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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駐馬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駐政辦〔2021〕45號)

   2022-01-05 396
核心提示:現將《駐馬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駐馬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12月7日

駐馬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提升安全風險隱患防范化解能力,規范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提高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對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河南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切實加強事故災難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豫應急辦〔2019〕6號)、《河南省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響應辦法(試行)》(豫應總指辦〔2019〕4號)、《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豫政辦〔2020〕35號)、《駐馬店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駐馬店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1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駐馬店市行政區劃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及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

1.2  工作原則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人員傷亡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級政府、市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協調聯動,共同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市政府統籌指導,協調全市資源支持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一般事故由事發地縣(區)級政府全面負責組織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救援合力。

(4)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健全各方快速反應、聯動協調的工作機制,高效有序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5)依法依規,科技支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推進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強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作用,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對的科技支撐能力。

1.3  事故分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  應對主體

(1)駐馬店市轄區內,初判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原則上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負責應對,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負責先期處置。

(2)初判發生較大事故,原則上由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先期處置。

(3)初判發生一般事故,原則上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先期處置。

2.組織指揮體系

市生產安全事故組織指揮體系由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前方指揮部、縣(區)應急指揮機構組成。

2.1  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2.1.1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組成

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承擔,由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副指揮長及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組成,承擔生產安全事故應對的決策、指導、協調等工作。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

總 指 揮長:市委副書記、市長

副總指揮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各專項指揮部分管副市長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成員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組成。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根據《駐馬店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工作職責的通知》(駐安委〔2020〕12號)確定。

2.1.2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職責

(1)建立駐馬店市應急指揮平臺、應急聯動機制、應急救援隊伍調動制度及物資保障,加強預警監測系統和信息分析系統建設,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的監測預警能力。

(2)決定本預案應急響應的啟動和應急救援行動的終止。

(3)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當地駐軍以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工作;指揮調度應急物資、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4)發布事故應急處置相關信息。

(5)向市委、市政府、省應急管理廳報告事故進展情況。

(6)協調善后處置以及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7)事故應急救援中的其他相關事項。

2.1.3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應急管理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

(1)受理事故預警信息并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會商,經分析研判確定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后,立即上報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并提出啟動響應建議,同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2)組織修訂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協調各縣(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制定并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并督促、指導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

(3)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區)做好應急物資儲備、應急救援隊伍保障等。

(4)負責建立指揮部成員的應急通訊方式,并告知指揮部相關人員。

(5)負責建立應急救援隊伍與應急指揮平臺。

(6)完成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啟動Ⅰ、Ⅱ級應急響應時,配合省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視情組成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治組、治安保衛組、信息輿情組、善后處置組、技術資料組、后勤保障組、環境監測處理組、專家組等10個應急處置工作組。

2.2  前方指揮部

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啟動Ⅲ級及以上應急響應時,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前方指揮部。前方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事發地縣級黨委、政府負責同志擔任。

前方指揮部負責指導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各項指揮、協調、保障工作,組織做好隊伍、裝備、物資等保障工作,參照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10個工作組設置前方指揮部工作組,由各個工作組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各項應急處置工作,保障各項應急處置工作的上下銜接、協調一致。

2.3  縣(區)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區)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可參照本預案應急組織體系,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應急組織體系,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現場救援工作。

3.預防、監測與預警

3.1  風險防控

(1)市政府、縣(區)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針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2)生產經營單位要針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3.2  風險監測

(1)市政府、縣(區)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對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進行分級動態監控,及時匯總分析事故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會商評估,對重大隱患立即采取處置措施。

(2)加強生產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體系,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3.3  風險預警

3.3.1預警發布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劃分為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和四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一級預警(特別重大,紅色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的。由市政府報省政府組織發布。

二級預警(重大,橙色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由市政府報省政府組織發布。

三級預警(較大,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由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對外發布。

四級預警(一般,藍色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由縣(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對外發布。

各類預警信息和預警措施在對外發布的同時,應及時向市各指揮部及成員單位通報。

3.3.2發布方式

(1)預警信息的發布、傳播、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2)預警信息包括預警區域場所、險情類別、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受災情況、預防預警措施、工作要求、發布機關等。進入預警期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應對工作。

(3)具體按照《駐馬店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實施辦法(試行)》(駐政辦〔2018〕84號)相關規定執行。

3.4  預警響應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市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單位)、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單位采取處置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隨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響范圍和受損程度。

