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糧食收購管理,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提高為農為企服務水平,保護糧食生產者、收購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第三條在新疆區內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糧食收購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糧食收購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
第五條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收購的管理和行業指導,監督有關糧食收購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
第六條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積極引導多元主體入市收購,持續提升為農為企服務能力。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與糧食收購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并做好工作經費保障。
第七條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糧食收購管理活動中要依法履職盡責,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
第八條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須按自治區《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第二章糧食收購行為規范
第九條糧食收購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糧食收購政策、糧食質量標準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在糧食應急狀態期間,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應急管理規定。
政府儲備收購應當執行《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條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直接告知售糧者相關要求或現場公告收購糧食的品種、價格和質量標準。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不得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加工渠道。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
糧食收購者不得采取欺詐、囤積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縱糧食價格;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第十一條糧食收購企業應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數量、價格等有關信息。
跨省收購糧食的,要同時向企業所在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國有糧食收購企業應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積極入市收購糧食,服從和服務于糧食宏觀調控。
糧食收購過程中,政府儲備承儲企業組織落實政府儲備收儲、輪換等具體任務以及執行其他政策性收購任務的,要落實政策性業務與經營性業務分離,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第十三條糧食收購相關貸款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規范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將糧食購進、銷售和儲存等基本數據和信息按規定上報至所在地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密信息的傳輸、處理、儲存等嚴格遵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對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糧食經營臺賬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五條各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轄區內備案的收購企業制定糧食收購服務流程,引導企業有序收糧,組織農民有序售糧。
第三章糧食收購服務
第十六條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被污染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不符合質量標準或食品安全指標的糧食,按屬地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責制的要求組織收購處置。
第十七條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糧食收購者開展技術服務和培訓指導,通過組織現場培訓、設計視頻課程、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推廣科學儲糧、節糧減損等新技術新規范應用。
第十八條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指導糧食收購企業優化糧食收購服務流程,引導農民有序售糧,可采取上門收購、預約收購、延長收購時間、增加人力及設備投入等方式方便農民售糧。
第十九條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持續深入推進優質糧食工程建設,指導和支持糧食收購者改善倉儲設施條件。
第二十條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指導支持用人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按照職業標準或評價規范開展糧食行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支持糧食行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章糧食收購監管
第二十一條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收購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等違法行為,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對發現的糧食經營活動中擾亂市場秩序、違法交易以及價格違法行為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規范信用監管活動,促進糧食收購者守法經營和誠信自律。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糧食收購者違法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有權向收購活動所在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舉報線索后應及時核查、并為舉報人保密。對核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經紀人收購行為的監督管理。糧食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引導糧食經紀人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經紀人經營服務規范》要求收購糧食,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