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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檢驗檢疫局關于印發進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的通知(浙檢動〔2016〕276號)

   2017-08-04 713
核心提示:各分支檢驗檢疫局,本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浙江檢驗檢疫局進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已經2016年11月28日局長辦公
各分支檢驗檢疫局,本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浙江檢驗檢疫局進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已經2016年11月28日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6年12月28日
 
 ?。ù思_發布)
 
  浙江檢驗檢疫局進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規范
 
  1.目的
 
  為規范浙江檢驗檢疫局進境糧食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外來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質隨進境糧食傳入,提高檢驗檢疫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77號令),制定本工作規范。
 
  2.適用范圍
 
  本工作規范適用于進境(含過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本工作規范所稱糧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類、豆類、油料類等作物的籽實以及薯類的塊根或者塊莖等。
 
  3.職責
 
  3.1浙江檢驗檢疫局動植物檢疫監管處(以下簡稱省局動植處)統一負責轄區內進境糧食檢驗檢疫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對進境糧食指定存放加工場所(以下簡稱指定場所)首次評審,并負責進境糧食檢疫審批初審工作。
 
  3.2進境口岸分支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境糧食檢驗檢疫、除害處理、裝載監督管理、疫情監測和檢疫審批受理等工作。
 
  3.3目的地分支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境糧食指定場所評審申請的受理、初審和延期評審,以及裝卸、調運、存放與加工過程的監督管理和疫情監測等工作。
 
  4.指定場所評審
 
  4.1擬從事進境糧食存放、加工業務的企業在首次辦理進境糧食檢疫審批之前,應向所在地分支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指定場所評審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進境糧食指定存放加工場所評審申請表》(附件1);
 
 ?。?)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注冊執照等文件復印件;
 
 ?。?)運輸方案(包括運輸方式、運輸路線、防疫措施和突發事故處置預案等);
 
  (4)企業平面圖(包括各倉儲庫的大小、容量);
 
  (5)防疫體系文件和外來有害生物監測體系(包括防疫制度、防疫小組人員名單、監測制度和監測設施等);
 
 ?。?)接卸、運輸、倉儲、下腳料處理等關鍵區域、設施照片及能力說明;
 
 ?。?)企業風險防控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
 
  (8)其它相關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防疫人員資質、崗位人員資質等)。
 
  4.2分支機構收到企業申請后,及時對資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及補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3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4.4分支機構受理申請后,由分支機構填寫初審意見,并將初審合格的申請企業名單、《進境糧食指定存放加工場所初審報告》(附件2)及申請資料上報省局動植處。省局動植處組成包含2-3名技術專家的評審小組,對申請企業按照相關防疫條件及能力要求進行評審,其結果填入《進境糧食指定存放加工場所評審記錄表》(附件3)。
 
  4.5對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項,書面通知申請企業限期整改,并由所在地分支局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驗證。
 
  4.6現場評審合格或評審發現的不符合項已整改并經跟蹤驗證合格的,由所在地分支局及時將企業申請材料和評審記錄上報省局動植處。評審不合格或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上報,并通知企業不合格原因。
 
  4.7省局動植處對指定場所的申請材料及評審情況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將名單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4.8指定場所有效期3年,自批準之日起生效。進口糧食存放加工企業需要延期的指定場所,到期前3個月應向所在轄區分支局申請延期,延期評審由分支局實施。通過評審的企業,延續指定資質3年;未通過評審的企業,取消指定資質。
 
  4.9進口糧食存放加工企業出現法人代表或負責人、防疫人員變化、增加加工糧食種類等情況,應及時向所在地分支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4.10進口糧食存放加工企業出現地址變更、改建或擴建等涉及檢驗檢疫監管重大變更情況的,應當向所在地分支局重新申請指定場所評審。
 
  5.檢疫審批
 
  5.1進境糧食貨主在簽訂貿易合同前,需向進境口岸分支機構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及浙江局有關檢疫審批有關程序等規定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并將國家糧食質量安全要求、植物檢疫要求及《檢疫許可證》中規定的相關要求列入貿易合同。
 
  5.2進境糧食指定存放加工場所不在口岸轄區內的,進口糧食單位在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檢疫許可證》時,須提交指定場所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署意見的《進口糧食檢疫初審聯系單》(以下簡稱《初審聯系單》)。
 
  5.2.1辦理《初審聯系單》時,進境糧食存放加工企業需提供如下相關材料:
 
  存放加工企業與進口貿易企業有關合同;
 
  (2)進口糧食風險防控措施方案;
 
 ?。?)前期進口糧《初審聯系單》、《調運聯系單》、出入庫和存放加工記錄、進口糧下腳料存放及無害化處理記錄(首次除外)。
 
  5.2.2嚴格評審企業防疫體系,核定企業實際生產用量。必要時,對前期進口糧食存放加工情況進行現場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風險防控管理制度落實情況、下腳料無害化處理情況、周邊雜草及自生苗監測情況等。
 
