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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食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6-03-22 925
核心提示: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食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食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3月16日
 
  相關附件
 
     深圳市食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試行).docx

  深圳市食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試行)
 
  一、行政許可內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授予設區的市級食品經營單位監管部門的管轄權限范圍內,受理、審查、決定食品經營行政許可(含許可證的新辦、延續、變更、補證、撤銷、注銷)。
 
  (一)食品經營許可原則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二)食品經營主體業態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銷售食品的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酒類批發商、通過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食品自動銷售售貨商)、網絡食品銷售商、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等具體業態。食品銷售經營者具體業態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大型餐館、中型餐館、小型餐館、飲品店、糕點店、微小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管理企業等具體業態。餐飲服務經營者的具體業態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幼兒園食堂、校外午托機構食堂、職工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工地食堂等。單位食堂具體類型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食品經營主體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三)食品經營項目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類糕點,不含裱花類糕點)、自制飲品制售、半成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具體到品種**);食品經營管理等。
 
  申請散裝熟食、散裝酒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散裝酒必須為獲得生產許可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經營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兌制、配制酒類出售。餐飲服務經營者如申請提供自釀酒的,應當在自制飲品制售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給就餐者現場消費的酒水飲料、糕點類等非自制食品,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或非自制預包裝食品,不需在許可證上專門標注銷售類的經營項目。
 
  食品銷售經營者將預包裝食品拆封、簡單加熱提供給消費者即時食用的,列為散裝食品銷售,不需在許可證上專門標注制售類的經營項目。
 
  (四)食品經營許可范圍特別規定
 
  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供餐人數在50人以下或食品處理區面積小于30㎡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不含學校、幼兒園、校外午托機構食堂),其供餐場所暫不納入食品經營許可范疇。
 
  在美食節、展銷會臨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其經營場所暫不納入食品經營許可范疇。
 
  食品攤販由轄區街道辦事處按照《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依法實施登記。食品攤販是指商品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劃定或者臨時指定區域內擺攤設點,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國境口岸食品經營許可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五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主體要求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社會團體登記證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商事主體分支機構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同時供應兩個及以上的企業員工就餐的工業區食堂可以承包方名義申請。
 
  (二)食品經營許可具體審查條件
 
  各類食品經營單位具體審查條件詳見《深圳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標準(試行)》(附件1)。
 
  (三)食品經營許可限制申請規定
 
  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2015年8月31日發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5〕228號)。
 
  五、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如實申報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如實填報合法使用經營場所承諾書以及經營場所面積等相關信息,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各類業務申請材料清單詳見《深圳市食品經營單位現場驗收申請表》(附件2)、《深圳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附件3)和《深圳市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表》(附件4)。
 
  (一)新辦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或經營項目,改建、擴建食品經營場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營業執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申請現場驗收已經提交的免于提交,提供電子營業執照相關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1份;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在申請現場驗收時已經提交的免于提交);食品銷售經營者(單純預包裝食品銷售除外)、餐飲服務經營者(微小餐飲除外)、單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相應欄目填寫);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供餐人數3000人及以上的單位食堂要求取得高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大型餐館、供餐人數500人及以上的單位食堂要求取得中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其它要求取得初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食品銷售單位要求取得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食品銷售和食品制售兼營單位要求取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
 
  5.合法使用經營場所承諾書(在申請書相應欄目填寫)。承諾內容:本單位鄭重承諾已取得所申報地址作為本單位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詳細地址表述真實無誤;所申報經營場所符合環保、消防有關規定;如所申報經營場所法定用途屬于住宅的,已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十七條等相關規定,并已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的意見,同意將所申報地址的房屋改變為食品經營單位經營性用房;
 
  6.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須提交《現場驗收核查意見》1份;
 
  8.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散裝酒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9.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下列情形提交申請材料同新辦食品經營許可證:
 
  1.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由于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
 
  2.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食品經營者自愿申請換證的;
 
  3.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
 
  4.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遺失、損壞申請補辦的;
 
  5.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
 
  6.食品經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或距有效期屆滿不足30個工作日的。
 
  (二)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記載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住所(非經營場所)以及經營場所地址名稱(門牌號、路段名等發生變更,實際地址不變)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同一經營地址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提供電子營業執照相關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變更經營場所地址名稱的須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會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1份;
 
  5.轉讓的須提交轉讓合同, 變更的須提交變更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6.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需提交新的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7.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相應欄目填寫);
 
  8.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書面聲明(在申請書相應欄目填寫)。
 
  (三)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營業執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提供電子營業執照相關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相應欄目填寫);
 
  5.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書面聲明(在申請書相應欄目填寫)。
 
  (四)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申請補辦須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3.營業執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提供電子營業執照相關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相應欄目填寫)。
 
  (五)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相應欄目填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三條;《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2015年8月31日發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六)申請現場驗收,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現場驗收申請書原件1份;
 
  2.營業執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提供電子營業執照相關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須提交《食品加工場所流程布局設備設施圖紙》1份(微小餐飲免于提交,原餐飲服務許可證未超過有效期申請延續免于提交);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5.合法使用經營場所承諾書(在申請書相應欄目填寫)。承諾內容:本單位鄭重承諾已取得所申報地址作為本單位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詳細地址表述真實無誤;所申報經營場所符合環保、消防有關規定;如所申報經營場所法定用途屬于住宅的,已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十七條等相關規定,并已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的意見,同意將所申報地址的房屋改變為食品經營單位經營性用房。
 
  六、申請表格
 
  各類申請表格可到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辦證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www.szmqs.gov.cn <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費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車服務的食品經營企業可選擇到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所在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許可業務;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經營場所面積3000m2以上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大型連鎖食品經營單位(含門店)及市直屬各類學校食堂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鹽田區、光明新區、坪山新區、龍華新區、大鵬新區除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受理以外的其它食品經營單位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寶安區、龍崗區除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受理以外的其它食品經營單位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分別為:
 
  (1)所有食品銷售經營者、經營場所面積200m2以下(含200 m2)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不含學校、幼兒園和校外午托機構食堂)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轄區監管所;
 
  (2)全區的學校、幼兒園和校外午托機構食堂,經營場所面積200m2以上(不含200 m2)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車服務的企業,選擇到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的,許可決定機關為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選擇到所在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的,許可決定機關為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經營場所面積3000m2以上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大型連鎖食品經營單位(含門店)及市直屬各類學校食堂許可申請的決定機關為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其它食品經營單位許可申請的決定機關為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新辦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或經營項目,改建、擴建食品經營場所,首先提出現場驗收申請,現場驗收通過后,憑現場驗收核查意見和其它申請材料在意見出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逾期須重新申請現場驗收。
 
  提交申請材料同新辦的6種情形(詳見五、申請材料第(一)項),辦理程序同新辦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程序。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網絡食品銷售、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可免于申請現場驗收,直接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1.申請現場驗收程序如下:

申請人提出現場驗收申請——現場核查——出具現場驗收核查意見

2.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程序如下:

受理——審批——發放
 
  (二)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記載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住所(非經營場所)以及經營場所地址名稱(門牌號、路段名等發生變更,實際地址不變)的程序如下:

受理——審批——發放
 
  (三)申請補發或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程序如下:
 
  材料齊全,窗口工作人員出具注銷決定書或補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1.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2.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3.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五)被許可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
 
  十、行政許可時限
 
  現場驗收核查自接收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因申請人不符合現場核查要求需要整改的時間除外。
 
  食品經營許可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依法需要聽證、檢疫、檢驗、鑒定所需時間除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受理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標簽: 食品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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