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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省市場監管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市監辦發〔2021〕34號)

   2021-11-10 636
核心提示:本辦法適用于省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公開政府信息,包括省局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省局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

省局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

《省市場監管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局2021年第6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11月8日

省市場監管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省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省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市場監管工作的透明度,暢通與人民群眾的溝通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公開政府信息,包括省局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省局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

第三條省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協調和推進省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省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局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承擔省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制度及工作計劃,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

(二)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收集、反饋對省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

(三)指導、協調、督促各處室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審查,組織省局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信息發布及維護更新工作;

(四)受理、分辦向省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未按時答復的進行督辦;

(五)組織政府信息公開會議、培訓及其他相關工作;

(六)承擔省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省局各處室按照“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和“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本處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及時主動公開本處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對所負責的省局門戶網站相關欄目信息進行維護和更新;

(二)承辦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前的審查,決定不予公開的,說明理由并提供依據;

(四)參與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五)完成省局領導交辦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公開的主體、內容和范圍

第六條各處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時應當按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明確其公開屬性。多個處室聯合制作或者省局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需對外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牽頭處室負責明確其公開屬性。

第七條下列政府信息,制作或保存的處室應主動公開:

(一)反映省局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等基本情況的政府信息;

(二)省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讀;

(三)需要公眾廣泛知曉、參與,或明確有關工作的辦事程序等情況的文件及其政策解讀;

(四)全省市場監管工作規劃及相關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實施情況;

(五)全省市場監管領域有關統計信息;

(六)省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信息,包括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辦理情況、辦理結果;

(七)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

(八)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九)財政預決算信息以及政府采購有關信息;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食品、特種設備、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二)公務員招考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四)省局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內部事務信息,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省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九條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則上納入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范疇。

第十條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內容的,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一條轉發類公文應根據所轉發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公開屬性。所轉發的公文沒有確定公開屬性的,原則上應重新確定公開屬性。

第十二條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

各處室應當按年度對本處室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因情勢變化可以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失效或廢止的,應當及時在相關公開平臺或載體上注明失效或廢止。

第三章公開的審查

第十三條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嚴格遵循“誰公開誰審查,事前審查、全面審查和依法審查”的原則,依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查。

(一)對以正式公文形式制發的政府信息,在發文審核流程同步開展公開審查。

由處室對信息內容進行自審,提出是否公開以及公開渠道、時限的意見,送辦公室審核,并根據需要會同省局保密辦、法規處同步組織保密審查、合法性審查后,報分管局領導審批。重大事項或敏感信息報省局主要領導審批。

(二)對其他非正式公文形式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進行公開審查。

由處室填報《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表》(附件),按照第(一)項的程序進行公開審查。《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表》由各處室負責存檔備查。

(三)對需要定期公開的常規性政府信息,省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可以授權相關處室審查后公開。

第十五條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對擬公開信息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安全性進行審查;

(二)對信息公開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擬公開信息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對擬公開內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確定的,應當報省局保密辦或省國家保密局審核確定。

第十六條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處室工作內容,或公開后可能對涉及的其他處室工作產生影響的,承辦處室要及時溝通協調,經相關處室確認可公開后,方可送局領導審批;溝通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省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

第十七條信息公開審查應當在政府信息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啟動,15個工作日內完成。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確產生時間的,以該時間為政府信息的產生時間;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確產生時間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時間為政府信息的產生時間。

第四章主動公開

第十八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以省局門戶網站為主要公開渠道,可以結合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九條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編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

各處室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信息公開目錄中有關欄目信息的發布、更新等工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中涉及有關處室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有關處室應及時更新。

第二十條對公開屬性明確為主動公開的公文,主辦處室應當自該公文印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件紙質件兩份報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公開。

第二十一條各處室在編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規劃、計劃、方案等政策,起草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時,應主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于30天,因緊急情況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予以說明。公開正式文件時,應同步公開意見征集情況。

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后出臺的文件,制作處室應當對其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定期評估可以每三年進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時一并評估。