  5.3嚴格按照法定審批時限要求辦理檢疫審批,嚴格審核相關企業資質、加工儲存能力及申報文件。進口企業如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進境糧食指定場所的,應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并通過省局報總局備案。
 
  5.4因科研、參展、樣品等特殊原因而少量進境未列入國家質檢總局準入名單內糧食的,進口企業需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特許審批,并提交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符合防疫要求的證明文件。
 
  6.檢驗檢疫程序
 
  6.1報檢
 
  6.1.1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糧食進境前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報檢,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Z食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
 
  (二)產地證書;
 
 ?。ㄈ┵Q易合同、信用證、提單、裝箱單、發票等貿易憑證;
 
  (四)《檢疫許可證》以及其他按規定應當提供的單證;
 
 ?。ㄎ澹╇p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確定的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單證。
 
  進境轉基因糧食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等相關批準文件。
 
  鼓勵貨主向境外糧食出口商索取由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或者由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品質證書、衛生證書、適載證書、重量證書等其他單證。
 
  6.1.2經審核,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的,接受報檢。否則,不予受理報檢。
 
  6.1.3接受報檢后,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業務部門指定施檢人員接單。
 
  6.2檢驗檢疫準備
 
  6.2.1施檢人員根據報檢單及隨附單據,了解貨物產地、品種和貨物裝載、處理、運輸情況,并查閱相關資料,了解產地疫情,掌握該進境糧食有可能傳帶的有害生物種類。對來自不同國家的糧食可以裝運于同一船舶,應分艙裝載,并在有關單證上注明。
 
  6.2.2及時聯系貨主落實現場檢驗檢疫事宜,確定時間、地點、人員。
 
  6.2.3準備檢驗檢疫工具(剪刀、鑷子、刷蟲筆、放大鏡、指形管、篩子、取樣袋等)、照相機或錄像機、熏蒸劑檢測儀、抽/采樣憑證、檢驗檢疫原始記錄單等,要求取樣鏟、樣品袋、記號筆等取樣工具清潔衛生、完好、無異味,以避免對樣品的污染。
 
  6.2.4向承載人或其代理了解上一航次裝載貨物種類,評估對裝載糧食的質量安全風險;本航次船艙清潔、消毒情況,裝貨時天氣情況和運輸過程中海事情況等,索取貨物配載圖/艙單,必要時查閱航海日志。
 
  6.3散裝船運糧食現場檢驗檢疫
 
  6.3.1表層檢驗檢疫
 
  6.3.1.1船舶裝載入境糧食,須在錨地對貨物表層實施檢驗檢疫,未發現重大疫情且無重大異常質量安全情況后船舶方可進港,散裝糧食應當在港口繼續接受檢驗檢疫。需直接靠泊檢驗檢疫的,應當事先征得檢驗檢疫機構的同意。
 
  6.3.1.2現場查驗前,進境糧食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書面申報進境糧食隨航熏蒸處理情況,并提前實施通風散氣。未申報的,檢驗檢疫機構不實施現場查驗;經現場檢查,發現熏蒸劑殘留物,或者熏蒸殘留氣體濃度超過安全限量的,暫停檢驗檢疫及相關現場查驗活動;熏蒸劑殘留物經有效清除且熏蒸殘留氣體濃度低于安全限量后,方可恢復現場查驗活動。
 
  6.3.1.3檢查糧食的重點為是否水濕、發霉、變質,是否攜帶昆蟲及雜草籽等有害生物,是否有混雜糧谷、植物病殘體、土壤、熏蒸劑殘渣、種衣劑污染、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及其他禁止進境物等,如發現上述情況,應對疫情及污染情況進行判別,可采取由船方清除污染物,嚴重的應停止檢驗檢疫,并對現場進行拍照或錄像,做好工作記錄,了解裝貨時天氣情況和運輸過程中海事情況等,索取貨物配載圖/艙單,查閱航海日志。必要時貨主可申請殘損鑒定。
 
  6.3.1.4過篩檢疫。在各艙按棋盤式隨機選點20-30個,選擇適合的圓孔規格篩進行篩檢,仔細檢查篩下物中有無蟲、雜草籽、菌癭、土塊等,并同時檢查篩上物,根據需要將篩上挑出物及篩下物裝入樣品袋(或指形管)并標識,帶回實驗室作進一步檢查。
 
  6.3.1.5抽樣工具。機械自動取樣器或金屬雙套管取樣器、取樣鏟等。
 
  6.3.1.6抽樣方法和數量。抽樣方法和數量具體參照相關產品標準、方法、規定(SN/T2088、SN/T2122、SN/T 0800.1等)和檢驗檢疫工作手冊植物檢疫分冊。
 
