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長白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主嶺市、梅河口市、琿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為保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貫徹實施,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局制定了《吉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現印發各地遵照執行。各地要在試行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并反饋省局。
附件:
吉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附件
吉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多種食品經營形式的,按照一種形式歸類。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市場內商戶、食品批發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等經營形式。
食品銷售經營者以店鋪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場超市、食雜店、便利店、市場內商戶歸類;其余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按照食品批發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歸類。
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內設中央廚房、從事集體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體聚餐服務的,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保健食品經營者按照專營店、兼營店歸類。其中兼營店除了包括本細則第四條食品銷售經營者外還包括藥店經營保健食品形式。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大中型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小型餐飲服務經營者,依據供餐形式包括集體用餐配送和中央廚房。
單位食堂具體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據供餐規模分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
(一)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二)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三)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四)其他類食品銷售;
(五)熱食類食品制售;
(六)冷食類食品制售;
(七)生食類食品制售;
(八)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飲品制售;
(十)其他類食品制售。
如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第六條 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經營面積、經營項目風險類別等進行確定。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以及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執法人員,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核查人員應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填寫現場核查意見,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意見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核查人員可以拍攝經營場所牌匾、環境、設備設施、從業人員等照片,留存檔案。
第二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九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應當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等。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場所和貯存場所。
(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二)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衛生,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食品。
(三)地面、墻面、頂面應采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材料鋪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四)食品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與生活區分(隔)開,不得貯存雜物,畜禽、寵物等不得進入。
(五)有貯存場所的,食品存放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隔墻離地。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分開存放,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六)貯存有溫度要求的食品,貯存場所內有降溫或調節溫度設施。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第十三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申請時應當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店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
餐飲服務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或對外送餐的,還應當配備相應的密閉保溫工具設施。
第十六條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并應當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
第三章 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七條 商場超市、食品批發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便利店、食雜店、市場內商戶、網絡食品銷售商可以由業主兼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三節的相應規定。
其他類食品銷售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十九條 食品銷售場所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生鮮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二十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并帶有溫度指示裝置,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二十一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清晰公示經營者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 從事食品批發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有固定、獨立的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
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應當配備與其銷售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洗滌消毒設施。
第二十四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五條 申請銷售需冷藏冷凍散裝食品的,應當配備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條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熟食應有專門銷售區域;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等;擺放熟食的專用設備設施具有防止消費者直接觸及熟食、保證熟食應有溫度的功能。
第二十七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供貨商)的合作協議(合同或意向書),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小作坊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從事食品批發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關于散裝食品的包裝形式、貯存和運輸的措施。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九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在銷售柜臺、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區(或專柜)提示牌。
提示牌應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區或專柜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三十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其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準文件(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復印件和企業產品質量標準復印件。
(四)保健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當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應向許可機關備案擬經營保健食品的名稱、批準文號、生產許可證號、生產企業名稱等信息,建立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人員的培訓制度,開展保健食品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并建立培訓記錄和個人培訓檔案,培訓合格人員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的經營活動。
第四章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二條 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提供群體聚餐服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它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持有國家、本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行業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
第三十三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加工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場所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
第三十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有食品經營必須采光、照明洗滌等設施設備,以及食品庫房、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
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第三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宜通過采用視頻技術、透明展示、廚房開放活動和陽光公示等方式,公開廚房環境、加工過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貯存狀態等重點環節。
第三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為相對獨立區域,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應當設存放廢棄物的帶蓋容器。
第三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清洗、防滑、不易積垢,并有給排水系統。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淺色材料制成。
第三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第四十條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
第四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
第四十二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避免交叉污染。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第四十三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四十四條 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五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
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四十六條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廁所應當采用水沖式,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或干手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五章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專項要求
第四十八條 餐飲服務場所各類專間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四十九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設置與其他場所的物理隔斷;
(二)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四)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六章 餐飲服務許可分項審查要求
第一節 熱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