(2)加強公眾溝通,利用廣播、電視、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采取的有關措施及對公眾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要求等。

(3)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4)加強預測事發區域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

(5)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應急準備。

(6)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裝備、設備。準備應急設施和室內臨時避險場所,確保可用;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安全運行。

(7)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3.5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

(1)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后,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2)預警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應急響應

4.1信息報告

4.1.1信息報告的程序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要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單位負責人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2)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后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并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4.1.2信息報告的內容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狀態、傷亡情況、事發單位或發生地基本情況、事故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影響范圍、事故發展趨勢、處置情況、請求事項和工作建議、事發現場指揮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各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全面情況不清楚的,應先上報已掌握的主要情況,隨后補報詳細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詳細情況為借口延緩報送時間。

4.1.3信息報告的方式

事故信息報告可采取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值班會商系統、單兵音視頻等方式。通過傳真和電子信箱報告事件信息后必須電話確認。各級接收和上報事故信息必須認真進行登記存檔,以備調查核實。

4.1.4信息報告的時限

根據《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應急廳函〔2019〕271號)、《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及《河南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切實加強事故災難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豫應急辦〔2019〕6號)規定,駐馬店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時限如下:

(1)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屬地縣(區)黨委、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局電話報告。縣(區)應急管理局接到報告后,立即向市應急管理局電話報告。

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報告后15分鐘內向市委、市政府和河南省應急管理廳電話報告、35分鐘內以書面形式報告。

市委、市政府接到報告后20分鐘內直接向省委、省政府電話報告、4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報告。

(2)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接到報告后20分鐘內向屬地縣(區)黨委、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局電話報告。縣(區)應急管理局接到報告后,40分鐘內書面向市應急管理局值班室報告。

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書面上報至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

經研判,如果較大事故比較敏感或可能演化為重特大事故,市委、市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直接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3)一般事故發生后,縣(區)應急管理局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書面向市應急管理局值班室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書面上報至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

(4)較大及以上事故每天上午8點前、下午17點前,市應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各續報1次;特殊情況隨時續報,續報直至事故應急處置結束。領導對事故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領導的批示及時跟蹤續報事件搶救進展情況。工礦商貿領域事故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于變化當日續報。

(5)接到市委、市政府值班室要求核實有關情況的通知后,各單位原則上要在20分鐘內電話反饋;要求報送書面信息的,反饋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接到省應急管理廳值班室要求核實有關情況的通知后,市應急管理局原則上要在20分鐘內電話反饋;要求報送書面信息的,反饋時間不得超過40分鐘。

各級在事故現場的處置人員、應急值班負責人要保持通訊暢通,及時接聽各級值班電話,按照要求準確如實報告事件信息及其他相關情況。

4.2  先期處置

(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發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響應,按照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處置內容主要包括: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

按照信息報送相關規定與要求,向事發地政府、應急管理局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事故影響可能超出本單位范圍的,及時將險情通報給周邊單位和人員。

(2)事發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3)事發單位、事發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應當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傷害人員,搜尋、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事發地的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信息。

(4)事發地的縣(區)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單位)立即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4.3  響應分級

(1)Ⅰ級響應。由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總指揮長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總指揮長組織指揮,必要時由市委主要領導組織指揮。

(2)Ⅱ級響應。由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組織指揮。

(3)Ⅲ級響應。由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組織指揮。

(4)Ⅳ級響應。由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組織指揮。

事故發生后,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故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下級政府的響應級別不應低于上級政府的響應級別。

4.4  響應啟動

4.4.1響應啟動的條件

(1)初判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態有明顯向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轉化時,啟動Ⅰ級響應。

(2)初判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不會造成較大社會影響,但事件本身較敏感,或事態發展有擴大趨勢,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大會議活動舉辦期間等特殊地點、敏感時期,啟動Ⅱ級響應。

(3)初判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事件社會影響小,事態發展趨勢可控時,啟動Ⅲ級響應。

(4)初判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區)級政府負責響應處置,但若事態發展有擴大趨勢,市政府應適時啟動Ⅳ級響應。

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4.4.2響應啟動

4.4.2.1Ⅰ級、Ⅱ級響應啟動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市安全生產指揮部立即按照本預案啟動應急響應,在省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接管后移交指揮權,并在省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領導下開展工作。

(1)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副指揮長及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①協調調度救援隊伍、專業設備、應急專家及時趕赴現場。

