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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抽查檢驗樣品付費管理辦法(試行)(閩質監監〔2009〕64號)

   2013-04-24 376
核心提示: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嚴格執行在產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中抽取樣品應當付費等規定要求,特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嚴格執行在產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中抽取樣品應當付費等規定要求,特制定本辦法。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定期檢驗(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抽查檢驗”)以及各設區市、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自行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查檢驗中對抽樣、買樣及檢驗后樣品的處理等要求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產品質量抽查檢驗中的其他要求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產(商)品計量監督抽查檢驗中對抽樣付費的管理按本辦法附件《計量監督抽查檢驗樣品付費管理補充規定(試行)》執行。

  一、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一條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成立產品質量抽查檢驗樣品費核定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省質監局樣品費核定管理小組”),負責產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樣品買樣費預算的審核、詢價、批準和監督工作。省質監局樣品費核定管理小組由分管產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的局領導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監督處、計量處、計劃財務處、監察室。

  第二條 省質監局監督處負責制定全省產品質量抽查檢驗計劃和方案,組織實施并下達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省屬質檢機構承擔的省級產品質量定期檢驗任務;負責審查承擔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省級產品質量定期檢驗任務的質檢機構提交的抽查檢驗方案和樣品買樣費預算;負責根據本年度全省產品質量定期檢驗計劃核定各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設區市質監局”)的定期檢驗樣品買樣費額度。

  第三條 省質監局計量處負責制定全省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抽檢計劃和方案,組織實施省級計量監督專項抽查,確定承擔省級計量監督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負責審查定量包裝商品省級計量監督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提交的抽查檢驗方案和樣品買樣費預算。

  第四條 省質監局計劃財務處負責對各設區市質監局和承檢機構樣品買樣費的報價、詢價、支付、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省質監局監察室參與對承檢機構樣品買樣費的報價、詢價、支付、使用等真實性的審核、抽查工作,負責對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查處。

  二、方案的上報、審批與執行

  第六條 自2009年1月1日起,省級產品質量抽查檢驗任務由省質監局統一組織實施。各設區市質監局應根據轄區內產業的分布、發展,依對產品質量狀況分析評估、風險監測及專項治理等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2月初向省質監局提交本地區下年度產品質量定期檢驗的計劃和產品目錄。各省屬質檢機構也可按上述原則向省質監局提出抽查建議。

  第七條 承檢機構在接受省質監局下達的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任務時,應制定相應的產品檢驗方案,檢驗方案原則上應符合《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的規定要求(特殊情況除外)。檢驗方案(包括抽樣數量)及所需樣品買樣費、檢驗費預算清單等應提交省質監局,經審核后執行。

  第八條 省質監局依據與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當年度產品質量定期檢驗目錄、各設區市質監局提交的年度產品質量定期檢驗計劃和產品目錄,制定全省產品質量定期檢驗方案并核定當年度樣品的買樣費,各地自行突破省質監局核定的當年樣品買樣費額度的部分,由設區市質監局自行承擔。列入省質監局定期檢驗方案中的產品為必檢產品,原則上按《關于印發2006年度福建省產品質量定期檢驗工作方案的通知》(閩質監監[2006]39號)確定的分工,由省質監局和各設區市質監局分別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承檢機構在接受產品質量定期檢驗任務時,應制定并將檢驗方案(包括抽樣數量)及所需樣品買樣費預算清單提交下達任務的質監部門,經審核后執行。

  三、抽樣及買樣要求

  第十條 抽樣工作可由承檢機構自行承擔,也可由企業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抽樣,但均應在承檢機構提交給下達抽查檢驗任務的質監部門的檢驗方案中予以明確。承擔自行抽樣工作的承檢機構應配備專門的抽樣人員,有條件的還應建立專門的抽樣機構,實行抽檢分離的工作方式。承擔抽樣工作的人員應具備抽樣基礎知識,熟悉抽樣要求,并按規定或檢驗方案中的相關要求進行抽樣。

