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已經省局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5月25日
河南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河南省境內從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本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是指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具體包括機構和人員管理、制度保障、生產環境條件保持、生產過程控制、檢驗管理、不合格品管理與事故處置、自查與主動報告以及接受監督與管理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食品生產企業對其生產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情況納入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五條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企業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全面負責。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為食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第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和落實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企業食品安全責任制,將本規定要求的各項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到人;
(三)負責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四)負責組織實施企業內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五)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六)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七)負責協調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
(八)負責提供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所需的資源和條件保障;
(九)負責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在原料控制、生產關鍵環節控制、檢驗控制以及運輸和交付控制等重要環節的關鍵崗位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按以下數量配備:企業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3-5名;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應配備不低于3%的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未受到從業禁止。
第九條食品生產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并明確其食品安全責任。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還應根據有關要求設立相應的研發機構和研發技術人員。
第十條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產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中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應針對不同人員制定和實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訓考核計劃。培訓考核內容應至少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企業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當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更新時,應及時開展培訓。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企業每年應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進行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等內容的集中培訓并考核。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崗前培訓,加強對原輔料查驗、食品添加劑管理、衛生清潔、出廠檢驗等關鍵人員的培訓。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崗。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培訓檔案,評估培訓效果,做好培訓記錄。培訓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三章制度保障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制定涵蓋本企業食品生產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符合本企業生產特點,涵蓋各項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人員、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和記錄要求等,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由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并注明審批人、審批日期和實施日期,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的制度文件均為有效版本。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企業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則上應包括:
(一)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四)食品加工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五)培訓與考核制度;
(六)文件和記錄管理制度;
(七)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八)生產過程控制制度;
(九)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制度;
(十)化學品使用制度;
(十一)防止化學污染和物理污染管理制度;
(十二)倉儲和運輸管理制度;
(十三)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十四)實驗室管理制度(如有實驗室);
(十五)食品生產衛生管理制度;
(十六)蟲害控制管理制度;
(十七)廢棄物管理制度;
(十八)設備保養和維修制度;
(十九)不合格品管理及食品召回制度;
(二十)食品安全信息主動報告制度;
(二十一)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二十二)客戶投訴處理機制;
(二十三)標簽標識管理制度;
(二十四)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收集制度;
(二十五)標準管理制度;
(二十六)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制度。
第四章生產環境條件保持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各類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及GB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的要求,持續保持規定的生產環境條件。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還應持續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十條廠區周邊環境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企業應分析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必要時應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確保廠區不受到污染。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環境條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條連續停產3個月以上的食品生產企業,在復產前應主動按照生產許可審查的要求,對生產環境條件進行自查,做好記錄備查。復產應滿足生產許可要求。
第二十三條廠房內設置的檢驗室應與生產區域分隔,并加強檢驗區域的安全防護和人員管理,確保化學制劑或廢棄物不污染生產區域環境。除清潔消毒必需和工藝需要,不得在生產區域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學制劑。
第五章生產過程控制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措施,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第二十五條禁止生產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對其原輔料購進、生產過程、產品檢驗和銷售去向等如實記錄,保證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鼓勵食品生產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體系。不具備信息化條件的,可采用紙質記錄等實現可追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安排專人負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領用和配比使用時應準確計量、做好使用記錄。食品添加劑還應專區專柜管理。食品原輔料與清潔劑消毒劑應明顯標示、分隔分類存放。食品原料及成品庫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八條鼓勵食品生產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各類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及GB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等的要求進行生產過程控制,并根據產品特點確定關鍵控制環節進行微生物監控、物理污染控制和化學污染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風險。特殊食品的生產還應符合良好生產規范以及注冊或備案的要求。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GB7718《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進行標示。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標簽標識還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嚴格依據相關標準和許可范圍組織生產,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使用和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應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許可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企業應采用安全無害的容器、工具和設備貯存、運輸、裝卸食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六章檢驗管理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屬于新食品原料或者屬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提供有關原輔料的證明材料。食品生產企業使用的進口原輔料應有符合規定的中文標簽、說明書。
