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通知 (市政發〔2021〕22號)

   2021-11-29 475
核心提示:現將《西安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西安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7日

西安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

為加快推進全市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以下簡稱“三線一單”)落地應用,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依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陜政發〔2020〕11號),結合西安市實際,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來陜考察重要講話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綱要》要求,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建立以“三線一單”為核心的全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好轉,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國家中心城市和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國際化大都市建設步伐,努力實現美麗西安建設目標。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保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定力,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筑牢生態安全屏障。

堅持分區管控。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落實減污降碳總要求,在省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總體框架下,結合西安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主體功能分區、自然資源稟賦,聚焦區域生態環境重點問題和主要保護目標,實施因地制宜的環境準入,促進環境管理精準化,建立與新時代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堅持動態更新。按照省級統籌協調、市區(縣)兩級聯動、區域協同的原則,建立動態更新、定期調整、跟蹤評估等更新調整機制,將我市“三線一單”成果納入全省“三線一單”數據管理應用平臺,實現共享共用,確保“三線一單”成果立足實際、因地制宜、與時俱進、不斷優化調整。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全市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空氣質量穩步提升,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減少,碳排放強度持續降低,土壤安全利用水平持續提升,環境風險防控能力明顯增強。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得到優化,生態系統穩定性和生態狀況穩步提升。生產生活方式綠色轉型成效顯著,生態文明建設深入推進,生態西安建設取得明顯成效。

到2035年,廣泛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低碳與可持續發展水平顯著提升,空氣和水環境質量實現全面根本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生態環境質量根本好轉,美麗西安建設目標基本實現。

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一)優化環境管控單元

按照保護優先、銜接整合、有效管理的原則,將全市統籌劃定為優先保護和重點管控兩類環境管控單元共158個,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優先保護單元。以生態環境保護為主的區域,主要包括生態保護紅線、一般生態空間、水環境優先保護區、大氣環境優先保護區等。全市劃定優先保護單元93個,主要分布在秦嶺北麓的沿山區縣。

——重點管控單元。涉及水、大氣、土壤、自然資源等資源環境要素重點管控的區域,主要包括城鎮規劃區、產業園區和資源開發強度大、污染物排放強度高的區域等。全市劃定重點管控單元65個,主要分布在除秦嶺北麓以外的區域。

(二)細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優先保護單元以生態優先為原則,突出空間布局約束,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規模、高強度工業開發和城鎮建設活動,對于功能受損的優先保護單元,開展生態功能受損區域生態保護修復活動,確保重要生態環境功能不降低。

重點管控單元應優化空間布局和產業布局,結合生態環境質量達標情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按照差別化的生態環境準入要求,加強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風險防控,不斷提升資源利用效率,穩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三)完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以陜西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為基礎,圍繞空間布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資源開發利用效率四個方面,完善全市總體和各環境管控單元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建立“1+1+158”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控體系。

“1”即全市總體、全市優先保護單元及全市重點管控單元總體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明確了全市不同空間區域的空間布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資源開發效率的管控要求。

“1”即各區縣總體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明確了各區(縣)不同空間區域的空間布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資源開發效率的管控要求。

“158”是指各區縣(含西咸新區17個)管控單元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三、“三線一單”實施應用

(一)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加強“三線一單”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要將“三線一單”要求貫穿于區域資源開發、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城鎮建設、重大項目選址、執法監管等全過程,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推動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

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要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作為推進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環境風險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據,在生態環境管理全過程、全要素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三)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監管

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要嚴格落實“三線一單”管控要求,統籌抓好本區域生態環境監管工作。具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要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作為監督開發建設行為和生產活動的重要依據,將“三線一單”確定的優先保護單元作為環境監管重點區域,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作為環境監管重點內容。

(四)推動成果信息共享共用

市生態環境局要將西安市“三線一單”編制成果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與陜西省“三線一單”數據應用平臺進行集成入庫,推進與相關系統和平臺的互聯互通,對接好發改、自然資源等其他部門技術管理平臺,實現業務協同。

(五)建立“三線一單”長效機制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依據陜西省“三線一單”成果管理辦法開展全市“三線一單”成果定期調整、動態更新和跟蹤評估工作。要充分聽取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提出的調整意見,依據評估情況以及上級要求編制“三線一單”更新調整方案。因上位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等有新要求的,在動態更新過程中,具體管控內容依照新規定執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的重要意義,認真落實“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主體責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做好上下聯動、部門協同,推進“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落地應用。

