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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2021-12-28)

   2021-12-29 913
核心提示:《黑龍江省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已經中共黑龍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有關單位:

《黑龍江省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已經中共黑龍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1月23日

黑龍江省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依法規范推動企業強制性披露環境信息,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實施意見》(黑辦發〔2020〕34號)和生態環境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環綜合〔2021〕4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依法規范企業環境行為,嚴格落實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法定義務,推動建立部門聯動、運作有效的管理機制,強化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加強法治化建設。到2025年,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取得明顯成效,企業自律、管理有效、監督嚴格、支撐有力的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業依法按時、如實披露環境信息,多方協作共管機制有效運行,監督處罰措施嚴格執行,法治建設不斷完善,社會公眾參與明顯上升。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執行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制度要求

1.環境信息披露主體。本省下列企業應當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以及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企業;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其他企業。(省生態環境廳負責,以下均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環境信息披露內容。環境信息披露應全面反映企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環境治理情況,具體內容可根據改革實踐和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的,企業可依法依規不予披露。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披露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信息。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信息披露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規定執行,其他環境信息披露主體按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依法披露。(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3.重要環境信息披露。企業發生生態環境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變更、受到環境行政處罰或者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對社會公眾及投資者有重大影響或引發市場風險的環境行為時,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向社會披露。(省法院、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4.環境信息披露形式。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采用易于理解、便于查詢的方式自行開展,具體形式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等相關要求依法披露,并傳送至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系統,做到信息集中、完備、可查。(省生態環境廳、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支行、黑龍江證監局負責)

(二)強化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管理

5.依法確定企業名單。市(地)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信、人民銀行、證監等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內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中央管理、省國資委所監管出資企業權屬企業的,由所在地市(地)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將其納入名單。企業名單確定前,應當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名單公布后,有符合要求的企業,應及時進行動態更新。對不按規定確定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的地方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支行、省國資委、黑龍江證監局負責)

6.企業內部環境信息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引導企業規范工作規程,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責任,使用符合監測、環境統計等標準規范要求的環境數據,優先使用符合國家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科學統計歸集環境信息。(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7.環境信息披露行業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指導實施和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綠色工廠和綠色制造評價體系,鼓勵重點企業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所監管企業帶頭做好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樹立行業標桿。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金融風險管控體系、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等工作中,落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鼓勵行業協會指導會員企業做好環境信息披露。(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支行、省國資委、黑龍江證監局負責)

(三)建立多元化監督機制

8.加強依法監督。加強信息披露與執法機制一體化建設,生態環境部門將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情況納入監督執法,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加強監督,依法查處并公開企業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健全嚴懲重罰機制,對環境信息披露不及時、不規范、不準確的企業,督促其及時補充披露環境信息,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加強對相關部門履行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監督管理職責情況的專門監督。推動建立執法司法信息共享機制,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網格化等手段,提升監督效能。(省檢察院、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支行、省國資委、黑龍江證監局負責)

9.強化信用監督。制定出臺《黑龍江省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和《黑龍江省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基本指標》,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的重要指標。企業違反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處罰信息要及時記入信用記錄。生態環境、工信、人民銀行、證監等部門按自身職責,以企業信用狀況為依據依法依規對企業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省生態環境廳、省營商局、省工信廳、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支行、黑龍江證監局負責)

10.引導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12369”投訴舉報渠道,健全舉報反饋、輿論監督等公共參與機制,引導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進行監督。鼓勵企業以開放日等形式向社會公眾開放。引導咨詢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第三方機構為企業提供專業化信息披露市場服務。鼓勵市場評級機構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發債企業信用評級與跟蹤評級指標。(省生態環境廳、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支行、黑龍江證監局負責)

(四)加強環境信息披露法治建設

11.完善環境信息披露規范制度。對標對表上位法,在制修訂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時,推動增加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要求,統一信息披露標準。根據國家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相關規章制度、技術規范制修訂進程,適時出臺我省相關文件并組織實施。嚴格執行重大環境信息披露請示報告制度。(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省司法廳、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支行、黑龍江證監局負責)

12.落實企業守法義務。強化企業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的強制性約束,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依規處理處罰。企業上述行為造成利益相關者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法治宣傳和培訓,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提高企業自覺守法的責任意識和底線意識。(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省司法廳、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支行、黑龍江證監局負責)

(五)提高環境信息披露信息化水平

13.推進環境信息披露系統建設。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全省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集中公布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內容,供公眾免費查詢。市(地)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托官方網站或其他信息平臺,設立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系統,要做好與省級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銜接。(省生態環境廳、省營商局、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支行、黑龍江證監局負責)

14.加強環境信息互通共享。加強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與排污許可平臺等生態環境相關信息系統的互聯互接。及時將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情況及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結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檢察大數據平臺,并轉送至同級有關管理部門,實現企業環境信息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互聯互通、共享共用。(省生態環境廳、省營商局、省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支行、省國資委、黑龍江證監局負責)

三、強化組織保障

(一)壓實地方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切實加強對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細化壓實責任,健全工作機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強化經費保障,定期督促調度,推動改革任務落實落靠。

(二)形成協作合力。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形成職責明晰、分工合理、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統籌推進改革任務。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牽頭落實分解改革任務并推進相關具體工作,確保本實施意見落地見效。

(三)加強工作推動。建立改革評估機制,按照國家統一安排,2023年開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評估。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工作落實,加強督導調研,及時發現問題,完善政策措施,選樹改革典型,加強宣傳推廣。

有關事業單位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參照本實施意見相關規定實施。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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