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關單位:
《天津市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我委2021年第7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1年11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天津市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的管理,確保計量單位統一,量值準確可靠,提高計量依法行政水平,激發創新活力,充分發揮計量促進經濟社會、科學技術、軍民融合及京津冀計量協同發展的基礎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校準規范的制修訂、批準、發布、復審和廢止。
第三條列入市場監管總局《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尚未制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本著從嚴控制的原則,可以制定天津市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下簡稱“檢定規程”)。
未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尚未制定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的計量器具,可以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天津市地方計量校準規范(以下簡稱“校準規范”)。
第四條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的統一管理工作。市市場監管委積極推動本市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上升為京津冀地區、華北大區乃至國家計量技術規范。
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起草單位負責已發布的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有效性跟蹤,配合開展宣貫培訓及解釋工作。
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等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與技術規范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制修訂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應與相關計量器具的國家、行業技術性文件、標準相協調,遵循科學性、先進性、經濟性和公開性原則。
第六條鼓勵各類計量技術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有關社會組織等積極承擔或者參與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的研究、制定、咨詢等工作,積極參與京津冀計量技術規范共建等工作。
第二章立項
第七條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等組織和自然人可以向市市場監管委提出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制修訂立項建議。市市場監管委每年定期征集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制修訂立項建議,也可依據天津市經濟社會發展與計量監督管理的需要,組織制修訂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制修訂地方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沒有明確的技術內容,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
(四)與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聯系不緊密的。
第九條市市場監管委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對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制修訂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
經論證認定可行后,市市場監管委制定年度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立項計劃。項目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條年度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制修訂計劃發布后,有下列情形的,可進行調整:
(一)根據全市計量監督管理實際,亟需制修訂的,可以增補;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監管環境等發生變化的,不宜制修訂的,可以撤銷;
(三)確屬特殊情況,可對項目或內容進行調整。
調整的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計劃項目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九條規定。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一條市市場監管委向主要起草單位(以下簡稱“起草單位”)下達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項目計劃通知書,明確起草時限等要求,督促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起草進展。
未按時限要求完成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制修訂項目,起草單位應當向市市場監管委書面說明情況并申請延期,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終止項目。
第十二條起草單位應當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
(二)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綜合分析,試驗驗證,注意與相關計量器具的國家、行業技術性文件、標準保持協調一致;在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下,應積極采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發布的國際建議、國際文件及有關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
(三)充分考慮與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相關的生產、檢定、使用和監管過程中的計量性能的實際情況及工作需要,爭取各方共同利益最大化,禁止利用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四)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草案應當分別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JJF1002)或《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JJF1071)等技術性規范文件要求。
第十三條起草單位應當在充分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編寫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草稿,形成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征求意見稿及附件。附件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編制說明。闡明項目背景、編制工作簡況、編寫依據,與國家建議、國內外標準、規程規范等技術文件的兼容情況,對所規定的重要技術條款的依據和有關說明,對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實施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的風險評估及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貫徹實施規程規范的要求、措施等建議,以及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屬于修訂的,還應列出和原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的主要差異情況。
(二)試驗報告。對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中所規定的計量性能、通用技術要求,應用規定的檢定條件、方法對其適用范圍內的對象進行試驗,用試驗數據論證其適用性。
(三)誤差分析、測量不確定度報告。運用誤差理論和不確定度評定方法分析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中所規定的計量性能、技術條件是否科學合理,應列出測量不確定度(誤差)來源、類別、合成的方法及包含因子等,給出不確定度評定示例內容,提供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驗證等。
(四)采用國際建議、國際文件或國際標準的原文及中譯本。
第十四條起草單位應當將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征求意見稿及相關附件向全國相關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本市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計量技術機構、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相關標準的起草單位或個人等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1個月。
第十五條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意見反饋情況,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送審稿及編制說明、試驗報告、誤差分析、征求意見匯總表等有關附件,報送市市場監管委審定。對未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不采納的理由。
第四章審定
第十六條市市場監管委組織專家組對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送審稿進行專家審定。審定一般以會議審定方式進行,審定會議由市市場監管委或市市場監管委委托的單位主持。
第十七條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審定專家組人數不少于5人,由計量技術機構、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行業組織、高校或科研機構等有關專家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相關國家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委員。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應邀請利益相關方的代表參加審定。
第十八條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審定專家組應當審定下列內容:
(一)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以及與相關國家、行業技術性文件、標準的協調性;
(二)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文本的規范性、嚴謹性以及試驗報告、誤差分析和不確定度評定報告;
(四)不得設定限制企業合法經營或妨害公平競爭的條款;
(五)意見采納情況和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審定會實行組長負責制,由組長主持審定工作。審定會應聽取起草單位介紹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編制說明,并對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文本逐條進行審定。會議審定意見采取審定專家組投票方式表決,應獲得審定專家組總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并由組長主持形成審定意見,審定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審定意見為通過但須修改完善的,起草單位根據審定意見修改送審稿,并經審定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后,形成報批稿報市市場監管委批準。未通過審定的,起草單位根據專家審定意見,對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進行修改完善、補充試驗等工作后,報市市場監管委再次組織審定。
第二十一條起草單位應當向市市場監管委提交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報批材料,材料一式兩份分別由市市場監管委和起草單位存檔。報批材料包含以下內容:
(一)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報批表;
(二)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報批稿);
(三)專家組審定意見及相關材料;
(四)編制說明;
(五)試驗報告;
(六)誤差分析、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
(七)征求意見匯總表;
(八)采用國際建議、國際文件或國際標準的原文及中譯本(如有);
(九)《承諾書》。
第五章批準與發布
第二十二條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報批稿應在市市場監管委網站公示(其中地方計量檢定規程還應在市場監管總局指定的網站公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市市場監管委可以組織專家對異議內容進行評估。如確需進行相應修改的,修改后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報批稿應重新公示。
第二十三條經公示無異議的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市市場監管委統一編號并發布實施。檢定規程應當同步在市場監管總局指定的網站公布。
第六章修訂和復審
第二十四條如發生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與當前法律、法規和規章不一致、相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發布實施、引用文件發生重大變更、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導致現有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整體或部分條款不適用等情況,應當予以修訂或廢止。
第二十五條起草單位應對已發布的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進行有效性跟蹤,每年12月底前對本單位起草的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有效性做年度確認,并報送市市場監管委。
當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情況時,起草單位應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委提出修訂或廢止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市市場監管委定期組織專家對發布實施或距最近一次復審時間達到5年的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進行復審。復審后的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不需修改的,確認繼續有效,年份號不變,在文本上注明確認有效的年份;
(二)對需修訂的,作為修訂項目列入年度制修訂計劃,原則上由原起草單位負責起草修訂草案,并按照制修訂的程序辦理。修訂后的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順序號不變,年份號修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對需廢止的,市市場監管委公告廢止。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