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韓城市安委會,省級各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有關中央駐陜單位和省屬企業:
為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提高人員安全防范意識和技能,遏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事故,省安委會組織制定了《陜西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暫行)》,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學習,抓好貫徹落實。
陜西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行為,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護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規程》(DB33/707--2008)和應急管理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指導手冊》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限空間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空間。具有下列特點:
(一)空間有限,與外界相對隔離;
(二)進出口受限或進出不便,但人員能夠進入開展有關工作;
(三)未按固定工作場所設計,人員只是在必要時進入有限空間進行臨時性工作;
(四)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
第四條 有限空間具有下列分類:
(一)地下有限空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隧道、涵洞、地坑、深基坑、廢井、地窖、檢查井室、沼氣池、化糞池、污水處理池等;
(二)地上有限空間:酒糟池、發酵池、腌漬池、紙漿池、糧倉、料倉等;
(三)密閉設備:船艙、貯(槽)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窯爐、爐膛、煙道、管道及鍋爐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作業。常見有下列類型:
(一)清除、清理作業;
(二)設備設施的安裝、更換、維修作業;
(三)涂裝、防腐、防水、焊接等作業;
(四)巡查、檢修等作業。
第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因素主要有中毒、缺氧窒息、燃爆以及淹溺、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灼燙、坍塌、掩埋、高溫高濕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明確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經費投入。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負責對本行業領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一)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發電、熱力、油氣管道等行業領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城市供氣供熱、排水污水處理、物業服務等行業領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養護等行業領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民用核安全設備檢驗、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等行業領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五)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畜牧養殖、農產品儲存、沼氣池等行業領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六)水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設施及建設工程等行業領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七)衛健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八)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礦山、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有限空間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九)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行業領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十)其他各有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領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對有關行業領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轄區內無物業管理、無行業主管部門或實施自行管理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特點,建立健全與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實際相適應的安全責任、風險辨識管控、發包管理、作業審批、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相關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應急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體系。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并妥善保存培訓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有限空間內部存在或產生、作業時產生和外部環境影響3個方面進行危險因素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在有限空間出入口、關鍵部位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告知牌。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作業崗位逐一對照操作規程,配齊配全有限空間作業所需的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的通風、檢測、照明、通訊、應急救援等作業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妥善保管并定期維護、校驗,確保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結合風險辨識情況,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險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應當將作業方案和現場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安全技術要求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告知實施作業的全體人員,交底后,交底人與被交底人雙方應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在作業現場周圍采取隔離措施,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或安全告知牌,將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采取封閉、封堵、切斷等可靠措施進行隔離。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遵循“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區域結構穩定性、是否有觸電、燙傷、凍傷等危險。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八條 檢測時應當選取有限空間的不同高度(深度)、位置,確保采樣科學均衡,并如實記錄檢測時間、檢測具體部位、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不具備檢測能力時,應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能力的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九條 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的,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其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
第二十條 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確保有限空間內的氧含量始終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有限空間內的危險因素實時檢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有限空間危險因素情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定期組織培訓,確保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掌握應急預案內容。每年應至少組織1次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半年應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第一時間組織救援,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有限空間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作業保障
第二十五條 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一)現場負責人負責作業全過程的組織指揮,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警示教育,維護作業現場周邊環境,動態掌握整個作業過程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發生的變化,發生異常情況時,有權立即決定終止作業,迅速撤離人員并組織救援;
(二)監護人員應當了解有限空間作業危險因素,與作業人員始終保持有效的信息溝通,及時發現作業人員的異常行為并作出判斷,對出入有限空間的人員進行嚴格管控,發現異常情況,立即發出撤離警報,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并按應急救援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實施緊急救援;
(三)作業人員應當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和應當采取的防護措施,遵守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熟練掌握應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條 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作業方案,正確佩戴與使用安全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作業過程中與監護人員保持有效的信息溝通。
第二十七條 作業人員使用踏步、安全梯進入有限空間的,作業前應檢查其牢固性和安全性,確保進出安全。傳遞物料時應穩妥、可靠,防止滑脫;起吊物料所用繩索、吊桶等必須牢固、可靠,避免吊物時突然損壞、物料掉落。
第二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監護人員不在現場、安全措施不落實,或者危險因素未消除、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并及時報告。
第二十九條 作業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作業人員應立即中斷作業,撤離有限空間:
(一)作業人員出現身體不適;
(二)安全防護設備或個體防護用品失效;
(三)氣體檢測報警儀報警;
(四)監護人員或作業現場負責人下達撤離命令;
(五)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情況。
第三十條 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后,有關人員應當立即按規定報告,現場負責人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立即組織救援,禁止盲目施救。
第三十一條 救援人員進入有限空間救援前,應當確定行動路線,并明確緊急撤離信號、方式和途徑。救援人員應當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防護用品、救援器材,禁止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三十二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清點作業人員、設備設施、作業器具,確認無誤后,關閉進出口,解除本次作業前采取的隔離、封閉措施、恢復現場環境,安全撤離作業現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工作臺賬,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臺賬、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管理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對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臺賬不完善、危險因素辨識及管控不到位、防護用品配備不齊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于有限空間作業生產安全事故,原則上進行掛牌督辦或提級調查,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