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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應急管理廳關于明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變更管理及安全審查有關事項的通知 (川應急規〔2025〕1號)

   2025-02-28 334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設施變更管理,明確建設項目安全監管有關要求,優化審批服務,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市(州)應急管理局,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設施變更管理,明確建設項目安全監管有關要求,優化審批服務,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有關危險化學品企業的規定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需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紙單交易除外)、使用許可的企業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企業,其他化工、醫藥企業可以參照執行;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定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

二、變更管理要求

(一)本部分規定適用于危險化學品企業(含建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全生命周期的變更,包括項目建設期間(安全條件審查通過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和投產期間(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后、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變更;但建設項目重新立項,或者變更事項本身屬于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作為新項目實施,不適用本部分規定的變更程序。

(二)企業擬對審查通過的安全設施設計(含附圖等設計文件)進行變更的,應當對變更內容進行評估,按照一類、二類、三類、四類變更情形確定變更等級(詳見附件1),履行相應的變更程序:

1.屬于一類變更的,企業應重新組織開展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向相應的審查單位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審查通過前應中止變更影響部分的建設、試生產或竣工驗收,審查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

2.屬于二類變更的,企業應組織開展安全設施變更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專篇,向原審查單位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審查通過前應中止變更影響部分的建設、試生產或竣工驗收,審查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

3.屬于三類變更的,企業應委托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文件,自主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和專家,對設計變更進行評審并形成評審意見,評審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相關變更資料和評審意見存檔備查,建設期間實施的還應納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范圍。

4.屬于四類變更的,由企業參照《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導則》(AQ/T 3034)等標準規范,按照內部管理制度執行。

(三)同一變更事項包含多個變更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則確定變更等級。企業無法準確確定變更等級的,應委托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情況說明并提出變更等級意見,由原審查單位確認。不得通過拆分變更事項、模糊表述等方式規避變更管理要求。

(四)企業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等相關要求,建立健全變更管理制度和臺賬,完善變更管理流程,做好變更申請、風險評估、審批、實施、驗收等程序。

(五)建設項目建設期間,因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要求或者建設項目周邊條件、自身條件等變化,可能影響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結論的,建設單位應進行整改以滿足相關要求,并履行相應變更程序;建設項目在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后三年內未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組織安全評價、設計、施工等單位復核相關條件的符合性。建設項目建設期間的安全設施變更設計,原則上應由原設計單位開展。

(六)作為特別規定,企業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實施的自動化智能化改造(含全流程自動化改造)、化工老舊裝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以及微通道、管式反應器等本質安全提升改造等,不屬于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適用二類變更程序。除國家、省明確由省級審查的外,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審查。

三、簡易審查程序

(一)對部分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適用簡易審查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種類》(附件2)由應急管理廳公布并適時調整。建設單位可以就建設項目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征詢審查單位意見。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設項目可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始初步設計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自主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和專家,對安全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按要求完善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并將以上相關資料、評審意見和落實情況存檔備查。

(三)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并同時提交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審查單位發現建設項目存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督促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必要時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并實施安全條件審查。

四、分期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一)建設項目分期方式和內容應當與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文件一致。先期單獨投產部分安全設施、公用工程和輔助設施能力等應當符合要求,不得通過拆分工藝流程等方式將中間產品、產物等轉為產品生產銷售。

(二)建設單位可以整體或分期申請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整體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中應明確分期方式和各期建設內容。

(三)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審查通過的安全設施設計,分期組織試生產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首期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應按照規定辦理生產、經營、使用等安全許可;后續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按照規定辦理安全許可變更。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建設項目由多個設計單位共同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明確總體設計單位和各設計單位的設計范圍。每一家設計單位均應根據設計范圍編制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總體設計單位應當出具總平面布置圖,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總則并明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總體符合性。專篇可以匯總或者分冊,但應確保相互銜接,不得遺漏。

(二)建設項目建設期間,建設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原審查單位申請變更安全審查相關文書中的建設單位名稱,并提交情況說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變更協議、原建設單位有關決議(或其所屬上級單位的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審查單位核實確認后予以變更。

(三)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管轄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并通報建設項目審查單位。委托實施安全審查的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受委托部門安全審查情況的監督指導。

(四)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各市(州)應急管理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對本通知涉及的相關程序和內容進行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國家、省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   1.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分級指南.pdf

   2.適用簡易程序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種類.pdf

四川省應急管理廳

2025年2月26日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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