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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衛生健康委關于貫徹落實公共衛生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的通知 (遼衛辦發〔2021〕129號)

   2021-08-23 314
核心提示:包括飲用水、消毒化學品等

各市衛生健康委,沈撫示范區管委會社會事業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省衛生健康監督中心: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健康和公共衛生監督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的通知》(國衛辦法規發〔2021〕13號)精神,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21〕17號)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現將貫徹落實公共衛生領域改革措施有關工作要求如下: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一)進一步深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

1.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20〕28號)和《關于在全省推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的通知》(遼衛辦發〔2018〕421號)要求,在全省范圍內進一步深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對申辦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依法應當具備的條件(空氣、水質、采光、照明、噪音、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符合衛生標準)實行告知承諾,經形式審查后由審批機關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2.嚴格落實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度,對公共場所取得衛生許可證并營業后的衛生條件及申請人承諾事項,行政審批部門要及時進行全覆蓋現場核查,對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涉及水質凈化消毒等重要衛生設施的公共場所應即刻進行現場核查。對承諾不實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要依法依規處置,防范嚴重衛生安全隱患導致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發生。具體現場核查時限以及有關要求由各市(區)結合轄區實際確定。

3.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作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許可情況通報監管部門。

(二)做好音樂廳等7類公共場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備案管理改革試點。

1.按照國家要求,在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沈陽、大連、營口片區開展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書店、錄像廳(室)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改為備案管理改革試點,經營者舉辦此類公共場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不再核發衛生許可證,在保證衛生條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經營活動,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將單位名稱、場所地址、經營項目、法定代表人、聯系人及聯系電話以及是否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是否使用飲用水供水設施設備、是否存在重要環境衛生污染源等情況向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備案。

2.此類公共場所經營者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備案機關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出具備案憑證并告知經營者有關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要求,備案憑證具體格式由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自行確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推行網上備案,切實方便經營者。

3.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將此類公共場所備案的單位名稱、地址及經營項目向社會公布,并在備案之日起5日內將備案情況通報監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在衛生健康監督信息系統建檔立卡。

4.行政審批部門要在此類公共場所備案后及時組織現場核查,對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飲用水供水設施設備及存在重要環境衛生污染源的公共場所應即刻進行現場核查。具體核查時限以及具體核查辦法由當地結合轄區實際確定。

二、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一)全面優化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服務。按照國家要求,申請人在全省范圍內申請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的,行政審批部門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進一步精簡許可申請材料。

(二)行政審批部門受理許可申請后,要及時開展供水單位衛生許可現場審核,提醒、督促供水單位切實落實供、管水人員的健康體檢要求。供水單位要切實落實衛生管理主體責任,按規定組織供、管水人員健康體檢,取得體檢合格證明后方可安排上崗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三)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作出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許可情況通報監管部門。

(四)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者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要依法查處并通報供水主管部門。

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一)優化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服務改革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13〕21號),我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事項由市級行政審批部門實施,各地要嚴格落實《關于進一步優化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準入服務的通知》(遼衛辦發〔2019〕21號)要求,進一步完善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和質量。要進一步精簡審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由行政審批部門以在線方式獲取核驗營業執照,有條件的地區還可采取在線方式獲取生產企業現場審核意見書等材料。要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提高辦事效率,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0個工作日,要向社會公布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的申請受理條件、審批程序、辦理標準、辦結時限等,并提供有關咨詢服務。要推動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并在網上公開辦理進度,為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提供便利服務。

(二)自由貿易試驗區實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管理

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了《自由貿易試驗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詳見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請各地遵照執行。辦法中涉及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職責的,均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13〕21號)要求,由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實施。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抓好改革事項落地落實。此次開展“證照分離”改革,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對于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系、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大意義。為此,各地要思想高度重視,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以下簡稱7號文)提出的改革舉措和本通知要求,進一步理清思路,明確工作任務,快速調整優化業務流程,健全完善工作規則和行政審批服務辦事指南,確保相關政策全面落實,讓相關企業及機構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二)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各地要進一步厘清監管責任,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落實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做好審批與監管的有效銜接。要按照 “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切實加強公共場所、飲用水供水單位和消毒產品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監管機制,進一步完善隨機抽查清單,健全監督人員名錄庫,不斷擴大雙隨機抽查范圍。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要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將抽查結果信息通過當地官方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同時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應用,依法依規逐步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失信主體在行業準入環節實施限制。要強化社會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多、安全隱患大、有失信行為和嚴重違法違規的企業,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查處力度。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地要做好此次改革政策的培訓和宣傳解讀工作,要通過多種形式告知各類經營單位相關政策和應當遵守的相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督促各類經營者切實落實衛生管理主體責任,依法經營,規范經營。尤其要做好音樂廳等7類公共場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備案管理改革試點的宣傳工作,及時督促未備案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扎實推進改革順利開展。

遼寧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

2021年8月18日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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