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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溫甌農林漁〔2012〕30號)

   2014-06-25 802
核心提示:各鎮街財經辦(農辦):  根據《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的意見》(農質發〔2011〕7號)、
各鎮街財經辦(農辦):
 
  根據《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的意見》(農質發〔2011〕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扎實推進基層農業公共服務中心建設進一步強化為農服務的意見》(浙政辦發〔2011〕136號)和《浙江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浙農質發〔2011〕8號)等文件精神,推進鎮街監管工作規范、有序、有效開展,確保不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現就進一步加強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增強做好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直接面對一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是實施農業生產過程管理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源頭控制的基礎環節。近年來,我區根據省、市要求深入推進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已基本建成集農技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三位一體”基層農業公共服務體系,公共服務功能得到充分發揮,農產品監管能力明顯提升。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消費者對農產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農產品質量安全日益受到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與此不相適應的是,鎮街仍然存在職責不夠明確、條件手段比較落后、監管能力相對不足等問題。加強和規范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有利于從源頭上指導農業安全生產,有利于保障上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要進一步健全機構、落實責任、完善機制和增強能力,努力滿足城鄉居民安全消費需求。
 
  二、全面落實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任務
 
  進一步明確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基本職責,完善監管條件,健全工作制度,全面落實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任務,從源頭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一)履行基本職責。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主要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1、宣傳培訓。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生產經營者質量安全意識、誠信守法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
 
  2、巡查檢查。檢查種養殖過程中農藥、獸藥、肥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使用情況;督導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大戶建立產品生產記錄、農資生產經營單位建立進貨查驗和銷售檔案記錄。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予制止,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3、檢驗檢測。開展產地農業產品快速檢驗檢測,協助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指導并督促生產者執行產地準出制度,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質量安全追溯和抽樣等工作。
 
  4、技術服務。組織農業標準化技術的推廣和應用,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技術示范,推廣農民群眾看得懂、會使用的農產品安全生產技術和標準化操作規程。
 
  5、應急處置。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動態信息,發現問題依法快整處置上,并及時報告,防止事態擴大。
 
  (二)完善監管條件。從今年起,中央和省開展基層農業公共服務中心建設,各鎮街要以滿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實際需求為出發點,以監管服務職責正常履行為標準,進一步完善條件。
 
  1、每個鎮街至少要配備1名專職的行政監管人員和落實1名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并能保障正常從事監管和檢驗檢測工作。
 
  2、全面推行全員監管工作責任制,即按照落實責任農技員崗位職責要求,公共服務中心的每位農技人員要做好相關區域以及相關農業、畜牧等產業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三)健全工作制度。進一步健全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完善運行機制,提高服務效能。
 
  1、崗位責任制度。合理設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崗位,落實崗位責任,明確服務要求,確保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有崗、有職、有責。
 
  2、考核評價制度。健全完善區級主管部門、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農民參的三方考評機制,將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的工作量、工作實績和農民滿意度作為責任農技員的主要考核指標,并強化考核結果的應用,將考核結果與其工資報酬、職務晉升、職稱評聘等緊密掛鉤。
 
  3、學習培訓制度。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要積極參加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活動。鎮街監管人員要加強對轄區內主要農業生產主體的培訓教育,提高生產主體的質量安全意識。每年對生產主體的部訓不少于2次。加強對轄區內村兩委成員的培訓,每年不少于1次。
 
  4、巡查檢查制度。鎮街監管人員每月定期對轄區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生產主體進行巡查、檢查和指導,并規范填寫巡查記錄。強化對散戶的巡查服務。對轄區內即將上市的農產品要不定期開展監測,加大重點時段、重點環節、重點主體的檢查檢測力度。
 
  5、報告匯報制度。要認真排查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在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屬于上級部門處理權限的,要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匯報或報告,并配合相關單位做好處置工作。
 
  6、獎勵追責制度。對長期扎根基層、服務農民、成績突出的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認真履行應盡監管職責任而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強化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保障
 
  (一)積極爭取支持。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以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扎實推進基層農業公共服務中心建設進一步強化為農服務的意見》(浙政辦發〔2011〕136號)精神為契機,努力爭取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有人員、有責任、有制度、有檢測、有經費保障。
 
  (二)強化能力建設。鎮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要求通過多途徑多形式的學習、培訓,提高專業知識和業務水平。到今年底,鎮街所有監管人員都應通過輪訓。
 
  (三)完善監管機制。要建立全員監管工作機制,營造人人抓監管的良好氛圍;落實質量安全監管與涉農政策扶持聯動機制,為斷探索和完善各種監管機制,確保種養殖環節全程監管落實到位。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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