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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函〔2014〕80號)

   2014-09-03 434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任務分工方案》(以下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任務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并就做好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工作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各項改革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各責任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建立落實《分工方案》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明確完成時限。各責任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作為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導檢查,確保各項任務和措施落實到位。

  二、突出重點,穩步推進改革。要將國務院辦公廳列入2014年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20項重點任務,以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等問題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確具體任務目標和推進措施,細化實化監管措施,切實解決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環節中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

  三、明確時限,做好工作銜接。對國家統一安排和部署的改革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對照國家的要求和實施進度,加強前期調研摸底,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待國家出臺有關政策后,要在2個月內及時出臺我省實施意見。對我省確定的完善市場監管體系改革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時限要求,細化推進步驟,確保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要求,2014年20項重點任務之外的其他44項工作任務,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研究提出工作方案、推進舉措和完成時限,于2014年9月20日前報省編委辦。

  四、加強督查,務求取得實效。省編委辦、省工商局負責對落實《分工方案》的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省政府督查室、省監察廳負責對各部門落實分工情況組織專項督促檢查,適時通報,確保各項工作舉措有效落實。

  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要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加快推進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工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具體方案和實施辦法,細化實化監管措施,落實和強化監管責任,確保市場運行平穩有序。

  2014年8月27日

  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任務分工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管體系,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結合部門工作職責,現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放寬市場準入

  (一)改革市場準入制度。

  1.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省政府以清單方式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清單以外的,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市、縣(市、區)需個別調整的,由市、縣(市、區)政府報省政府批準。(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

  2.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大力減少前置審批,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責任部門:省工商局、省編委辦)

  3.簡化手續,縮短時限,鼓勵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責任部門:省工商局、省編委辦、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縣級以上政府)

  4.完善節能節地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準入標準。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質監局)

  (二)大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

  1.投資審批、生產經營活動審批、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評比達標表彰、評估等,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及省規定的程序設定;凡違反規定程序設定的一律取消。(責任部門:省編委辦、省法制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

  2.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

  3.省政府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要嚴格限定在控制危險、配置有限公共資源和提供特定信譽、身份、證明的事項,并依照法定程序設定。(責任部門:省法制辦、省編委辦)

  4.對現有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技術審查、評估、鑒證、咨詢等有償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盡快取消;確需保留的,要規范時限和收費,并向社會公示。(責任部門:省編委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5.健全完善省政府部門服務窗口、市、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和網上辦事大廳,集中辦理行政審批,實行一個部門一個窗口對外,一級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務,減少環節,提高效率。(責任部門:省政府辦公廳、省編委辦)

  (三)禁止變相審批。嚴禁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嚴禁以備案、登記、注冊、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嚴禁借實施行政審批變相收費或者違法設定收費項目;嚴禁將屬于行政審批的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搞變相審批、有償服務;嚴禁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名,變相恢復、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責任部門:省編委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法制辦)

  (四)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

  1.對涉及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實行優惠政策招商的行為,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對外地產品或者服務設定歧視性準入條件及收費項目、規定歧視性價格及購買指定的產品、服務等行為。(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法制辦)

  2.對公用事業和重要公共基礎設施領域實行特許經營等方式,引入競爭機制,放開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性業務。(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

  (五)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1.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市場主體和達不到節能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工程質量等強制性標準的市場主體,應依法取締,吊銷相關證照。(責任部門: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質監局、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

  2.嚴格執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企業破產制度,優化破產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規則和程序,強化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義務,推行競爭性選任破產管理人的辦法,探索對資產數額不大、經營地域不廣或者特定小微企業實行簡易破產程序。(責任部門:省金融辦、省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國資委、省財政廳)

  3.簡化和完善企業注銷流程,試行對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以及無債權債務企業實行簡易注銷程序。(責任部門:省工商局)

  4.嚴格執行金融、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新聞出版廣電等領域違法人員從業禁止規定。抓緊制定試行兒童老年用品及交通運輸、建筑工程等領域違法人員從業禁止規定。(責任部門:省金融辦、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銀監局、河北證監局、河北保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質監局、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二、強化市場行為監管

  (一)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1.國務院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消費品生產經營企業產品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強制召回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制度等頒布或修訂后,抓緊制定我省具體實施辦法,修訂相關制度性文件。(責任部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環境保護廳、省林業廳、省法制辦)

  2.試行擴大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領域的責任保險,形成風險分擔的社會救濟機制和專業組織評估、監控風險的市場監督機制。(責任部門:省金融辦、河北保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

  (二)強化依據標準監管。

  1.國務院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后,盡快研究制定我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推進標準體系改革,強化依據標準管理。(責任部門:省質監局、省法制辦)