(二)落實工作保障

市、區縣(開發區)生態環境部門要組建長期穩定的專業技術團隊,切實保障“三線一單”的實施、評估、更新調整、宣傳培訓、科學研究等工作正常開展。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資金,為“三線一單”各項工作實施提供經費保障。

(三)強化監督指導

建立健全“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應用評估和監督檢查機制,將“三線一單”實施情況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考核,定期跟蹤評估“三線一單”實施成效,加強督促指導,推進實施應用。

(四)開展宣傳培訓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按照政務信息公開制度要求,向社會主動公開“三線一單”成果等信息。擴大社會宣傳與公眾監督范圍,充分運用多種形式,加大對全市各部門、各區縣、各開發區的宣傳培訓力度,不斷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切實推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應用實施。

附件:1.西安市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劃定匯總表

2.西安市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分布示意圖

3.西安市生態環境總體準入清單

4.西安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準入清單

附件1

西安市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劃定匯總表

區 縣

優先保護單元(個)

重點管控單元(個)

單元總數(個)

新城區

0

1

1

碑林區

0

1

1

蓮湖區

0

1

1

雁塔區

0

5

5

灞橋區

6

5

11

未央區

2

5

7

閻良區

1

4

5

臨潼區

10

4

14

長安區

16

9

25

高陵區

6

5

11

鄠邑區

10

4

14

藍田縣

14

7

21

周至縣

20

5

25

西咸新區直管區

8

9

17

總 計

93

65

158

 附件2

西安市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分布示意圖

附件3

西安市生態環境總體準入清單

適用范圍

管控維度

管 控 要 求

1.總體要求

空間布局

約束

1.推進秦嶺北麓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堅決守護好秦嶺生態安全屏障,大力發展高端綠色產業;加大渭河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提升渭河城市核心段兩岸生態品質。

2.推動傳統產業向綠色轉型升級,推進清潔生產,發展環保產業,加快循環經濟產業園建設和工業園區綠色化改造。

3.新建、擴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

4.嚴格落實能耗雙控、產能置換、污染物區域削減、煤炭減量替代等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兩高”項目要堅決整改。

污染排放

管控

1.到2025年,全市河湖水質達到準Ⅳ類。

2.到2025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5%。

3.到2025年,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達到74%,地表水達到或好于Ⅲ類水體比例達到73%以上。

環境風險

防控

1.將環境風險納入常態化管理,推進固體廢物、化學物質、重金屬、核與輻射等重點領域環境風險防控,推動環境風險防控由應急管理向全過程管理轉變。

2.渭河流域內化工、印染、電鍍、冶金、重金屬廢礦、危險廢物堆放填埋場所等土地使用單位,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時,應當對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編制修復和處置方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資源利用

效率要求

1.到2025年,全市森林覆蓋率不低于48.03%。

2.到2025年,單位地區生產總值用水量累計降低2%。

3.到2025年,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源消耗累計降低12%。

4.持續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大力推進以電代煤、以氣代煤等清潔替代形式;穩步提高天然氣消費比例;有序發展新能源。

 附件4

西安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準入清單

適用范圍

管控維度

管 控 要 求

2.生態

保護紅線

2.1總體要求

空間布局

約束

原則上按禁止開發區的要求進行管理。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1.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和耕地規模前提下,修繕生產生活設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種植、放牧、捕撈、養殖。

2.因國家重大能源資源安全需要開展的戰略性能源資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資源調查和地質勘查活動。

3.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包括水文水資源監測及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等,災害防治和應急搶險活動。

4.經依法批準進行的非破壞性科學研究觀測、標本采集活動。

5.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和文物保護活動。

6.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

7.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防洪和供水設施建設與運行維護。

8.重要生態修復工程。

2.2水源涵

養生態保護

紅線區

空間布局

約束

禁止類:

1.對重要水源涵養區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加強對水源涵養區的保護與管理,嚴格保護具有重要水源涵養功能的自然植被,限制或禁止各種損害生態系統水源涵養功能的經濟社會活動和生產方式,如無序采礦、毀林開荒、濕地和草地開墾、過度放牧、道路建設等。

2.禁止高耗水產業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布局。

3.禁止導致水體污染的產業發展。

限制類:

限制在水源涵養區大規模人工造林。

2.3

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保護紅線區

空間布局

約束

1.禁止對野生動植物進行濫捕、亂采、亂獵,禁止引進外來物種。

2.保護自然生態系統與重要物種棲息地,限制或禁止各種損害棲息地的經濟社會活動和生產方式,如無序采礦、毀林開荒、濕地和草地開墾、道路建設等,防止生態建設導致棲息環境的改變。

3.加強對外來物種入侵的控制。

2.4

水土保持生態保護紅線區

空間布局

約束

1.在水土流失地區,開展以小流域為單元的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加強坡耕地、侵蝕溝及崩崗的綜合整治。

2.嚴禁陡坡墾殖和過度放牧。

3.一般生態

空間

總體要求

空間布局

約束

1.劃入一般生態空間的各類法定自然保護地,空間布局約束要求按各類法定自然保護地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2.原則上按限制開發區域的要求進行管理;嚴格控制新增建設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外的生態空間。

4.各類

保護地

4.1國家公園

空間布局

約束

限制類:

執行《大熊貓國家公園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

禁止類:

1.禁止狩獵、經營性砍伐、開墾、燒荒、商業性探礦、開礦、采石、挖沙、揭取草皮、爆破等破壞野生動植物生境、地形地貌和自然景觀的活動。

2.禁止擅自改變自然水系狀態。

3.禁止超標準排放廢水、廢氣,違規傾倒廢棄物。

4.禁止培植、飼養、繁殖、放生外來物種和轉基因生物。

5.禁止儲存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或者過量使用農藥、殺蟲劑、除草劑等藥劑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6.禁止運輸、攜帶、引進外來物種、轉基因生物、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

7.公園內不符合保護和規劃要求的各類工礦企業等產業逐步退出。禁止與保護目標不一致的開發建設活動。

4.各類

保護地

4.2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

空間布局

約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陜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陜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要求:

1.二級保護區內:禁止設置化工原料、危險廢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的暫存及轉運站;禁止向水體傾倒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禁止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以及濫用化肥;禁止使用炸藥、毒藥捕殺魚類和其他生物;禁止非更新采伐、破壞水源涵養林以及破壞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其他可能污染、破壞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的行為。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勘探、開采礦產資源及采砂;禁止堆放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禁止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禁止新鋪設輸送有毒有害物品及石油、成品油的管道;禁止使用農藥以及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禁止建造墳墓、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以及含病原體的其他廢物;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水源保護區。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車輛通過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確需通過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依法報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并通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限制使用化肥;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已有的輸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應當調整輸油線路,逐步退出;對居民產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應當統一收集處置。

2.一級保護區內:除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堆放、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廢棄物;禁止停靠與保護水源無關的機動船舶;禁止從事畜禽養殖、網箱養殖;禁止使用化肥;禁止從事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要求:

1.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利用滲坑、滲井、深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廢棄物;

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物;禁止設置化工原料、危險廢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的暫存及轉運站;禁止毀林開荒、非更新采伐水源涵養林;禁止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以及濫用化肥;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灌溉農田;禁止其他可能污染、破壞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的行為。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勘探、開采礦產資源;禁止新鋪設輸送有毒有害物品及石油、成品油的管道;禁止堆放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禁止擅自鑿井取水、混合開采承壓水和潛水;禁止使用農藥以及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禁止建造墳墓、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以及含病原體的其他廢物。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已有的輸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應當調整輸油線路,逐步退出;對居民產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應當統一收集處置。停止使用的取水口,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封閉。在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未經凈化的污水灌溉農田;禁止未做防滲處理的污水管道穿越保護區;禁止棄置、傾倒、掩埋城市垃圾、工業廢渣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禁止設置無防滲漏設施的城市垃圾、工業廢渣、糞便和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的消納場所,禁止新建、擴建化工、電鍍、造紙、冶煉、印染、煉油及其他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2.一級保護區內:除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堆放、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廢棄物;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4.各類

保護地

4.3自然

保護區

空間布局

約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范圍及功能分區優化調整前期有關工作的函》《陜西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辦法》進行管控。

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核心區,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

2.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禁止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

3.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

4.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不準在自然保護區的水源上游主風方向附近,進行污染環境和影響自然保護區建設的活動。

5.核心保護區除滿足國家特殊戰略需要的有關活動外,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但允許開展《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范圍及功能分區優化調整前期有關工作的函》規定的活動。一般控制區除滿足國家特殊戰略需要的有關活動外,原則上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但允許開展《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范圍及功能分區優化調整前期有關工作的函》規定的活動。

