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等16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改革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商流通發〔2017〕13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改造升級“老字號”企業的若干意見》(黑發〔2017〕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龍江老字號”認定管理,保護老字號持有人合法權益,提升老字號企業品牌價值和文化內涵,建立“龍江老字號”動態管理機制,促進老字號在保護傳承中創新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龍江老字號”(Longjiang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悠久,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具有鮮明的民族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取得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第三條 黑龍江省商務廳依據本辦法負責組織認定“龍江老字號”,開展相關推廣、促進和保護工作。各市(地)商務局依據本辦法負責本地區“龍江老字號”的申報受理和推薦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龍江老字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政府倡導、企業自愿的原則開展認定評審工作。
第五條 認定對象
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并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的企業可以申請“龍江老字號”認定。
第六條 認定條件
(一)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擁有注冊商標所有權;
(二)品牌創立須達到30年(含)以上;
(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
(五)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龍江地域文化特征,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六)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七)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八)國內資本(含港澳臺)相對控股,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七條 申報材料
(一)企業所在市(地)商務局的推薦申報文件;
(二)龍江老字號申報表;
(三)企業綜合情況說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業基本信息、目前規模、股權結構及近三年經營情況;
2、企業品牌(商號、字號)創立時間及發展歷程介紹(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志記錄,歷史檔案記錄,出版的報刊雜志的報道、廣告、啟示以及可以考證的歷史照片、碑刻、牌匾等);
3、企業代表性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4、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5、企業歷代傳承的特色產品、技藝和服務介紹;
6、創始人、傳承人情況介紹及證明材料;
7、企業文化內涵和獲得的社會榮譽介紹及證明材料;
(四)相關證照。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專利(專有技術)證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五)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書;
(六)商務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申報與認定程序
(一)發布公告:省商務廳發布開展“龍江老字號”認定的通知并向社會公告;
(二)企業申請:符合“龍江老字號”申報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市(地)商務局提出申請,并遞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三)預審:各市(地)商務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預審,并指導申報企業按照要求提交有關資料,預審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報送省商務廳。
(四)初審:省商務廳組織專家對各市(地)商務局推薦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考證與確認,必要時可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現場核查,形成初審意見。
(五)認定評審:省商務廳組織專家通過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對各市(地)商務局推薦申請進行審查,提出擬認定的“龍江老字號”名錄,形成評審意見提交省商務廳黨組會審核,形成擬認定結果。
(六)社會公示:省商務廳在廳官方網站對擬認定的“龍江老字號”名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內容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省商務廳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省商務廳在接到異議后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復核結果在接到異議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
(七)作出決定:對擬認定為“龍江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或異議與認定條件無實質性關聯的,由省商務廳做出認定為“龍江老字號”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八)立卷歸檔:認定過程涉及的所有資料均由省商務廳負責整理,建立“龍江老字號”名錄及檔案,立卷歸檔備查。
(九)核發牌匾證書:對通過認定的“龍江老字號”企業,由省商務廳頒發牌匾和證書。
(十)“龍江老字號”評審與認定工作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十一)參與“龍江老字號”認定保護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工作,保守企業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龍江老字號”持有人的權利
(一)經認定的“龍江老字號”持有人,可在相應產品、技藝、服務的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中規范使用“龍江老字號”標識,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
(二)“龍江老字號”企業應積極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品牌管理,維護“龍江老字號”形象及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條 “龍江老字號”持有人的義務
(一)“龍江老字號”企業須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市(地)商務局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并接受監督。“龍江老字號”企業所提交的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須由市(地)商務局每年3月15日前匯總報省商務廳備案。
(二)收集、保存代表單位歷史傳承的檔案、實物、資料以及在生產、服務中形成的具有責任追溯、司法證據等價值的文件、原始記錄和電子數據,檔案資料管理應符合國家檔案法規、標準、政策的要求;
(三)為獨特技藝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四)積極開展展示宣傳活動;
第四章 保護與促進
第十一條 黑龍江省商務廳是“龍江老字號”官方標識的權利人,任何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省商務廳依據本辦法授予認定企業“龍江老字號”官方標識使用權并統一制作和頒發“龍江老字號”牌匾。“龍江老字號”標識的樣式和使用規范由省商務廳制定公布。各市(地)商務局對所轄區域內“龍江老字號”標識的使用進行監督與管理。
“龍江老字號”企業可以在其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宣傳介紹材料中,按照相關規定使用標準樣式的“龍江老字號”標識。
“龍江老字號”企業在使用“龍江老字號”標識時,應與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和代表性注冊商標相一致。
第十二條 省商務廳統一制作和頒布“龍江老字號”牌匾,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三條 各級商務部門應聯合有關部門加強對“龍江老字號”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品牌管理,依法打擊侵犯“龍江老字號”名稱權或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不法行為,依法維護“龍江老字號”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老字號企業在特色商業街、旅游景區、城市商圈聚集發展,有效利用節慶活動、展覽、電商平臺、媒體等,宣傳“龍江老字號”品牌,展示“龍江老字號”技藝,促進其保護傳承和創新發展。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為“龍江老字號”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訓、信息交流、商務合作等服務。與商務、文化等有關部門共同推動“龍江老字號”企業、傳統工藝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保護和發展,保護“龍江老字號”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促進“龍江老字號”企業振興發展。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龍江老字號”持有人發生如下變更時,應在變更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經所在市(地)商務主管部門報省商務廳備案:
(一)單位名稱變更;
(二)經營地址變更;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
(四)企業股權變更;
(五)企業注冊商標專用權或合法使用權變更;
(六)企業滅失;
(七)其他重大變更。
市(地)商務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按照“龍江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現場核實情況或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向社會公示。市(地)商務局應于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收到審核意見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進行省級備案。
第十七條 退出機制
“龍江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后,由所在市(地)商務局責令其整改,6個月內未見明顯整改效果的,市(地)商務局可以建議省商務廳,將其移出“龍江老字號”名錄和收回“龍江老字號”標識使用權: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兩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三)變相買賣或轉讓“龍江老字號”品牌、標識的;
(四)連續兩年未向當地商務局上報企業經營活動情況的;
(五)已經不符合“龍江老字號”認定條件的;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省商務廳認為確有必要的,作出移出“龍江老字號”名錄和收回“龍江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的決定,并進行社會公示。
被移出“龍江老字號”名錄的品牌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龍江老字號”認定。“中華老字號”被商務部撤銷的,自動失去“龍江老字號”資格。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