  2.強制性標準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范圍。市場主體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和其明示執行的標準,市場監管部門須依據強制性標準和市場主體明示的標準嚴格監管執法。(責任部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監管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環境保護廳等部門)

  (三)嚴厲懲處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以及妨礙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加大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力度,有效防范通過并購獲取壟斷地位并損害市場競爭的行為;改革自然壟斷行業監管辦法,強化壟斷環節監管。嚴厲查處仿冒名牌、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商業賄賂、違法有獎銷售、商業詆毀、銷售無合法進口證明商品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保護各類知識產權,鼓勵技術創新,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責任部門: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知識產權局)

  (四)強化風險管理。

  1.加強對市場行為的風險監測分析,加快建立對高危行業、重點工程、重要商品及生產資料、重點領域的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風險管理防控聯動機制。(責任部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2.完善區域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制度。(責任部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監管局)

  3.依據風險程度,加強對發生事故幾率高、損失重大的環節和領域的監管,防范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風險。(責任部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五)廣泛運用科技手段實施監管。

  1.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實現在線即時監督監測,加強非現場監管執法。充分運用移動執法、電子案卷等手段,提高執法效能。(責任部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安全監管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環境保護廳、省文化廳、石家莊海關)

  2.利用物聯網建設重要產品等追溯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責任部門:省商務廳)

  3.加快完善認定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的機制。(責任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法制辦)

  三、夯實監管信用基礎

  (一)加快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和交換共享機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產品質量、交通違章、統計等所有信用信息類別、覆蓋全部信用主體的全省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庫和共享、公示平臺。推進信用標準化建設,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儲、共享與應用等環節的制度,推動地方、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及互聯互通,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強化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

  (二)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1.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責任部門:省工商局)

  2.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責任部門:省工商局、石家莊海關、河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安全監管局、省質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計生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法制辦)

  (三)積極促進信用信息的社會運用。在保護涉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的基礎上,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拓寬信用信息查詢渠道,為公眾查詢市場主體基礎信用信息和違法違規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依法規范信用服務市場,培育和發展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推動建立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的法律制度,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和人員的監督管理。(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

  四、改進市場監管執法

  (一)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均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市場監管部門不得作出影響市場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市場監管部門參與民事活動,要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責任部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省國資委、省法制辦)

  (二)規范市場執法行為。

  1.建立科學監管的規則和方法,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優化細化執法工作流程,確保程序正義,切實解決不執法、亂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責任部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安全監管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環境保護廳)

  2.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和制度建設,健全市場監管部門內部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決定相對分離制度,規范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公開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嚴格限定和合理規范裁量權的行使。行政執法過程中,要尊重公民合法權益,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嚴,積極推行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獎勵及行政和解等非強制手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責任部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省法制辦)

  3.推進監管執法職能與技術檢驗檢測職能相對分離,技術檢驗檢測機構不再承擔執法職能。(責任部門:省編委辦、省質監局)

  (三)公開市場監管執法信息。

  1.在全省推行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公示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公開審批依據、程序、申報條件等。(責任部門:省編委辦)

  2.依法公開監測、抽檢和監管執法的依據、內容、標準、程序和結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監管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執法案件主體信息、案由、處罰依據及處罰結果,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內部審核機制、檔案管理等制度。(責任部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省法制辦)

  (四)強化執法考核和行政問責。

  1.加強執法評議考核,督促和約束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切實履行職責。(責任部門:省法制辦)

  2.綜合運用監察、審計、行政復議等方式,加強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以罰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對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強制性標準嚴格監管執法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對市場監管部門沒有及時發現、制止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以及市、縣(市、區)政府長期不能制止而引發區域性風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行政監管部門直至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的責任。因過錯導致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安全等領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責,做到有案必查,有錯必究,有責必追。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終身追究責任。(責任部門:省監察廳、省審計廳、省法制辦)

  五、改革監管執法體制

  (一)解決多頭執法。整合規范市場監管執法主體,推進城市管理、文化等領域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相對集中執法權。市場監管部門直接承擔執法職責,原則上不另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執法隊伍。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業務相近的應當整合為一支隊伍;不同部門下設的職責任務相近或相似的執法隊伍,逐步整合為一支隊伍。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執法隊伍。(責任部門:省編委辦)

