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鄉村民俗旅游戶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促進本市鄉村民俗旅游業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民俗旅游戶。
鄉村民俗旅游戶是指以鄉村自然、人文旅游資源為依托,以田園風光和農家生活方式為特色,向游客提供觀光、娛樂、住宿、餐飲等服務的農戶。
第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鄉村民俗旅游戶食品安全負有屬地管理職責。
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鄉村民俗旅游戶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
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協調鄉村民俗旅游活動的食品安全工作。
農業、旅游、衛生、工商、環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服務及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五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食品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以及接受食品衛生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合格證。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食品加工和銷售工作。
第六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的廚房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符合衛生要求的上下水道,并遠離垃圾堆(場)、坑式廁所、糞池等有毒有害場所。
(二)有足夠的操作空間,面積不小于8平方米,墻壁鑲嵌瓷磚到頂或者由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等材料制成墻裙。制作間灶臺及其周邊貼瓷磚,所貼瓷磚高度不小于1.5米。
(三)廚房配備必要的排風、冷藏及消毒保潔設施,配備有效的防蠅、防鼠、防塵設施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廢棄物處理設施。
(四)廚房符合衛生要求,切配涼拌菜使用專用刀、墩、板、容器并保持清潔,定位存放,有明顯標志,使用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
洗菜區具備兩個以上禽肉、蔬菜分開的長方形清洗池。
食物貯存間內糧食存放臺距離墻和地面大于0.2米。食物貯存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潔物。
第七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的餐廳和客房應當保持清潔衛生,有消滅蒼蠅、蟑螂等有害昆蟲的措施。
餐具、茶具應當清潔、無油漬,使用后清洗消毒。
每日定時清理,保持室內衛生,天花板、墻壁無蜘蛛網,地面干凈無塵土。
第八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加工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購食品原料遵守進貨驗收制度和索證索票制度并留存備查;
(二)自種蔬菜、水果等食品保證無毒無害,符合相關食品安全要求;
(三)加工食品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四)易腐食品冷藏;
(五)制售涼菜做到有專人、專用工具、專用消毒設備、專用冷藏設備;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等安全、無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裝食品及其原料;
(七)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用具使用前洗凈、消毒;
(八)農藥等有毒、有害物品遠離廚房,妥善保管,防止游客誤用。
第九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加工和銷售食品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加工和銷售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產品;
(二)銷售未加工熟透的扁豆;
(三)銷售無有效保質措施的熟肉制品;
(四)購買、使用、存放亞硝酸鹽;
(五)加工游客自行采摘的野菜等食品;
(六)銷售假冒及過期食品。
第十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向消費者提供現場宰殺的畜禽,應當經過檢疫并取得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發現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隱患,應當及時向鄉鎮政府和區縣食品安全辦公室報告。出現食物中毒等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向區縣衛生局報告;區縣衛生局應當在1小時內將初步核查的結果向區縣食品安全辦公室通報。
區縣食品安全辦公室自接到通報的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與市食品安全辦公室報告。
第十二條 對于可能或者已經引發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相關產品,市食品安全辦公室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和禁止該類食品及相關產品進入本市銷售。
第十三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懸掛區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牌匾。
鄉村民俗旅游接待戶應當在店堂內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相關規章制度,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四條 各有關村委會應當建立民俗旅游接待戶食品安全管理機制,設有專(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鄉村民俗旅游管理制度,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本村民俗旅游接待中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食品安全辦公室會同市農委、市衛生局與市旅游局等有關部門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