第三十四條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批批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條需開展半成品檢驗或在線取樣檢驗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確定檢驗項目和判定標準,并適當增加檢驗頻次,確保過程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產品保質期等因素合理確定檢驗項目和檢驗頻次以有效驗證生產過程中的控制措施。凈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產過程影響而變化的檢驗項目的檢驗頻次應大于其他檢驗項目。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通過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食品檢驗留樣應妥善保存。
第七章不合格品管理與事故處置
第三十八條對于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要求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第三十九條對于監督抽檢不合格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生產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按照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必要時,可邀請當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指導,完善處置方案。
第四十一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食品生產企業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記錄,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章自查與主動報告
第四十二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本規定,依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自查清單(表),按照管理人員日常檢查、月度環節自查、季度企業排查、年終開展總結的準則要求,履行日常檢查職責。自查發現的問題應主動整改,自查及整改過程等應記錄建檔,自查結果應在適當場所明示。
第四十三條除食品安全自查外,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還應每季度對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復配添加劑配方發生變化的,按照相關規定報告。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動報告,重大風險事項即時報告:
(一)連續停產3個月及以上的;
(二)連續停產3個月及以上的復產的;
(三)原輔料入廠查驗發現涉嫌非法添加、病死肉或來源不明具有食品安全隱患等重大不安全因素的;
(四)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涉及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
(五)出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企業生產許可現場核查發現問題、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監督抽檢發現問題以及實施不安全食品召回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動報告整改或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在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同時,還應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中對主動報告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要求。
第九章接受監督管理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八條食品生產企業有責任和義務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各項監督管理,不得拒絕、阻撓、干涉依法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將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食品安全自查和整改情況,及監管部門出具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等食品安全信息在企業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參加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行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交流溝通活動。
第五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接受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五十二條食品生產企業應聽取消費者對其產品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并安排專人記錄和處置消費者投訴舉報。
第五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五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一般采用抽查的方式督導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檢查方式包括書面檢查和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依法對企業生產的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可依照本規定制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清單(表)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屬地負責、依法行政、客觀公正、信息公開”的原則。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全省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追究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七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對依據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意見,食品生產企業應限期改正,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可以跟蹤整改情況,并記錄整改結果。
第五十九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河南省行政指導工作規范》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風險提示:
(一)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可能導致風險隱患的;
(二)國家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安全問題涉及到我省相關行業,經確認后需要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風險提示的;
(三)有關部門通報、媒體曝光等涉及的食品安全問題,相關食品生產企業可能存在同類問題的;
(四)其他需要風險提示的情形。
第六十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河南省行政指導工作規范》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規勸:
(一)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可能導致出現違法行為的;
(二)食品生產企業存在管理不規范問題,存在較大質量安全隱患,經確認后需要對其進行規勸的;
(三)食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認識不到位,需要教育、督促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規勸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記入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違反法律法規的還應依法依規作出相應處理:
(一)發現隱患,未及時采取有關措施的;
(二)存在違反責任規定,經風險提示、規勸后未及時糾正的;
(三)連續兩次各級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四)風險監測中發現涉嫌非法添加行為,或存在潛在風險隱患的;
(五)對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提供有效保障條件的;
(六)未按規定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能履職盡責的;
(七)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
(八)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六十二條食品生產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予曝光。違反法律法規的還應依法依規作出相應處理:
(一)存在明顯食品安全隱患,且對整改(糾正)意見拒不接受的;
(二)未建立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體系的;
(三)未建立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或自查制度落實不到位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各項監督管理工作的;
(五)對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不提供保障條件,或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依規履職進行阻撓和打擊報復的;
(六)其他需要曝光的情形。
第六十三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外,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情形的。
第六十四條對嚴重失信者,除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外,可以按照規定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使用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原料;
(四)生產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的食品;
(五)使用和生產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生產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應當進行聯合懲戒的情形。