第二十二條對主動公開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廣泛知曉的文件,各處室應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在文件公開后3個工作日內公開發布解讀材料。

解讀材料應包括以下要素:

(一)制發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

(二)對文件中的關鍵詞、專業術語及社會公眾可能誤解、質疑的內容進行詮釋;

(三)涉及具體辦理事項的,應提供辦事指南,列明受理單位、地址和聯系方式,辦事條件、資料、程序、時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項等;

(四)涉及執法事項的,應說明執行范圍、執行程序、執行標準等;

(五)屬對原有政策進行修訂的,應說明修訂的理由、新舊政策的銜接和差異;屬貫徹執行上級政策的,應說明本級政策措施的特點和創新點。

(六)解讀人、解讀途徑和解讀時間。

解讀材料以文字形式制作。在文字解讀的基礎上,起草處室應主動會同宣傳處運用圖片、圖表、圖解、漫畫、音頻、視頻等形式,及時做好科學解讀,方便公眾理解,增強政策解讀的可及性、可讀性、實效性。

第二十三條建立政策咨詢服務工作機制。依托省局政務服務窗口、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店小二”專線和門戶網站,打造政策咨詢線上、線下、熱線綜合服務窗口,暢通政策咨詢渠道,滿足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的個性化信息需求。

省局政務服務窗口,應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提供政策咨詢服務,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獲取信息。

各處室應主動公開本處室政策咨詢電話,在發布主動公開文件時落實對應政策咨詢責任人,積極解答政策執行機關和企業、群眾的咨詢,精準傳達政策意圖。

第二十四條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時,各處室應當及時回應與職責有關的重要輿情信息,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五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發生變更的,相關處室應及時將變更后的政府信息按照主動公開的程序辦理,同時注明變更前的信息名稱。

第五章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六條省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點設在辦公室,在省局門戶網站設立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平臺,同時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專用郵箱接收信息公開申請。

省局內部其他機構或人員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及時轉交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辦公室負責組織受理和審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省局提交的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各處室具體承擔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工作。具體辦理方式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辦公室收到申請后,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形式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事項。

(二)對要件完備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及時登記,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單》,提出擬辦意見,經辦公室負責人簽批后轉交相關處室辦理。

(三)根據批辦意見,承辦處室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研究提出答復意見,經處室主要負責人審簽后,呈分管局領導簽發加蓋局章,形成正式答復書,交辦公室統一回復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同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涉及多個處室職責的,由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承辦處室,由承辦處室負責擬制答復書。其他處室按照職責分別提供答復材料,并于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答復材料提供牽頭處室。處室擬制的答復意見、答復材料等,應當經過本處室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二十九條對批辦有異議的,承辦處室應自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單》2個工作日內,商辦公室協調解決。

第三十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承辦處室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并告知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承辦處室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承辦處室不予公開。承辦處室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報省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可以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一條省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答復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

第三十二條對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答復的,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可延長答復。承辦處室應在最后答復期限3個工作日前書面告知辦公室,由辦公室擬制《政府信息公開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時限。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數量或者頻次達到收費標準要求的,按《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等規定收取信息公開處理費用。

第三十四條已明確答復不予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各處室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或提供。

第六章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條各處室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了解服務對象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積極整改。各處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納入省局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各處室主要負責人承擔本處室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對本處室公開信息的時效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安全性負責。

各處室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處室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組織實施和聯絡工作,并將名單報辦公室備案。人員發生變動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將新的聯絡人名單報備辦公室。

第三十六條辦公室負責在每年1月31日前組織編制省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省政務辦并向社會公布。各處室應當在每年1月10日前向辦公室提供本處室上年度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和本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計劃。

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各處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培訓和檢查。

第三十七條省局機關紀委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信息中心負責配合辦公室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OA流程,持續優化省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功能,強化平臺安全管理和技術支撐保障。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省局各直屬事業單位在提供經濟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并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制訂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省市場監管局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doc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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