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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通知(贛食藥監辦〔2015〕18號)

   2016-01-04 754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試行過程中出現相關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和食品經營規模,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批發經營者、零售經營者、批零兼營經營者,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進行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按經營規模,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單位食堂,包括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其他食堂。餐飲服務經營者的規模和單位食堂的類別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如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利用自動售貨設備經營、內設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1.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2.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3.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4.其他類食品銷售(按品種填寫),5.熱食類食品制售,6.冷食類食品制售,7.生食類食品制售,8.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飲品制售(不含生鮮乳飲品、不含自釀白酒),10.其他類食品制售(按品種填寫)。
 
  如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第六條  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經營面積。經營多個項目的,應一并申請。
 
  經營項目以第五條第1項至第4項為主的,其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經營項目以第五條第5項至第10項為主的,其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或單位食堂。
 
  第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
 
  第八條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申請變更、延續許可時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設備設施等經營條件沒有發生變化的,以及申請注銷許可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九條  現場核查按現場核查表(見附件)實施,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必須全部合格;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目。
 
  第二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十條  申請人不得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大型、特大型餐飲服務經營者,中央廚房經營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應當設立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他食品經營者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加袊鴦赵盒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條  食品銷售企業、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應當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還應當建立自動售貨設備定期檢查、維護制度。
 
  大型、特大型餐飲服務經營者,中央廚房經營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還應當制定關鍵環節食品加工操作規程。
 
  申請通過互聯網經營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中央廚房經營者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還應當制定食品運送過程控制制度、食品運送記錄制度。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含外設倉庫)。
 
  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所、畜禽屠宰場、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建筑結構應堅固耐用、易于維修、易于保持清潔,能避免有害動物的侵入和棲息。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經營品種和規模,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第十六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門店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
 
  第十八條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食品經營場所,食品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并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
 
  食品貯存場所、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應當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三章  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
 
  第二十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三節的相應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條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采光、照明裝置,保持干燥并避免陽光直射;
 
  2.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防止積水措施。
 
  3.與生活區和非食品銷售區分(隔)開;
 
  4.配有食品陳列或擺放設備,食品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
 
  5.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與非食品銷售區域、生食區域與熟食區域、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經營水產品和生鮮畜禽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隔)開,防止交叉感染,并有固定的銷售位置和標識;
 
  6.貯存場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并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第二十三條  申請利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應當提供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自動售貨設備應滿足保證食品安全的溫、濕度等相關要求。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五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還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
 
  第二十六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
 
  第二十七條  銷售散裝熟食制品應當使用具有紗網、玻璃窗等防塵、防蠅設施,或具備同樣功能的密閉售賣柜,配備專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
 
  銷售鹵肉、鹵菜等散裝熟食制品的,應有專用操作區域,根據食品保藏要求,配備具有加熱或冷藏功能的設備,設置僅供銷售人員開合的取物窗(門),配備專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
 
  接觸散裝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設備應當安全、衛生、無毒且可承受重復清洗和消毒;接觸直接入口與非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應能明顯區分.
 
  第二十八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節上述規定外,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九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
 
  第三十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分別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四章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一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
 
  第三十二條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相應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內設中央廚房、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至二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分別符合第三、四節的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三十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并持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
 
  第三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第三十六條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
 
  第三十七條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設置與食品經營項目、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
 
  經營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在經營場所外設立圈養、宰殺場所的,應距離經營場所25米以上。
 
  第三十八條  餐飲服務者宜設置公開食品加工環境和食品加工操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過程控制的設施或設備。提倡和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公開并留存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在室內,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生進熟出順序合理布局,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餐飲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開設置,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四十條  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專用的粗加工、烹調(單純經營火鍋、燒烤的可不設置)、餐用具清洗消毒場所,并應設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貯存、切配、備餐(經營自制飲品制售的可不設置)的場所。
 
  第四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的面積及各場所比例應與經營項目、供應品種及方式、就餐場所面積、最大供餐人數等因素確定,與實際需要相適應。
 