②開展現場會商,研判事故形勢,制定具體救援方案并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③指揮各應急處置工作組快速開展工作。

綜合協調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成立,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衛生健康體育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氣象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向各組傳達指揮指令,協調和督促各組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隊伍的調度工作以及專家人員的聯系工作;負責事故現場的信息報告工作以及較大事項的協商工作等。

搶險救援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消防支隊、駐馬店軍分區戰備建設處、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縣(區)政府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負責制定搶險救援方案、組織開展搶險救援等。組織綜合應急救援隊及各相關專項應急救援隊、社會救援隊伍等組織營救受困、受傷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等。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健康體育委員會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縣(區)級醫療機構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負責組織協調醫療救援機構和醫療救援力量,開展醫療救援、醫療轉運和醫療救治工作。

治安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駐馬店軍分區戰備建設處、事發地縣(區)政府、事發單位保衛部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負責事故現場秩序維護、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社會治安等。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水電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在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警衛,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信息輿情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應急管理局、縣(區)級黨委宣傳部、事故單位等單位負責人組成。負責新聞發布和輿情監測、預警、報告處置等工作。

善后處置組:由事發地縣(區)政府牽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總工會、縣(區)級有關部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負責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傷亡撫恤、經濟補償協調等。

技術資料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負責協調應急救援所需的專家、技術人員等,調用相關資料等。

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縣(區)政府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負責應急救援中電力、能源、交通、裝備、物資等的支持保障工作。

環境處理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氣象局、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負責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種類以及污染影響,在職責范圍內及時控制污染的擴散,消除危害,并對潛在危害繼續監控。

專家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相關專家組成。

負責對應急救援進行指導,參與制定搶險救援方案,解決應急處置中出現的重大技術難題。

④按照省安全生產指揮部的要求,開展其他工作。

(2)事發地縣(區)政府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4.4.2.2Ⅲ級響應行動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市安全生產指揮部立即啟動響應行動。

(1)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及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指導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①根據需要成立前方指揮部或工作組,明確職責分工及人員。

②協調調度救援隊伍、專業設備、應急專家及時趕赴現場。

③開展現場會商,研判事故形勢,制定具體救援方案并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④指揮各應急處置工作組快速開展工作。

⑤向省政府、省應急管理廳報告事故相關情況,根據事態發展提請啟動更高級別應急響應。

⑥事發地縣級政府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級應急組織及其有關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2)事發地縣級政府具體負責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4.2.3Ⅳ級響應行動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時,由縣(市、區)政府按照相應的預案進行應急處置。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要及時掌握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加強與事發地政府溝通協調,根據需要予以指導。若發現事態發展有擴大趨勢時,啟動Ⅳ級響應行動,牽頭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立即趕赴現場,協調事發地縣(區)級政府相關部門對突發事件進行處置;組織調動事發單位、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

4.5 社會動員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程度、波及范圍、人員傷亡等情況和應對工作需要,駐馬店市及下轄各縣(區)政府可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緊急救援、秩序維護、后勤保障、醫療救助、衛生防疫、恢復重建、心理疏導等工作。

4.6  響應升級

當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國家有關部門(單位)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協調相關資源和力量參與事故處置,根據事態發展提請啟動更高級別應急響應。

4.7  響應結束

當遇險人員獲救、事故現場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處置、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和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風險消除后,經前方指揮部(工作組)確認,報請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同意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市、縣(區)政府和事故單位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資金和物資調撥、保險理賠等。

前方指揮部(工作組)要總結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救援工作改進建議,完成救援總結報告,報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并同時抄送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要汲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辨識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防范類似事故發生。

5.2  調查評估

(1)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分別由省人民政府、國務院組織事故調查,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落實上級調查組提出的改進建議,認真汲取事故教訓。

(2)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

(3)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的縣(區)人民政府調查組進行調查。

(4)生產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政府要組織專家開展應急救援分析研究,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處置總結和評估制度。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基本情況、事故信息接收與報送情況、應急處置組織與領導、應急預案執行情況、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情況、主要技術措施及其實施情況、救援成效、經驗教訓、相關建議等。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對應急處置作出評估結論。

生產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政府及事故主管部門應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工作的建議,于應急終止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報送市人民政府。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同時抄送有關單位。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由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結合實際救援情況對事發地政府上報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進行再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報省人民政府,同時抄送有關單位。

