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現將《安徽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3月18日
安徽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持續優化糧食行業營商環境,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糧食收購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應當堅持公開透明、靈活高效、便民利企原則。
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備案辦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收購備案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企業備案
第五條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在收購糧食前或者首次收購活動開始后15個工作日內,向收購地的備案辦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收購區域、倉儲設施、收購設備等基本信息,并對備案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糧食收購企業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15個工作日內向收購地備案辦理部門變更備案。具體變化信息包括:
1.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企業倉儲設施;
4.糧食收購地。
第七條糧食收購企業通過現場或者采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上提報等方式辦理糧食收購備案和變更。備案材料包括:《安徽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表》、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
第八條備案辦理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布備案方式、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公開糧食收購備案的法律依據、所需的備案材料、備案流程等信息,提供《安徽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表》及示范文本。
第九條備案辦理部門對于現場接收備案材料,材料齊全的應當場接收確認;備案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對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于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上提報等方式接收的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得要求糧食收購企業提供與糧食收購備案無關的材料。
第十條備案辦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糧食收購備案時,不得收取費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收購許可。
第三章信息報告
第十一條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跨省收購糧食,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具體按照國家及安徽省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執行。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備案辦理部門應加強轄區內糧食收購備案工作監管,對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是否按規定備案;
2.備案信息是否真實;
3.備案內容是否發生變化,重要信息有無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備案辦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收購企業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備案辦理部門應當定期公開糧食收購企業備案信息,方便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糧食收購企業違法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有權向收購活動所在地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舉報。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認真做好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的通知》(皖糧糧網函〔2021〕35號)同時廢止。
附件:安徽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表
附件
安徽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表
□首次備案 □變更備案
備案編號:
企業基 本信息 | 企業名稱 |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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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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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姓名 |
| 證件類型 | □居民身份證□其他 | ||||||
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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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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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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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地 | 安徽省 市 縣(區) | |||||||||
倉儲設施 | 倉容(噸) |
| 自有(噸) |
| 租借(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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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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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設備 | 計量設備 臺;清理設備 臺;整曬設備 臺;檢化驗設備 臺;其它: | |||||||||
資金和人員 | 籌措收購資金 萬元;統籌收購人員 名。 | |||||||||
企 業 承 諾 | 1.本表所填寫信息真實、準確。如有不實,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及時報送糧食收購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3.使用的倉儲設施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4.誠實守信,合法經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辦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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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備案辦理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
說明:1.備案編號由10位數字組成,如皖3455101088,34為安徽代碼,551(電話區號后三位)為合肥代碼,01
為包河區代碼,088為企業代碼;
2.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倉儲設施所在地發生變更時,
應及時變更備案信息;
3.本表一式兩份,備案部門和備案企業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