4.4國家

公益林

空間布局

約束

1.對國家級公益林實行“總量控制、區域穩定、動態管理、增減平衡”的管理機制。

2.國家級公益林的調出,以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保持集中連片為原則,一經調出,不得再次申請補進。

3.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原則上不得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嚴禁打枝、采脂、割漆、剝樹皮、掘根等行為。

4.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在不影響整體森林生態系統功能發揮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植養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質資源開發與利用,科學發展林下經濟。

4.5風景

名勝區

空間布局

約束

按照國務院印發的《風景名勝區條例》《陜西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進行管控。

限制類:

1.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需報建設主管部門和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核準。

2.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以及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等,需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禁止類:

1.禁止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禁止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2.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

4.6水產種質

資源保護區

空間布局

約束

按照原農業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管控。

限制類:

1.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附近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2.特別保護期內不得從事捕撈、爆破作業以及其他可能對保護區內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活動。特別保護期外從事捕撈活動,應當遵守《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禁止類:

1.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新建排污口。

2.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圍湖造田、圍海造地或圍填海工程。

4.各類

保護地

4.7森林公園

空間布局

約束

按照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和《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的通知》《陜西省森林公園條例》《陜西省森林公園管理辦法》進行管控。

禁止類:

1.森林公園的設施和景點建設,必須按照總體規劃設計進行。在珍貴景物、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除必要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療養院和其他工程設施。

2.禁止在森林公園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放牧及其他毀林行為。

3.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刻劃、污損樹木、巖石和文物古跡及葬墳;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園內設施;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標準的廢水、廢氣,亂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污染物;在非指定的吸煙區吸煙和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焚燒香蠟紙燭、燃放煙花爆竹;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4.在森林公園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建設損害森林風景資源、妨礙游覽、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設立各類開發區,修建別墅;在森林公園生態保護區和游覽區內修建賓館、療養院以及與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擅自修建人造景觀或者景點;其他損害森林風景資源的建設活動。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填堵自然水系;在禁火區、森林防火戒嚴期用火;新建、改建墳墓;采挖花草樹根、攀折樹枝、亂扔垃圾;在樹木、建筑物、設施上刻畫,損壞、移動園內設施、游覽標志和標識;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限制類:

1.采伐森林公園的林木,必須遵守有關林業法規、經營方案和技術規程的規定。

2.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轉讓森林公園經營范圍內的林地,必須征得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同意,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轉讓手續,按法定審批權限報人民政府批準,交納有關費用。依規定占用、征用或者轉讓國有林地的,必須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3.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但是因保護森林及其他風景資源、建設森林防火設施和林業生態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除外。

4.森林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建設項目選址、規模、建筑材料、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邊景觀環境相協調,配套建設的污水、廢棄物處理設施和防火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5.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森林公園內進行工程項目建設以及搭建臨時設施的,應當采取措施,避免對周圍景物、景點、水體、地形地貌、林草植被造成破壞,竣工后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6.在森林公園周邊進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等活動,可能損害森林公園風景資源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征求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4.各類

保護地

4.8濕地公園

空間布局

約束

按照《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西安市濕地保護條例》進行管控。

1.禁止在濕地保護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圍墾、填埋濕地;擅自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礦、燒荒;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及水生動物洄游通道;獵捕、殺害野生禽鳥,采集野生植物,撿拾鳥卵或者采用投毒、撒網、電擊等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引進外來物種;擅自抽取、排放濕地蓄水或者截斷濕地水源;投放有毒有害物質、傾倒廢棄物或者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破壞濕地保護監測設施設備;其他破壞濕地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濕地內建造與濕地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圍壩、道路及其他交通設施、標牌;原已批準修建但不再利用的,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進行生態修復。

2.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征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3.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執行本款第1條內容,開墾或者排干濕地;截斷濕地水源;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4.9地質公園

空間布局

約束

按照《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陜西省地質環境管理辦法》進行管控。

1.管理機構可根據地質遺跡的保護程度,批準單位或個人在保護工區范圍內從事科研、教學及旅游活動。

2.除必要的保護設施和附屬設施外,禁止任何其他生產性建設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內及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影響的一定范圍內進行采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未經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保護區范圍內采集標本和化石。

3.不得在保護區內修建與地質遺跡保護無關的廠房或其他建筑設施;對已建成并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或破壞的設施,應限期治理或停業外遷。