5.3  恢復與重建

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受到事故影響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結合調查評估情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與重建計劃,及時恢復社會秩序,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

6.應急保障

6.1  隊伍裝備保障

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主力軍的作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等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建設管理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骨干力量。生產經營單位要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依法組建和完善應急救援組織。

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等。

6.2  物資資金保障

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相關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負責解決。

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要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按照實物儲備與商業儲備相結合、生產能力與技術儲備相結合、政府采購與企業儲存相結合的方式,由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分區域、分部門合理儲備應急物資。

6.3  通信保障

(1)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信息平臺和數據庫,完善應急救援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2)各級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電信運營企業,保障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

(3)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信息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4)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并將值班電話、輔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向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應急救援現場應配備現場緊急通訊系統,與市指揮部保持通訊暢通,主要包含:有線通信系統、無線指揮調度系統、圖像監控系統、信息報告系統、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決策支持系統、視頻會議系統和信息發布系統等。

6.4  醫療衛生保障

(1)市衛健委負責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醫療專家隊伍和醫療救援隊伍,組織儲備醫療救治應急物資。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治藥品、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事故傷員的救治能力。

(3)生產經營單位針對本企業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加強員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訓,最大限度降低突發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對應急救治藥品、醫療器械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所用藥品、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搶救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解毒藥供應的城市及來源。

(5)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應急預案要求,做好醫療衛生應急的各項保障措施。

6.5  交通運輸保障

(1)市交通局牽頭負責建立健全交通運輸保障應急聯動機制,必要時,可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2)道路及交通設施被破壞或毀壞時,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局等部門應迅速組織專業應急隊伍進行搶修,保障交通線路順暢。

(3)必要時,由省、市人民政府協調民航、鐵路等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6.6社會治安保障

(1)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治安由公安局組織實施,在事故現場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2)事發地政府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維護事發地區的穩定。

6.7  專家技術保障

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為事故處置決策提供咨詢、指導。

7.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

(1)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的特點。

7.2  預案審批與備案

(1)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2)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

(3)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批準與備案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的規定執行。

7.3  預案演練

(1)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3)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4)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7.4  預案評估與修訂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內風險隱患進行定期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時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現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修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③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⑥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預案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4)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意見。

7.5  宣傳和培訓

(1)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開展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民安全生產意識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能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以及安全實景模擬教育基地等多種載體,開展應急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應對、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2)市應急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宣傳部、市人社局組織開展面向領導干部、應急管理干部、新聞發言人、基層干部的應急管理專題培訓,提升其預防和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4)市應急局會同團市委、市民政局、紅十字會,組織協調市有關部門(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應急志愿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事故應急救援基本技能,增強現場組織、自救互救以及配合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工作的能力。

(5)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8.責任獎懲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2)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相關單位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附則

(1)本預案所稱的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其他類別的事故參考生產安全事故執行。

(2)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發布實施。

(3)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人民團體組織、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編制完成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文件;相關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另有具體規定的參照其規定執行。

(4)本預案中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5)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6)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10.附件

1.駐馬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類別、牽頭部門和專項指揮機構

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單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

附件1

駐馬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類別、牽頭部門和專項指揮機構

序號

預案類別

牽頭部門

專項指揮機構

1

生產安全事故預案

市應急管理局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2

危險化學品事故預案

市應急管理局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3

工貿行業事故預案

市應急管理局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4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事故預案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5

房屋建筑工程事故預案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6

火災事故預案

市消防救援支隊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

7

道路交通事故預案

市交通運輸局

市交通運輸應急指揮部

8

燃氣事故預案

市城市管理局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附件2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單

〔202X〕第X期

駐馬店市應急管理局                                                      簽發人:XXX 

關于XX事故報告

一、事故基本情況:發生時間、地點、事故單位名稱、事故類型、行業類別、事故發生的位置、影響范圍和簡要經過、人員傷亡和被困情況等;

二、現場及救援情況:事故區域損毀情況、救援力量(救援裝備、隊伍和專家)、救援方案和實施進展、事發現場指揮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以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三、事故單位基本情況:單位性質、經濟類型、證照情況、生產經營規模、近期監管執法情況和企業整改情況等;

四、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相關人員處理情況等。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主送:河南省應急管理廳                  駐馬店市委             駐馬店市政府

編輯人:                         聯系電話:                                      報送時間:X月X日X時X分

附件3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

 

  (此文有刪減)



 
地區: 河南 駐馬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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