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等五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9月29日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9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等五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1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五項地方性法規:
一、《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1986年2月22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與內地之間人員往來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的決定》修正)
二、《廣東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實施辦法》(1986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1年5月10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第二條的決定》修正)
三、《廣東省城鎮華僑房屋租賃規定》(1994年11月17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四、《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2002年12月6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二十七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十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五、《廣東省國土資源監督檢查條例》(2004年9月24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