4.禁止破壞、挖掘、買賣被保護的地質遺跡。禁止在地質遺跡保護區(點)內從事采石、取土、開礦、墾荒以及其他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建設對地質遺跡有損害的設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地質遺跡保護區(點)內采集標本和化石,從事科研、教學、參觀等活動的,應當向保護區(點)管理機構登記。

4.10重要濕地

空間布局

約束

1.禁止在天然濕地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開墾、燒荒;擅自排放濕地蓄水;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擅自采砂、采石、采礦、挖塘;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獵捕野生動物、撿拾鳥卵或者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向天然濕地內排放超標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向天然濕地及其周邊一公里范圍內傾倒固體廢棄物;擅自向天然濕地引入外來物種;其他破壞天然濕地的行為。

2.開發利用天然濕地資源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規劃進行,不得破壞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和生長環境。

3.禁止在濕地保護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圍墾、填埋濕地;擅自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礦、燒荒;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及水生動物洄游通道;獵捕、殺害野生禽鳥,采集野生植物,撿拾鳥卵或者采用投毒、撒網、電擊等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引進外來物種;擅自抽取、排放濕地蓄水或者截斷濕地水源;投放有毒有害物質、傾倒廢棄物或者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破壞濕地保護監測設施設備;其他破壞濕地的行為。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濕地內建造與濕地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圍壩、道路及其他交通設施、標牌;原已批準修建但不再利用的,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進行生態修復。

4.各類

保護地

4.11重要水庫

空間布局

約束

1.對于承擔飲用水水源功能的重要水庫,其管控措施遵從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管控要求。

2.對于其他重要水庫,應加強水環境保護、防治水污染。加強上游和周邊地區植樹種草力度,嚴禁亂開礦山、亂采山林,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過度放牧,防止水土流失;禁止或限制化肥使用量,水庫上游要盡快劃分禽畜禁養區和限養區,禁止新建大中型禽畜養殖場,禁止在水庫中新建大中型水產養殖場,嚴格控制水庫上游及周邊地區農村生活面源污染和有機固體廢棄物堆放,防止水體富營養化;加強生物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已污染水庫水體的生態修復。

4.12秦嶺

核心保護區

空間布局

約束

按照《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陜西省秦嶺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產業準入清單(試行)》《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1.除《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實施能源、交通、水利、國防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省人民政府審定,保證秦嶺生態功能不降低。在秦嶺范圍內的生產、生活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依法采取相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保證秦嶺生態功能不降低。除原住居民保障基本生活需要,開展必要的、基本的生產活動外,不得進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

2.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鼓勵發展綠色循環經濟。

3.不得新建水電站,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電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拆除,恢復生態;禁止房地產開發。不得新建、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

4.禁止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禁止在秦嶺主梁以北的秦嶺范圍內開山采石。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現有采石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

5.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隱患點范圍內開辦農家樂、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區開辦農家樂、民宿。

6.在秦嶺調度水資源,建設水電站、水庫等水工程,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水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規劃。建設和運營涉河蓄水、攔水工程設施,應當保證生態基流量,采取修建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水生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4.各類

保護地

4.13秦嶺

重點保護區

空間布局

約束

按照《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陜西省秦嶺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產業準入清單(試行)》《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1.除《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進行與其保護功能不相符的開發建設活動;實施能源、交通、水利、國防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省人民政府審定,保證秦嶺生態功能不降低。在秦嶺范圍內的生產、生活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依法采取相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保證秦嶺生態功能不降低。

2.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鼓勵發展綠色循環經濟。

3.不得新建水電站,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電站,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評估整治標準及處置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復生態。禁止房地產開發。不得新建、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

4.禁止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禁止在秦嶺主梁以北的秦嶺范圍內開山采石。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現有采石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

5.重點保護區施行《產業準入清單》的“允許目錄”,禁止允許目錄之外產業、項目進入。

6.秦嶺范圍內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天然林、不可移動文物等特定地理區域、空間的管控措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規劃執行。

7.法律、行政法規對重點保護區的產業、項目有相關規定的,從其相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產業準入清單”中的產業、項目,有更嚴格準入規定的,從其規定。

8.在秦嶺調度水資源,建設水電站、水庫等水工程,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水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規劃。建設和運營涉河蓄水、攔水工程設施,應當保證生態基流量,采取修建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水生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5.水環境優先保護區

