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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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
監管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
食品安全監管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會公共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努力構建“權責分明、體系健全、保障有力、高效運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央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一)明確監管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要求,嚴格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各級政府和監管部門的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行為,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當地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本級政府確定的責任分工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級政府要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定期進行考核評估。要努力構建覆蓋至行政村、居委會的食品安全監管網絡,保證監管責任落實到位。各部門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責任分工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建立執法聯動機制,積極研究解決食品安全監管中的難點、熱點問題,最大限度地堵塞監管漏洞,消除安全隱患。
(三)嚴格責任追究。各級政府、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或監管缺失、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格依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健全食品安全監管機制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兜底”機制。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主動承擔食品安全監管“兜底”責任,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職能分工比較模糊的監管領域,對監管工作中出現的縫隙和空檔,要及時協調落實主管部門,確保食品安全各領域、各環節責任明確。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制。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制度,通過監測、抽檢,及時發現食品安全隱患,積極制定對策、措施,增強食品安全預警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減輕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因素。
(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應急保障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制定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健全食品安全應急保障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促進監管工作高效有序運行。
(四)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共享機制。建立檢測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結果互認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制。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農牧、工商、質監、食品藥監等部門,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防止重復抽檢。
(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輿情處置辦法》的規定,切實加強食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要主動密切監測,迅速調查核實,及時報告情況,準確發布信息,快速回應社會關切,妥善應對處置,主動、正確引導輿論。
(六)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機制。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對經查證屬實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員給予資金獎勵,鼓勵群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切實發揮社會監督力量。
三、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保障
(一)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機構建設。加快構建上下貫通、相互銜接的食品安全組織領導體系。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依法成立和調整充實食品安全委員會,強化食品安全委員會在研究制定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等方面的職能作用,并按要求于2012年4月底前明確承擔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的相應機構和人員。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整合資源,加強建設、落實責任”的原則,在各鄉鎮(街道)明確1位政府負責人直接負責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協調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以及信息通報、聯合辦案、綜合執法等綜合協調機制。
(二)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經費投入。各級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將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辦公、督查考核、宣傳培訓、應急保障、舉報獎勵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等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結合實際,編制實施好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財政預算,優先保障各監管部門執法裝備配備、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經費,落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檢驗檢測、監督舉報、宣傳教育等所需資金,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提供保障。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每年要對地方財政食品安全經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三)提升基層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強化基層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為一線執法人員配備先進適用的現場快速檢測設備,提高現場監管效率和水平。各級政府要配套執法設備運行的日常經費,確保設備正常運行。有效整合基層監管資源,積極拓展鄉鎮衛生院或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機構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職能,與鄉鎮農技推廣站、獸醫站、工商所等基層機構及縣級食品安全監管有關機構的工作人員分片包干,并與公安派出所建立協作配合機制,確保基層食品安全監管無盲區。
四、加大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力度
要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充實食品安全培訓師資力量,不斷提升監管人員執法水平,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意識、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市、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人員每年輪訓1次,培訓覆蓋率達到95%以上。自治區各監管部門組織對本系統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進行培訓,每年輪訓1次,培訓覆蓋率達到95%以上。各市、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食品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主要從業人員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訓不得少于40小時。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全區范圍內每年組織開展一次食品安全宣傳活動,普及食品安全法規和相關知識,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依法經營意識和人民群眾安全防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