  (一)切配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50%,如門店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可適當減少。各類專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0%,且≥5㎡。
 
 ?。ǘ┦称诽幚韰^與就餐場所面積推薦之比,加工經營場所面積45~150㎡(不含45㎡,含150㎡)的小型餐飲服務經營者,應≥1︰2.0;加工經營場所面積150~500㎡(不含150㎡,含500㎡)的中型餐飲服務經營者,應≥1︰2.2;加工經營場所面積500~3000㎡(不含500㎡,含3000㎡)的大型餐飲服務經營者,應≥1︰2.5;加工經營場所面積>3000㎡的特大型餐飲服務經營者,應≥1︰3.0。如門店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可適當減少。加工經營場所面積小于45㎡的,以及所有制作工序均在自動制售設備內進行的,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可以不作要求。
 
 ?。ㄈ┎惋嫹战洜I者一次性最大供餐人數,按供餐人數人均占有面積計算。無就餐場所的按食品處理區面積計算,應≥0.5㎡;有就餐場所的按經營場所面積計算,應≥2.0㎡。如門店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人均占有面積可適當減少。
 
 ?。ㄋ模﹩挝皇程檬称诽幚韰^推薦面積,供餐人數100人以下的不小于30㎡,供餐人數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食品處理區面積再增加0.3㎡,供餐人數1000人以上超過部分每增加1人食品處理區面積增加0.2㎡。
 
  第四十二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給、排水系統。排水溝有排水坡度(宜不小于1.5%),易于排水和清潔,排水溝設可拆卸的蓋板,出口設防止動物入侵的設施。地漏帶水封。
 
  第四十三條 食品處理區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墻壁應當有1.5m以上的墻裙,墻裙光滑、不吸水、易清洗。
 
  第四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當裝配嚴密,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等設施。設置滅蠅燈的,應懸掛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與食品加工操作場所保持一定距離。
 
  第四十五條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
 
  第四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方便員工使用、數量滿足要求的洗手設施,洗手設施附近有相應的清洗、消毒、干手用品或設施,以及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第四十七條 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與數量或容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專用清洗設施,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如門店制售食品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可不設置原料清洗水池。
 
  第四十八條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排氣口裝有金屬隔柵或網罩,過濾器便于清洗和更換。
 
  烹調場所使用固體燃料的,爐灶應為隔墻燒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塵污染食品。
 
  第四十九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水池的大小和數量與消毒方式、餐用具的大小及數量相適應,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各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提倡使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對餐用具消毒。
 
  第五十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以及原料加工中切配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色標或者標牌等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五十一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及一次性餐飲具,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第五十二條  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經過加裝水凈化設施或煮沸設備處理。
 
  第五十三條  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使用防爆燈。
 
  第五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設置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廢棄物容器的蓋子宜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五十五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
 
  食品庫房設置足夠數量的存放架,保證食品隔墻、離地、通風、防潮。
 
  第五十六條  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五十七條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第五十八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
 
  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五十九條  提供自助餐和送餐服務的設備要求:
 
 ?。ㄒ唬┨峁┳灾头盏?,應當設置保溫設施,確保貯存溫度符合食品要求。
 
 ?。ǘ┨峁┧筒头盏?,應配備專用封閉的保溫設備設施,保證送餐時食品中心溫度符合要求,設備設施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六十條 一次性接待100人以上(含100人)群體性聚餐的,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配備食品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
 
  第二節  食品制售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第六十一條  申請現場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和制作裱花類糕點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0%,且≥5㎡。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蔬果拼盤,或僅簡單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的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六十二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ǘig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以紫外線燈作為空氣消毒裝置的,紫外線燈(波長200~275nm)應按功率≥1.5W/m3設置,強度大于70μw/cm2,安裝反光罩,專間內紫外線燈分布均勻,距離地面2m以內。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ㄈig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或具有上述設施的預進間。專間內洗手消毒設施除符合本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外,水龍頭應當為非手觸動式。
 