空間約束

要求

1.開展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保護對象無關的建設項目,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

2.單一水源供水的區縣應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

3.江河源頭水質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的I類標準。對河流源頭及現狀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的重點江河湖庫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及中長期保護規劃。

4.加強河湖庫水生態保護,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林、還草力度。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

6.農用地

優先保護區

空間約束

要求

1.對農用地優先保護區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不得在農用地優先保護區內新建任何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關閉拆除。在農用地優先保護區內優先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優先納入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

2.嚴格控制在分布集中的農用地優先保護區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

環境風險

防控

1.在農用地優先保護區集中區域周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關行業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對耕地造成污染。

2.禁止在農用地內排放、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礦(渣)等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固體廢物。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污水。

3.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7.重點

管控區

7.1水環境

城鎮污染

重點管控區

空間布局

約束

1.統籌做好城市、縣城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繼續提升污水處理能力,完善城鎮污水處理廠和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機制。到2025年,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穩步提升,縣城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95%。加強雨污管網管理與建設。

2.持續鞏固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整治成果,建立完善黑臭水體污染防治長效機制,定期開展巡查、監測、評估等工作,有效防止水質反彈。

3.嚴格控制新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果汁和淀粉加工等高耗水、高污染項目。水污染排放企業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制度,實施“持證排水”。

4.全面推進工業園區污水管網排查整治和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推進化工園區雨污分流改造和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實施重點行業企業達標排放限期改造,大力推進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點行業污染減排。水環境超載匯水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

污染物

排放管控

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區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能力基本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

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穩定達到《陜西省黃河流域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61/224-2018)要求。完善城鎮配套管網建設,實施雨污分流改造。

7.重點

管控區

7.2水環境

農業污染

重點管控區

空間布局

約束

1.加強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對畜禽養殖場(小區)密集、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較低的區域,鼓勵采用“種養結合”模式;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

2.按照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實施農村生活污水設施及管網建設。

3.持續加強城鄉結合部村莊、鄉鎮污水收集管網、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垃圾清運、處理設施建設工作,不斷提高農村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率。強化農村服務業污水和垃圾治理力度;全面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摸排整治工作。

污染物

排放管控

1.到2025年,持續開展化肥農藥減量化行動,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主要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達到90%以上,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35%以上,專業化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

2.到2025年,農村新型社區基本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7.3大氣環境

受體敏感區

空間約束

要求

1.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新增鋼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煉化產能。

2.推動重污染企業搬遷入園或依法關閉。

3.禁止新建非清潔能源供熱企業,集中供熱面積逐步提高,提高清潔能源供熱和遠距離輸送供熱比重。

污染物排

放管控

1.區域內保留企業采用先進生產工藝、嚴格落實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執行超低排放或特別排放限值。

2.鼓勵將老舊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替換為清潔能源車輛;推進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使用。

3.加大餐飲油煙治理力度,排放油煙的飲食業單位全部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并實現達標排放。

4.積極推進地熱供暖技術。

7.4大氣環境

高排放區

空間約束

要求

1.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新增鋼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煉化產能。

2.加快壯大新材料、新能源汽車、新一代信息技術、綠色環保等產業。

3.推進5G、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與綠色環保產業深度融合創新。

4.促進產業集聚和綠色發展轉型。

污染物

排放管控

1.控制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特別是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

2.對高能耗高污染行業企業采用先進高效的污染控制措施。

3.以建材、有色、石化、化工、包裝印刷等行業為重點,開展全流程清潔化、循環化、低碳化改造,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

7.5大氣環境

布局敏感區

空間約束

要求

1.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新增鋼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煉化產能。

2.推動重污染企業搬遷入園或依法關閉。

污染物

排放管控

1.區域內保留企業采用先進生產工藝、嚴格落實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執行超低排放或特別排放限值。

2.鼓勵將老舊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替換為清潔能源車輛;推進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使用。

3.進行散煤替代,加快鋪設天然氣管網和集中供暖管網。

7.6大氣環境

弱擴散區

空間約束

要求

1.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新增鋼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煉化產能。

2.推動重污染企業搬遷入園或依法關閉。

污染物

排放管控

1.污染物執行超低排放或特別排放限值。

2.進行散煤替代,加快鋪設天然氣管網和集中供暖管網。

7.重點

管控區

7.7農用地

重點管控區

空間布局

約束

對于重點管控區內的嚴格管控類農用地,應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并組織制定種植結構調整或者退耕還林還草、退耕還濕計劃。