  (二)消除多層重復執法。對食品安全、商貿服務等實行分級管理的事項,厘清不同層級政府及其部門的監管職責,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由市、縣(市、區)政府負責監管。要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海域海島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由基層監管的事項,省政府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行使市場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原則上不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執法隊伍。設區市市級部門承擔執法職責并設立執法隊伍的,市轄區區本級不設執法隊伍;市轄區區級部門承擔執法職責并設立執法隊伍的,市本級不設執法隊伍。加快縣級政府市場監管體制改革,探索綜合設置市場監管機構,原則上不另設執法隊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沒有市場執法權的領域,發現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向上級報告。經濟發達、城鎮化水平較高的鄉(鎮),根據需要和條件可通過法定程序行使部分市場執法權。(責任部門:省編委辦)

  (三)規范和完善監管執法協作配合機制。

  1.完善市場監管部門間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制定部門間監管執法信息共享標準,打破“信息孤島”,實現信息資源開放共享、互聯互通。(責任部門:省商務廳)

  2.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責任部門:省法制辦、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

  3.對未經依法許可的生產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負責市場準入許可的部門要及時依法查處,直至吊銷營業執照。(責任部門:省工商局、負責市場準入許可的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做好市場監管執法與司法的銜接。

  1.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細化并嚴格執行執法協作相關規定。(責任部門:省公安廳、省法制辦、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

  2.建立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間案情通報機制。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檢察機關,不得以罰代刑。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場監管部門,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通報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發現違法行為,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作出行政處理的,要及時將案件移送市場監管部門。(責任部門:省公安廳)

  3.市場監管部門須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決。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責任部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等部門)

  六、健全社會監督機制

  (一)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作用。

  1.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范會員行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發布產品和服務標準,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和政策法規。支持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進行專業調解。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自身建設,增強參與市場監管的能力。(責任部門:省民政廳)

  2.限期實現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在人員、財務資產、職能、辦公場所等方面真正脫鉤。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

  3.加快轉移適合由行業協會商會承擔的職能,同時加強管理,引導其依法開展活動。(責任部門:省民政廳、省編委辦)

  (二)發揮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的監督作用。

  1.支持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依法對企業財務、納稅情況、資本驗資、交易行為等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鑒證,依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核查把關。(責任部門:省財政廳)

  2.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與政府脫鉤、轉制為企業或社會組織的改革,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有序放開檢驗檢測認證市場,促進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發展。(責任部門:省編委辦、省質監局等部門)

  3.推進公證管理體制改革。(責任部門:省司法廳、省編委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4.加快發展市場中介組織,推進從事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的市場中介組織在人、財、物等方面與行政機關或者掛靠事業單位脫鉤改制。建立健全市場專業化服務機構監管制度。(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三)發揮公眾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1.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完善有獎舉報制度,依法為舉報人保密。(責任部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等部門)

  2.發揮消費者組織調處消費糾紛的作用,提升維權成效。(責任部門:省工商局)

  3.落實領導干部接待群眾來訪制度,健全信訪舉報工作機制,暢通信訪渠道。(責任部門:省信訪局)

  4.整合優化各職能部門的投訴舉報平臺功能,逐步建設統一便民高效的消費投訴、經濟違法行為舉報和行政效能投訴平臺,實現統一接聽、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督辦,統一考核。(責任部門:省政府辦公廳、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質監局、省安全監管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環境保護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

  5.強化輿論監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懾違法犯罪行為,提高公眾認知和防范能力。新聞媒體要嚴守職業道德,把握正確導向,重視社會效果。嚴懲以有償新聞惡意中傷生產經營者、欺騙消費者的行為。(責任部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6.對群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作出處理,并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責任部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等部門)

  七、完善監管執法保障

  (一)及時完善相關法律規范。根據市場監管實際需要和市場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完善相關法規規章。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加強后續監管措施涉及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廢止建議,修改或者廢止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研究技術標準、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備案報告等政府管理方式的適用規則。完善市場監管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健全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推動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責任部門:省法制辦、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監管局等部門)

  (二)健全法律責任制度。適時依法調整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等領域現行法律制度中罰款等法律責任的規定,探索按日計罰等法律責任形式。擴大市場監管法律制度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依法大幅度提高賠償倍數。強化專業化服務組織的連帶責任。健全行政補償和賠償制度,當發生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時,須履行補償或賠償責任。(責任部門:省法制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1.在財政供養人員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盤活存量、優化結構,完善待遇、選拔任用等激勵保障制度,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加強執法人員專業培訓和業務考核,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責任部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編委辦)

  2.全面落實財政保障執法經費制度,市場監管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經費全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監管執法人員工資足額發放。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嚴禁下達罰款任務,嚴禁收費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等與部門利益掛鉤或者變相掛鉤。(責任部門:省財政廳)

  附件:   2014年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重點任務.pdf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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