第二節 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一條 申請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四十八條要求。同時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還應當符合第五十條要求。
申請制售冷食類食品,店面規模較小,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僅制售果蔬素食、腌菜類的,可設專用操作區域或專用場所,專用場所應當符合第四十九條要求。
第三節 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二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四十九條要求;制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裱花專間應當符合第四十八條要求。同時還申請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的還應符合第五十一條要求。
第四節 自制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三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作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四十九條的要求;同時還申請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的還應符合第五十一條要求。
第五十四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五節 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單位內設中央廚房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1.中央廚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第四十八條的要求設立分裝專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2.食品加工操作和貯存場所面積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
3.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4.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二)運輸設備要求: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1.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2.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四)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六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六條 申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二)按第四十八條的要求設立分裝專間;
(三)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四)食品處理區面積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
第五十七條 所經營食品或食品原料需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五十八條 運輸設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五十九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有條件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二)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七節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條 單位食堂應當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還應當附合本節規定。
第六十一條 單位食堂備餐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四十九條的要求。
第六十二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六十三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生食瓜果、腌菜等除外)。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商場超市,指采取柜臺銷售和開架銷售相結合的方式銷售食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集中收款,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
食雜店,指以柜臺式或與自選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為主,獨立、傳統的無明顯品牌形象的,以零售預包裝、散裝食品及食用農產品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
便利店,指以自選式或與柜臺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收銀臺統一結算貨款,有明顯統一連鎖品牌形象,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
市場內商戶,指租賃集中交易市場場地或攤位,批發零售預包裝、散裝食品的一種經營業態。
食品批發商,指主要經營方式是以向其他從事食品批發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批量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形式。
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指經營者不通過店鋪銷售,由食品經營者通過自動售貨機、互聯網方式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形式。
第六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相關名詞解釋:
(一)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二)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三)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第六十六條 如下幾種情形的:門店制售食品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面積較小、條件簡陋、工藝簡單;場所不固定的;從事單品種經營的;規范較小的校園周邊小餐桌;供少數內部職工用餐的伙食點;其它無法按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辦理許可的,參照《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六十七條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地區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的制售制定許可條件和審查規范,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報。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由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為保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貫徹實施,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局制定了《吉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現印發各地遵照執行。各地要在試行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并反饋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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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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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多種食品經營形式的,按照一種形式歸類。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市場內商戶、食品批發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等經營形式。
食品銷售經營者以店鋪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場超市、食雜店、便利店、市場內商戶歸類;其余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按照食品批發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歸類。
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內設中央廚房、從事集體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體聚餐服務的,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保健食品經營者按照專營店、兼營店歸類。其中兼營店除了包括本細則第四條食品銷售經營者外還包括藥店經營保健食品形式。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大中型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小型餐飲服務經營者,依據供餐形式包括集體用餐配送和中央廚房。
單位食堂具體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據供餐規模分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
(一)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二)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三)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四)其他類食品銷售;
(五)熱食類食品制售;
(六)冷食類食品制售;
(七)生食類食品制售;
(八)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飲品制售;
(十)其他類食品制售。
如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第六條 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經營面積、經營項目風險類別等進行確定。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以及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執法人員,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核查人員應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填寫現場核查意見,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意見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核查人員可以拍攝經營場所牌匾、環境、設備設施、從業人員等照片,留存檔案。
第二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九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應當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等。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場所和貯存場所。
(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二)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衛生,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食品。
(三)地面、墻面、頂面應采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材料鋪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四)食品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與生活區分(隔)開,不得貯存雜物,畜禽、寵物等不得進入。
(五)有貯存場所的,食品存放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隔墻離地。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分開存放,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六)貯存有溫度要求的食品,貯存場所內有降溫或調節溫度設施。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第十三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申請時應當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店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
餐飲服務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或對外送餐的,還應當配備相應的密閉保溫工具設施。
第十六條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并應當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
第三章 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七條 商場超市、食品批發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便利店、食雜店、市場內商戶、網絡食品銷售商可以由業主兼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三節的相應規定。
其他類食品銷售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十九條 食品銷售場所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生鮮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二十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并帶有溫度指示裝置,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二十一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清晰公示經營者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 從事食品批發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有固定、獨立的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