 ?。ㄋ模┬枰苯咏佑|成品的用水,應經過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第六十三條  備餐及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類糕點)、自制飲品制作(不含生鮮乳飲品,不含簡單沖調配制飲品)的,應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或操作專間。
 
  第六十四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墻裙鋪設到頂。
 
  (二)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ㄈ┤肟谔幵O置洗手、消毒設施。
 
  (四)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經過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ㄎ澹﹤洳蛨鏊O置的空氣消毒設施符合第六十二條要求。
 
  第六十五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不含自釀白酒,下同)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三節  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六條  餐飲服務單位內設中央廚房的,中央廚房除應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二節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鏊O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1.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照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經過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2.食品處理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300㎡,食品加工操作和貯存場所面積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切配烹飪場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5%。清洗消毒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分裝專間面積不小于10㎡。
 
  3.食品處理區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4.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地面和排水溝排水坡度宜不小于1.5%,排水的方向從高清潔操作區流向低清潔操作區。排水溝側面與底面接合處應有一定弧度,并設有可拆卸的蓋板,溝內不應設置其他管路,保持通暢、便于清洗。
 
 ?。ǘ┻\輸設備要求: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ㄈ┦称窓z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1.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檢驗室應配備微生物檢驗等實驗室基本設備,具有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
 
  2.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3.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六十七條  中央廚房不得制作生食類食品、不得從事冷加工制作冷食類食品,不得制作裱花類糕點,不得制作乳及乳制品。
 
  第四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八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除應附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二節的規定外,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面積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面積原則上不小于200㎡。小于等于400㎡,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2.5;400 ㎡~800㎡(不含400㎡,含800㎡),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4;800㎡~1500㎡(不含800㎡,含1500㎡),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6;面積大于1500㎡的,其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可適當減少。
 
  (二)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5%,分餐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0%,清洗消毒區面積≥食品處理區10%。
 
  (三)按照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分裝專間面積≥10㎡。
 
 ?。ㄋ模﹫鏊孛鎽捎帽阌谇逑吹挠操|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食品處理區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地面和排水溝排水坡度宜不小于1.5%,排水的方向從高清潔操作區流向低清潔操作區。排水溝側面與底面接合處應有一定弧度,并設有可拆卸的蓋板,溝內不應設置其他管路,保持通暢、便于清洗。
 
  第六十九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七十條  運輸設備要求:
 
 ?。ㄒ唬┡鋫浞忾]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七十一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ㄒ唬┯袟l件的食品經營者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檢驗室應配備微生物檢驗等實驗室基本設備,具有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
 
  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ǘ┡鋫淞魳訉S萌萜?、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七十二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制售生食類食品、不得從事冷加工制作冷食類食品,不得制售裱花類糕點,不得制售乳及乳制品。
 
  第五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三條 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四章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單位食堂備餐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備餐專用場所設置調溫裝置,其余應當符合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鼓勵單位食堂配備食品檢驗設備和人員。
 
  第七十六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原則上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冷食類食品(腌菜除外)、裱花類糕點制售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各餐飲服務場所定義:
 
  (一)加工經營場所:指與食品制作供應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
 
 ?。ǘ┦称诽幚韰^: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ㄈ┓鞘称诽幚韰^: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四)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五)清潔操作區:食品處理區分為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一般操作區。清潔操作區包括專間、專用操作場所,準清潔操作區包括烹調場所、餐用具保潔場所,其余為一般操作區。
 
  第七十八條 生鮮乳飲品制售的許可審查,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另行制定。
 
  第七十九條 對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的許可審查條件和審查規范,由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參照本細則制定,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報。
 
  第八十條  本細則中“宜”、“提倡”、“鼓勵”、“推薦”的要求是推薦食品經營者執行。
 
  第八十一條  本細則由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及核查結果判定標準.doc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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