐飲經營者日常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小餐飲經營者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4月-11月
對生產經營環節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環境條件、生產過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等情況;特殊食品經營單位資質、經營條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員管理、經營過程控制等 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單位 重點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2月
19 計量監督檢查 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的監督檢查(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監督管理) 在用計量器具監督檢查 對計量標準建設和運行質量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計量器具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單位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2%,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2月
對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網絡檢查 6月-12月
對國家標準物質質量、生產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抽樣檢測 6月-12月
對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行政檢查   6月-12月
型式批準監督檢查 對進口計量器具是否辦理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進行監督檢查 進口計量器具經銷商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2%,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2月
對計量器具新產品是否辦理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是否按照批準的型式組織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6月-12月
抽樣檢測
20 對計量技術機構的監督管理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專項監督檢查 對計量檢定機構貫徹執行計量法律法規情況,計量標準建設和運行質量,出具計量檢定證書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2月
書面檢查
21 對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監督檢查 計量單位使用情況專項監督檢查 對計量單位使用方進行法定計量單位使用情況專項監督檢查 宣傳出版、文化教育、市場交易等領域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2%,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2月
書面檢查
22 對商品量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的監督檢查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國家計量監督專項抽查 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標注、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抽樣檢測 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2月
23 對能源計量進行監督管理 能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標識標注符合性檢查 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1%,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2月
抽樣檢測
24 對水效標識進行監督檢查 水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標識標注符合性檢查 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1%,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2月
抽樣檢測
25 地方標準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和評估 推動地方標準實施情況 推動地方標準實施情況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一般檢查事項 書面檢查 抽查比例為上一年度發布數量的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1月
26 團體標準 對團體標準的監督檢查 社會團體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 團體標準技術要求是否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 社會團體 一般檢查事項 書面檢查 團體自我聲明公開標準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1月
團體標準內容是否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團體標準編號是否符合規定
27   對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監督檢查 企業自我聲明公開執行標準 標準技術要求是否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 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書面檢查 企業自我聲明公開執行標準抽查比例為4%,每年1 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1月
企業標準 標準內容是否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標準編號和名稱是否符合規定
  標準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是否公開
28 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 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 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 是否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 資質認定檢驗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3月-10月
是否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 檢測機構 書面檢查、
是否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網絡檢查、
是否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委托專業機構檢查
是否未按照規定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是否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是否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29 對認證活動監督檢查 對認證活動監督檢查 自愿性認證活動監督檢查 自愿性認證活動及其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規則要求 認證機構、獲證組織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次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及其計劃實施) 3月-10月
書面檢查、
網絡檢查、
委托專業機構檢查
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監督檢查 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及其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規則要求 認證機構、獲證組織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抽查比例根據監管實際確定,每年1次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及其計劃實施) 3月-10月
書面檢查、
網絡檢查、
委托專業機構檢查
30 專利代理監督檢查 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 專利代理機構主體資格和執業資質檢查 專利代理機構是否符合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要求 專利代理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實地檢查、網絡檢查、書面檢查等 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抽查比例為100%(律師事務所除外);每年抽查1次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發起,各級監管部門協助 4月-11月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變更、注銷辦事機構情況的檢查 注冊信息是否一致;專利代理機構有關事項發生變化后,是否按要求辦理變更手續;分支機構設立是否具備相關條件;設立、變更、注銷分支機構是否按要求備案 專利代理機構 一般檢查事項 實地檢查、網絡檢查、書面檢查等 4月-11月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執業行為檢查 1.專利代理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制度和運營制度等情況;專利代理機構經營活動是否存在專利代理違法違規行為;專利代理師是否符合執業條件并履行備案手續;專利代理師是否存在專利代理違法違規行為。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 一般檢查事項 實地檢查、網絡檢查、書面檢查等 4月-11月
2.檢查是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年度報告;檢查是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專利代理機構通過互聯網平臺宣傳、承接專利代理業務的,檢查是否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并及時更新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等信息;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和信息公示情況,是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年度報告。
31 商標代理行為的檢查 商標代理行為的檢查 商標代理機構執業情況 1.核實:登記注冊信息與實際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名稱與營業執照名稱是否一致。 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所)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所),抽查比例為50%;每年抽查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4月-11月
2.檢查:檢查代理過程中是否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檢查是否存在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情形;檢查是否存在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情形;檢查是否存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檢查是否存在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還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的情形;檢查是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違法名單
32 專利真實性監督檢查 對專利侵權、假冒行為的行政檢查 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真實性的檢查 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是否真實有效 各類市場主體、產品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1.抽查比例參照年報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1月
產品專利宣傳真實性的檢查 產品專利宣傳是否真實有效 各類市場主體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2.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市、縣級級市場監管部門
假冒專利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檢查 是否存在為假冒專利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情形 各類市場主體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33 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商標使用行為的監督檢查 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商標使用行為是否合法規范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抽查、 1.抽查比例參照年報信息公示抽查比例確定;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1月
書面檢查 2.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1次,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含地理標志)使用行為的檢查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含地理標志)使用行為是否合法規范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抽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1月
書面檢查  
商標印制行為的檢查 商標印制行為是否合法規范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抽查、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6月-11月
書面檢查  
34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行為的檢查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行為的檢查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行為 經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企業是否規范使用專用標志 經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抽查、 全年抽查比例為50%;每年抽查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4月-11月
書面檢查
35 對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的抽查檢驗 對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的抽查檢驗 對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的抽查檢驗 對經營者提供的服務進行抽查檢驗 經營者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抽查、 抽查比例為5%,每年1次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按省局部署執行
書面檢查



 



 
地區: 山東 濟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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