環境風險

管控

1.對重點管控區內的安全利用類農用地,應當采取下列措施:①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②農藝調控、替代種植;③定期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④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2.對重點管控區內的嚴格管控類農用地,應當采取下列措施:①鼓勵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采取調整種植結構、輪作休耕、輪牧休牧等風險管控措施;②提出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③定期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④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7.8建設用地

重點管控區

空間布局

約束

嚴格用地準入。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環境風險

管控

1.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在新、改、擴建項目過程中,應當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開展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編制調查報告。

2.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新、改、擴建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3.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建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儲罐和管道,或者建設污水處理池、應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設施,應設計、建設和安裝有關防腐蝕、防泄漏設施和泄漏監測裝置。

4.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5.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

6.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污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7.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

8.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制定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動前十五個工作日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9.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應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

10.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后,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將調查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11.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對擬開發利用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污染地塊,實施以安全利用為目的的風險管控。

12.對擬開發利用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污染地塊,經風險評估確認需要治理與修復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開展治理與修復。污染地塊經治理與修復,并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后,方可進入用地程序。

7.重點

管控區

7.9地下水

開采區重點

管控區

空間布局

約束

1.根據地下水超采的不同程度,制定壓縮地下水開采量計劃,關閉城區自備井,積極開發利用地表水源,對嚴重超采區應當有計劃地采取人工回灌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各地要嚴格取水許可審批,在地下水禁采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用地下水資源;已建成的地下取水工程要按照治理目標限期封閉和壓縮開采量。在地下水限采區,要嚴格按照水利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水資源論證,對不符合我省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取水項目,堅決不予審批。

2.落實行政責任,強化考核管理。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進一步加強地下水資源的開發管理和保護工作,對劃定的地下水超采區,要勘定四至界限,設立界標和標識牌,落實管理和保護措施。對開采地下水的取水戶,要制訂年度開采指標,嚴格實行總量和定額控制管理,確保禁采和限采目標任務完成。制訂超采區地下水水量、水位雙控指標,并將其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與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3.拓展地下水補給途徑,有效涵養地下水。各區縣要積極開展人工回灌等超采區治理研究,有效減緩、控制地面沉降,應結合當地條件,充分利用過境河流、再生水等資源,有效增加地下水補給,多途徑涵養地下水源。

7.10高污染

燃料禁燃區

空間布局

約束

1.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2.新建、改建、擴建“兩高”項目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碳排放達峰目標、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規劃環評和相應行業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環評文件審批原則要求。

污染物

排放管控

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升級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采取以電代煤、以氣代煤,以及地熱能、風能和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替代措施。加強秸稈等生物質禁燒。嚴防因秸稈露天焚燒造成區域性重污染天氣。

資源利用

效率

1.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以散煤削減為主,規上工業以燃料煤削減為主,完成省上下達的年度煤炭削減任務。

2.全面加強秸稈綜合利用。推廣固化成型、生物氣化、熱解氣化、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技術。

3.加快發展清潔能源和新能源。有序發展水電,優化風能、太陽能開發布局,因地制宜發展地熱能等。

7.11生態用水

補給區

資源利用

效率

1.合理配置水資源,將生態用水納入流域水資源配置和管理,實施水資源統一調度,推進閘壩生態調度,保障生態用水。

2.協助省引漢濟渭工程建設公司加快建設引漢濟渭調水工程,逐步退減被擠占的河道生態用水。

3.采取生態泄流、生態流量監控、加大環境執法等措施保障河湖生態用水,加強生態流量監測體系建設,在重要水利水電樞紐設置生態泄流設施,結合水文站點分布,在重要河流設置生態流量控制斷面,實時監控生態流量保障情況。

7.重點

管控區

7.12水資源

承載力重點

管控區

資源利用

效率

一方面加大節水力度,另一方面爭取調整管控區內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實現水資源承載能力支撐經濟社會持續發展。

7.13土地資源

重點管控區

空間布局

約束

1.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動態更新污染地塊名錄,合理確定土地用途。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存在潛在污染擴散風險的,責令相關責任方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發現污染擴散的,封閉污染區域,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工程和管理措施。

2.重點管控園區應推進園區土地集約、節約利用,項目入園要嚴格按照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項目建設內容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地界線占用土地。

 






 
地區: 陜西 西安市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