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應當配備與其銷售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洗滌消毒設施。
第二十四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五條 申請銷售需冷藏冷凍散裝食品的,應當配備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條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熟食應有專門銷售區域;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等;擺放熟食的專用設備設施具有防止消費者直接觸及熟食、保證熟食應有溫度的功能。
第二十七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供貨商)的合作協議(合同或意向書),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小作坊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從事食品批發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關于散裝食品的包裝形式、貯存和運輸的措施。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九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在銷售柜臺、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區(或專柜)提示牌。
提示牌應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區或專柜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三十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其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準文件(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復印件和企業產品質量標準復印件。
(四)保健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當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應向許可機關備案擬經營保健食品的名稱、批準文號、生產許可證號、生產企業名稱等信息,建立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人員的培訓制度,開展保健食品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并建立培訓記錄和個人培訓檔案,培訓合格人員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的經營活動。
第四章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二條 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提供群體聚餐服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它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持有國家、本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行業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
第三十三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加工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場所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
第三十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有食品經營必須采光、照明洗滌等設施設備,以及食品庫房、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
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第三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宜通過采用視頻技術、透明展示、廚房開放活動和陽光公示等方式,公開廚房環境、加工過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貯存狀態等重點環節。
第三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為相對獨立區域,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應當設存放廢棄物的帶蓋容器。
第三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清洗、防滑、不易積垢,并有給排水系統。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淺色材料制成。
第三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第四十條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
第四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
第四十二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避免交叉污染。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第四十三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四十四條 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五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
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四十六條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廁所應當采用水沖式,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或干手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五章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專項要求
第四十八條 餐飲服務場所各類專間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四十九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設置與其他場所的物理隔斷;
(二)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四)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六章 餐飲服務許可分項審查要求
第一節 熱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
第二節 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一條 申請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四十八條要求。同時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還應當符合第五十條要求。
申請制售冷食類食品,店面規模較小,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僅制售果蔬素食、腌菜類的,可設專用操作區域或專用場所,專用場所應當符合第四十九條要求。
第三節 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二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四十九條要求;制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裱花專間應當符合第四十八條要求。同時還申請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的還應符合第五十一條要求。
第四節 自制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三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作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四十九條的要求;同時還申請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的還應符合第五十一條要求。
第五十四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五節 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單位內設中央廚房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1.中央廚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第四十八條的要求設立分裝專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2.食品加工操作和貯存場所面積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
3.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4.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二)運輸設備要求: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1.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2.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四)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六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六條 申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二)按第四十八條的要求設立分裝專間;
(三)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四)食品處理區面積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
第五十七條 所經營食品或食品原料需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五十八條 運輸設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五十九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有條件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二)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七節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條 單位食堂應當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還應當附合本節規定。
第六十一條 單位食堂備餐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四十九條的要求。
第六十二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六十三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生食瓜果、腌菜等除外)。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商場超市,指采取柜臺銷售和開架銷售相結合的方式銷售食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集中收款,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
食雜店,指以柜臺式或與自選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為主,獨立、傳統的無明顯品牌形象的,以零售預包裝、散裝食品及食用農產品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
便利店,指以自選式或與柜臺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收銀臺統一結算貨款,有明顯統一連鎖品牌形象,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
市場內商戶,指租賃集中交易市場場地或攤位,批發零售預包裝、散裝食品的一種經營業態。
食品批發商,指主要經營方式是以向其他從事食品批發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批量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形式。
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指經營者不通過店鋪銷售,由食品經營者通過自動售貨機、互聯網方式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形式。
第六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相關名詞解釋:
(一)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二)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三)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第六十六條 如下幾種情形的:門店制售食品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面積較小、條件簡陋、工藝簡單;場所不固定的;從事單品種經營的;規范較小的校園周邊小餐桌;供少數內部職工用餐的伙食點;其它無法按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辦理許可的,參照《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六十七條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地區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的制售制定許可條件和審查規范,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報。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由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