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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轉運工作的通知 (魯環字〔2021〕249號)

   2021-11-19 431
核心提示: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試點開展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提出如下要求

各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省生態環境廳在全省開展了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轉運試點。經過兩年的試點,全省危險廢物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取得了明顯成效,環境風險有效降低。為進一步鞏固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轉運試點工作成果,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試點開展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確收集范圍

開展危險廢物收集活動的單位以及收集范圍、種類等,嚴格按照《關于開展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轉運試點的指導意見》(魯環發〔2019〕142號)執行,本通知有新要求的按本通知執行。各市生態環境局要根據行政區域內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社會源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分布情況,以化工園區、工業集中區、危險廢物產生量較少的企業、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機動車維修拆解單位為重點,考慮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單位布點情況,明確收集的危險廢物類別和數量等。

每個縣(市、區)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單位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擬建設超過2個的,須報經省生態環境廳批準。危險廢物收集范圍為頒發許可證的設區市行政區域內,不允許跨設區市收集。本通知印發后,新增的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單位,原則上應由所在設區市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建設。鼓勵現有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單位與所在設區市綜合處置單位以聯合經營等方式,作為綜合處置單位的收集網點。

二、嚴格審批程序

各市生態環境局要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開展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單位審批工作,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頒發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許可有效期不超過1年。各市生態環境局要嚴格換證審查,符合條件的,及時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發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各市生態環境局要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的監管,發現持證單位經營活動違法、違規,或者與許可條件、環評和標準等要求不符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轉運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市生態環境局報告上月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1月9日



 
地區: 山東
標簽: 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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