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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熟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和《常熟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常政辦發〔2012〕19號)

   2013-04-19 993
核心提示:  各鎮人民政府、碧溪新區(街道辦事處)、東南街道辦事處,常熟 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南開發區,服裝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虞


  各鎮人民政府、碧溪新區(街道辦事處)、東南街道辦事處,常熟 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南開發區,服裝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虞 山林場),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經市領導同意,現將《常熟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和《常熟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印發給 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常熟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科學考核評價各地、各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 切實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蘇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 法(試行)))、《蘇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有關規 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對各鎮、碧溪新區(街道辦事 處)、東南街道,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南開發區,服裝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各鎮),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確定的有 關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評價。

  第三條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眾 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下,由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食品安全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三)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經費保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落實情況;

  (四)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建立運行和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建設情況;

  (五)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六)食品安全監管年度計劃制定落實、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七)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實施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情況;

  (八)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置和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九)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十)對下級、基層單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評議、考核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第六條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現場考核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現場考核包括 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外部評議等。

  第七條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計分方式,另設加分項。考核 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個等次,等次的分值由考核 機關劃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時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臺食品安全監管的規范性文件或重要創新性制度、模式和方法的;

  (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或經驗做法在全市、全省、全國推廣的;

  (三)及時破獲和查處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提供重要信息的;

  (四)國家和省、市明確的其他加分事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一)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 I 級)及重大( II 級)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食品質量安全問題,被國家級、省級媒體曝 光或國家、省有關部門查處,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或處置不力造 成事故影響擴大、人員和財產損失嚴重的。

  第十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考核 內容,結合國家、省、蘇州市食品安全工作重點,每年制定全市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 12 月進行。每年 11 月 底前,各鎮、各部門將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況書面報市食 品安全委員會。在各鎮、各部門自查基礎上,由市食品安全委員 會辦公室組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專家成立考核小組,對各鎮、各部門實施現場考核。次年 1 月底前,形成考核報告和考核結果,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市政府審定后,以適當方式反饋。

  第十二條 市政府對在考核中獲得優秀、 良好等次的地區、部門予以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地區、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各鎮、各部門應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 區、本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常熟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切實加強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不斷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蘇省食品安全工作 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蘇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 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安全工 作的組織領導,層層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 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范圍。

  第三條  實施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 是、違法必糾、錯責相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鎮、碧溪新區(街道辦事處)、東南街道,常熟 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南開發區,服裝城,虞山尚j胡旅游度假區(以 下簡稱各鎮)對本區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 協調本區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 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和落實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各鎮主要負責人是本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 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農業行政、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 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農業行政、衛生行政、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管、商 務等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分管負責人對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農業行政、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 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等部門要建立系統內部監 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按 照"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獎懲"的要求,劃定監管責任 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具體獎勵與懲罰辦法,把食品安全監 管責任層層落實到位。

  第七條 對食品安全工作中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等違法、違 規、違紀行為,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各鎮、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視 情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警告、記過或記大 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一)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省、 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確定本級農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 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

  (二)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的;

  (三)未制定本區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劃的;

  (四)未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未對食品安全監 管部門進行評議、考核的;

  (五)對國家和省、市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和警示 信息,未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本區域發生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成立應 急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的;

  (七)對發生在本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 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

  (八)瞞報、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阻礙、干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阻礙、干涉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的。

  第九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一)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在監管執法及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過程中收受賄賂的; (三)參與、包庇或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 談話或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實施食品安全監管?致 使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 品原料進入生產、經營、餐飲服務環節,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隱患 或事故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條件或程序,發放 相關證照或認證證書的;

  (三)對確定為有毒有害、假冒偽劣的食用農產品、食品、 食品添加劑,未就地沒收或組織銷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依法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  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對監管范圍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未及時組織查處,造 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因工作懈怠、失職等原因造成監管職責范圍內較長時 間或較大范圍內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七)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置或處置不力,造成  事故擴大或蔓延的;

  (八)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 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未按規定查辦群眾舉報或有關部門移交的食品安全違 法案件的;

  (十)其他食品安全違法執法或不當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照管理權限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應當 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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