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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1-11-27 270
核心提示: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1年11月26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

(2021年11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1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條例》(1999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0年4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二、《呼和浩特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管理辦法》(2001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1年9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三、《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辦法》(1998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標簽: 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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