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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等兩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5-06-03 654
核心提示:《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

一、對《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刪去“,以項目定開發”。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房地產開發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管本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地產開發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有關工作。”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要”修改為“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應當”;第二款中的“市、縣開發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刪去“;逾期未批復的視為批準”;第三款中的“開發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四)將第九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是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五)將第十條修改為:“設立開發企業,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其他有關規定。”

(六)刪去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七)將第三章與第四章合并為第三章,將章名修改為“開發項目建設”。

(八)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九)刪去第十六條。

(十)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十一)刪去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十二)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五條,刪去該條中的“,并相應調整開發項目綜合價款底價”。

(十三)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六條,將該條中的“開發主管部門核驗”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十四)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開發項目竣工后,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履行規劃、建設、消防、人防等驗收或者竣工驗收備案程序,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相關工作。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五)刪去第二十四條。

(十六)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開發項目應當依法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十七)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可以預售商品房,但應當向開發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

(十八)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十九)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與商品房預購人簽訂預售合同,并依法登記備案。”

(二十)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該條中的“繳納”修改為“支付”,并刪除“質價相稱的”。

(二十一)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的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十二)刪去第三十一條。

(二十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四)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二十五)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開發項目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十六)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開發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二十八)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二十九)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對《黑龍江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管理,增進民族團結,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清真飲食習俗生產經營的含有動物肉類及其衍生物的食品;所稱的生產經營,是指專門從事屠宰、加工、制作、儲運、銷售清真食品的行為。”

(三)將第四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衛生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商務、公安”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商務、公安、海關”。

(四)刪去第五條。

(五)將第六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下列人員一般是具有清真飲食習俗的公民:

“(一)生產、經營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二)采購、保管、主要制作等關鍵崗位的人員。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是具有清真飲食習俗的公民。”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申請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

(七)刪去第八條。

(八)將第九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醒目位置掛貼下列標志:

“(一)企業名稱牌匾;

“(二)營業執照;

“(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九)刪去第十條、第十一條。

(十)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八條,將該條中的“清真習俗”修改為“清真飲食習俗”,刪去第二款。

(十一)刪去第十三條。

(十二)將第十四條改為第九條,刪去第一款。

(十三)刪去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十四)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清真食品及原料。”

(十五)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從業人員將清真飲食習俗禁忌的食品、原料帶入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處以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刪去第二十條。

(十七)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將該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將該條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以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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