  第十一條 抽樣時,抽取的樣品數應按檢驗方案的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抽樣人員抽取樣品后,應向受檢單位支付其中檢驗樣品的買樣費或辦理買樣費支付手續,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樣品由企業無償提供的除外。在生產企業抽樣時,檢驗樣品的買樣費按該產品的成本價核算;在市場抽樣時,檢驗樣品的買樣費按該經銷單位的進貨價核算。

  第十三條 向企業支付樣品買樣費的方式應符合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設區市質監局下達的產品質量抽查檢驗任務,樣品買樣費的具體支付方式由各設區市質監局自行制定;省質監局下達的省級產品質量抽查檢驗任務,樣品買樣費按省質監局規定的辦法支付。支付樣品買樣費后,承檢機構應向企業或經銷單位索取正式的收款票據,收款票據留存承檢機構備查。

  第十四條 屬下列情況的,在不影響檢驗工作的原則下,可不進行買樣:

  1、檢驗后仍能保持產品的完整性、各項性能指標和正常使用功能,且可原樣退回的。

  2、價格低廉且企業自愿無償提供的產品,可以尊重企業的意愿,不付樣品買樣費,但必須請企業出具“自愿無償提供樣品聲明” 的書面憑證,并在抽樣后一并帶回。“自愿無償提供樣品聲明”由承檢機構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由企業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抽樣的,樣品買樣費收款票據和企業出具的“自愿無償提供樣品聲明”應與樣品一并轉交承檢機構。

  第十六條 備用樣品原則上封存在企業或經銷單位,暫不付樣品買樣費;承檢機構確需將備用樣品帶離企業的,應以書面形式向企業作出對檢驗合格產品的備用樣品將及時、完好退回的承諾。

  四、復檢與備樣費

  第十七條 檢驗結束后,承檢機構應當及時將《產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生產企業或經銷單位,同時報送下達產品質量抽查檢驗任務的質監部門。下達任務的質監部門必須在抽樣單上明顯的位置向企業告知:被抽查生產企業或者經過了確認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產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下達產品質量抽查檢驗任務的質監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并抄送承檢機構,報告時間以送達或郵件的寄出日期為準;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抽樣單上的告知欄由省局統一規范格式后下發。

  第十八條 下達產品質量抽查檢驗任務的質監部門收到企業申請復檢的書面報告后,應當在3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復檢的決定,并通知企業及承檢機構。復檢可以在原承檢機構進行,也可以安排其他具有檢驗能力的同級或上一級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原承檢機構為省級的,復檢時需要變動的必須選擇具有省級或省級以上資質的檢驗機構。

  第十九條 復檢時需要采用備用樣品的,復檢前承檢機構應對照抽樣單對備用樣品進行驗收,并對備用樣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檢查(復檢機構與原承檢機構不同時,應由復檢機構與原承檢機構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驗。

  第二十條 復檢應當在復檢機構質量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一致的,備用樣品由企業無償提供并支付復檢費;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時,復檢機構為原承檢機構的,經質量負責人確認,復檢機構為其他檢驗機構的,經原承檢機構和復檢機構雙方共同確認,屬原承檢機構的原因導致檢驗結論錯誤的,備用樣品的買樣費及復檢費由原承檢機構承擔。

  第二十一條 承檢機構原則上應當及時將檢驗報告寄送生產企業、經銷單位和下達產品質量抽查檢驗任務的質監部門。抽查檢驗結論為合格的,企業或經銷單位可自行解除被封存的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在承檢機構的,承檢機構應原樣退回受檢單位。抽查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由負責該不合格產品后處理工作的質監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檢驗后樣品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承檢機構應制定《檢驗樣品處理規定》,明確檢驗后樣品的交接、保管、處置要求和程序,加強對檢驗后樣品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檢驗后樣品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留樣期滿后由承檢機構報下達產品質量抽查檢驗任務的質監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予以銷毀:

  1、不能作技術處理或技術處理后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

  2、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3、失效、變質或易腐爛的;