  6.3.1.7卸貨通知。經表層現場及室內檢驗檢疫,沒有發現重大疫情(如谷斑皮蠹、TCK、油菜莖基潰瘍病、玉米細菌性枯萎病菌等)、和霉變、水濕、大量摻雜其他嚴重污染物質、熏蒸劑殘渣等,及時簽發卸貨通知單,通知貨主或港務部門準予卸貨。否則,經除害處理合格,或清除霉變、水濕等嚴重污染物質、熏蒸劑殘渣后方可卸貨。
 
  6.3.2卸貨過程中的檢驗檢疫
 
  6.3.2.1在卸貨過程中繼續檢查貨物如發現6.3.1.3中提及的疫情及污染情況,可采取由船方清除污染物,嚴重的應停止檢驗檢疫,所有貨物經除害處理合格后方可準予繼續卸貨或按規定的方法卸貨后進行除害處理。
 
  6.3.2.2按6.3.1.6方法抽樣。
 
  6.3.2.3中、下層均需重復過篩檢疫。
 
  6.4集裝箱裝載糧食現場檢驗檢疫
 
  現場打開集裝箱,實施檢驗檢疫。現場不具備檢驗檢疫條件的,可以允許將貨物運到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庫、廠實施檢驗檢疫,運輸途中應嚴防撒落,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不得擅自調離。
 
  6.4.1集裝箱密封性查驗。對全批集裝箱進行密封性查驗,要求集裝箱表面清潔、密封性好、無異味、無撒漏。
 
  6.4.2開箱前的準備工作。打開集裝箱前,須在箱口鋪設編織布或塑料膜,以便對撒漏的糧食進行清掃和回收。
 
  6.4.3安全檢查
 
  集裝箱開箱前須進行箱內熏蒸劑濃度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開啟箱門。熏蒸劑殘留量超標的,需運往安全地點進行通風散毒,直至符合安全標準。
 
  開啟箱門后,應檢查集裝箱封口處擋板固定是否牢固,必要時進行加固,防止糧食突然傾瀉造成安全事故。
 
  6.4.4抽樣工具:金屬雙套管取樣器、取樣鏟、深層扦樣器等,要求取樣工具清潔衛生、完好、無異味以避免對樣品的污染。
 
  6.4.5取樣方法的選擇
 
  6.4.5.1當集裝箱內糧食為散裝且箱內剩余空間較大,檢驗檢疫人員可以正常進入并確保能隨機扦取到箱內任何部位樣品時,可選擇人工雙套管取樣法。
 
  6.4.5.2當集裝箱內糧食為散裝且箱內剩余空間較小,檢驗檢疫人員無法正常進入集裝箱時:
 
  (1)若封裝擋板采用紙質或其他易于取樣工具穿透的材料,可選擇深層扦樣器取樣法;
 
  (2)若封裝擋板采用木板或其他取樣工具難以穿透的材料,可選擇灌包后倉庫取樣法。
 
  6.4.5.3若集裝箱內糧食為袋裝,應按照SN/T 0800.1袋裝糧食、飼料和油料抽樣方法操作。
 
  6.4.6 抽取樣品
 
  6.4.6.1人工雙套管取樣法:參照SN/T2088、SN/T2122、SN/T 0800.1抽樣方法操作。
 
  (1)集裝箱抽檢比例。根據每批報檢的集裝箱數量確定抽檢集裝箱數量。5個集裝箱以下的,應全部開箱實施檢驗檢疫,進行過篩檢疫及抽取檢驗檢疫樣品。如果超過5個集裝箱,則每增加5個集裝箱增加抽檢1個,余數不足5個集裝箱的,應抽檢1個。過篩檢疫及樣品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可增加開箱數量。
 
  (2)集裝箱抽樣點數量。在抽檢的集裝箱內隨機選取7個點抽取樣品,盡量保證采樣點在集裝箱內分布均勻。
 
  6.4.6.2深層扦樣器取樣法:將合適長度的扦樣管沿水平方向穿透擋板插入集裝箱內,當取樣管頂端到達預先確定的第一個取樣點后啟動深層扦樣器電源抽取樣品,以后各取樣點依此操作。集裝箱抽檢比例和抽樣點數量同6.4.6.1。
 
  6.5填寫現場檢驗檢疫記錄。根據現場檢驗檢疫的情況如實填寫檢驗檢疫原始記錄單,如有異常的,應做詳細記錄,必要時留存影像資料。取樣后,開具抽/采樣憑證,并經雙方簽字,貨主聯由貨主或其代理人收執。
 
  6.6送檢
 
  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文件、標準等要求,對現場查驗抽取的樣品及發現的可疑物送實驗室進行檢測鑒定?!?nbsp;  全文請點擊下載查看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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