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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面開展糧食收購資格核查工作的通知(黑糧農聯〔2010〕121號)

   2010-12-17 771
核心提示:  各行署、市、縣糧食局、工商局,省農墾總局及各分局糧食局、工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做好秋糧收購和當前糧

   各行署、市、縣糧食局、工商局,省農墾總局及各分局糧食局、工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做好秋糧收購和當前糧食市場調控工作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省范圍內對已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或企業進行全面核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圍。凡2010年9月30日前已取得由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頒發的糧食收購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均列入本次審核清查范圍。

  二、核查內容。

  (一)對資格條件和提供證明材料,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省政府《關于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做好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工作的通知》(黑政發[2004]66號)規定,重點核查:是否擁有規定的糧食收購資金;是否擁有或通過租賃具有規定的糧食儲存場地;是否擁有或通過租借計量器具和收購相應品種糧食所需的測水儀、天平、礱谷機、碾米機、容重器等檢驗儀器。

  (二)對已取得收購資格并開展收購活動的,依據國家糧食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國糧政[2004]121號)規定,重點核查:開展收購前是否按規定到當地工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是否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是否存在收購資格有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是否被售糧者舉報未及時支付售糧款;是否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是否按規定報送有關糧食收購數據;是否存在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政策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三、核查辦法。按照區域管理范圍,堅持誰發證、誰核查的原則,由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法,對已取得收購資格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逐一進行核查。

  四、核查處理。凡經核查已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但不再符合條件或不履行規定義務的,應按規定程序暫停或取消其糧食收購資格,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告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或注銷登記。

  五、工作要求。全面核查工作要在10月底前結束,11月10日前形成工作總結逐級上報。由于這次核查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搞好協調配合,認真開展工作,確保核查工作不走過場。

             附件:糧食收購資格核查統計表
       
            黑龍江省糧食局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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