  4、已經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價值的;

  5、無法保存或其他應該銷毀的樣品;

  6、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有一定使用價值或有回收利用價值的檢驗后樣品,經下達產品質量抽查檢驗任務的質監部門審核同意,承檢機構原則上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拍賣或處理,拍賣或處理工作的組織、監督由下達產品質量抽查檢驗任務質監部門的監察、計財部門或委托下一級質監部門的監察、計財部門實施。

  六、買樣費的結付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承擔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任務的承檢機構完成每批抽檢任務后,應按抽樣任務書規定的時限將該批產品的檢驗樣品實際買樣費、檢驗費列表和樣品的處理方案及《省級產品質量抽查合格企業名單》、《省級產品質量抽查不合格企業名單》、《省級產品質量抽查統計表》、《設區市產品質量抽查狀況分布表》、《檢驗報告》等一并報送省質監局。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樣品買樣費、檢驗費由省質監局與承檢機構按季度結付。

  第二十六條 承擔產品質量定期檢驗任務的承檢機構完成每批抽檢任務后,應按抽樣任務書規定的時限將該批產品的檢驗樣品實際買樣費列表和樣品的處理方案及相關檢驗報表一并報送下達定期檢驗任務的質監部門。樣品買樣費的撥付由省質監局和設區市質監局的計財處(科)負責,具體辦法由省質監局計財處另文下發。

  第二十七條 由企業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抽樣的,樣品買樣費與相關承檢機構結算。

  第二十八條 各設區市質監局和承檢機構必須加強樣品買樣費的管理,不得虛報、亂報樣品買樣費,不得將樣品買樣費挪作他用。省質監局計財處應會同監察室每年對各設區市質監局和相關承檢機構樣品買樣費的報價及實際核報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虛報、亂報樣品買樣費或將樣品買樣費挪作他用的,一經發現,在結算時一律加倍扣減,并給予全省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承檢資格1年;違紀違規的,按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00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附件:

  計量監督抽查檢驗樣品付費管理補充規定(試行)

  根據《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抽查檢驗樣品付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付費管理辦法》),特制定計量器具產品和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抽樣、買樣及檢驗后樣品的處理等管理規定,與《付費管理辦法》一并施行。

  一、計量器具產品質量抽查檢驗

  第一條 計量器具產品質量抽查檢驗任務由省質監局統一組織下達,由省質監局授權的有關計量技術機構承擔,抽查檢驗工作按照《付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執行,各設區市質監局不再自行組織抽查檢驗。

  二、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抽查檢驗

  第二條 各設區市質監局應根據轄區內生產、銷售企業的分布和產品特點,結合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抽檢情況及專項治理等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2月初向省質監局提交本地區下年度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抽查計劃和商品目錄,也可向省質監局提出抽查建議。

  第三條 承檢機構在接受省質監局下達的省級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監督抽查任務時,應將檢驗方案及所需在流通領域內抽檢的樣品買樣費預算清單提交省質監局,經審核后執行。

  第四條 省質監局依據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核準的計量檢驗收費標準,核定當年度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檢驗費。各地自行突破省質監局核定的當年樣品買樣費額度的部分,由設區市質監局自行承擔。

  第五條 在生產企業和流通領域抽查并可在現場進行凈含量檢驗的定量包裝產(商)品可不進行買樣。

  第六條 抽樣要求依據《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檢驗規則》,買樣及檢驗后樣品的處理要求參照《付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承擔省級計量監督抽查任務的承檢機構完成下達的抽檢任務后,應按規定的時限將各次的檢驗樣品實際買樣費和樣品的處理方案及檢驗抽樣單、抽查統計表等材料一并報送省質監局。

  第八條 省級計量監督抽查的樣品買樣費、檢驗費由省質監局與各設區市質監局按半年度結付;由市、縣質監局自行安排的計量監督任務,買樣費和檢驗費由下達任務的質監部門與相關承檢機構結算。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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