第六十五條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追究情況納入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對食品生產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行指導、督促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依法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對依照本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鼓勵。
第六十八條鼓勵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開展培訓宣貫、搭建平臺、行業指導,推進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六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定由各地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已經省局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5月25日
河南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河南省境內從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本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是指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具體包括機構和人員管理、制度保障、生產環境條件保持、生產過程控制、檢驗管理、不合格品管理與事故處置、自查與主動報告以及接受監督與管理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食品生產企業對其生產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情況納入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五條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企業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全面負責。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為食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第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和落實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企業食品安全責任制,將本規定要求的各項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到人;
(三)負責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四)負責組織實施企業內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五)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六)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七)負責協調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
(八)負責提供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所需的資源和條件保障;
(九)負責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在原料控制、生產關鍵環節控制、檢驗控制以及運輸和交付控制等重要環節的關鍵崗位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按以下數量配備:企業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3-5名;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應配備不低于3%的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未受到從業禁止。
第九條食品生產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并明確其食品安全責任。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還應根據有關要求設立相應的研發機構和研發技術人員。
第十條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產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中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應針對不同人員制定和實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訓考核計劃。培訓考核內容應至少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企業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當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更新時,應及時開展培訓。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企業每年應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進行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等內容的集中培訓并考核。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崗前培訓,加強對原輔料查驗、食品添加劑管理、衛生清潔、出廠檢驗等關鍵人員的培訓。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崗。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培訓檔案,評估培訓效果,做好培訓記錄。培訓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三章制度保障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制定涵蓋本企業食品生產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符合本企業生產特點,涵蓋各項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人員、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和記錄要求等,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由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并注明審批人、審批日期和實施日期,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的制度文件均為有效版本。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企業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則上應包括:
(一)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四)食品加工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五)培訓與考核制度;
(六)文件和記錄管理制度;
(七)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八)生產過程控制制度;
(九)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制度;
(十)化學品使用制度;
(十一)防止化學污染和物理污染管理制度;
(十二)倉儲和運輸管理制度;
(十三)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十四)實驗室管理制度(如有實驗室);
(十五)食品生產衛生管理制度;
(十六)蟲害控制管理制度;
(十七)廢棄物管理制度;
(十八)設備保養和維修制度;
(十九)不合格品管理及食品召回制度;
(二十)食品安全信息主動報告制度;
(二十一)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二十二)客戶投訴處理機制;
(二十三)標簽標識管理制度;
(二十四)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收集制度;
(二十五)標準管理制度;
(二十六)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制度。
第四章生產環境條件保持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各類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及GB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的要求,持續保持規定的生產環境條件。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還應持續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十條廠區周邊環境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企業應分析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必要時應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確保廠區不受到污染。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環境條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條連續停產3個月以上的食品生產企業,在復產前應主動按照生產許可審查的要求,對生產環境條件進行自查,做好記錄備查。復產應滿足生產許可要求。
第二十三條廠房內設置的檢驗室應與生產區域分隔,并加強檢驗區域的安全防護和人員管理,確保化學制劑或廢棄物不污染生產區域環境。除清潔消毒必需和工藝需要,不得在生產區域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學制劑。
第五章生產過程控制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措施,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第二十五條禁止生產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對其原輔料購進、生產過程、產品檢驗和銷售去向等如實記錄,保證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鼓勵食品生產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體系。不具備信息化條件的,可采用紙質記錄等實現可追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安排專人負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領用和配比使用時應準確計量、做好使用記錄。食品添加劑還應專區專柜管理。食品原輔料與清潔劑消毒劑應明顯標示、分隔分類存放。食品原料及成品庫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八條鼓勵食品生產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各類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及GB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等的要求進行生產過程控制,并根據產品特點確定關鍵控制環節進行微生物監控、物理污染控制和化學污染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風險。特殊食品的生產還應符合良好生產規范以及注冊或備案的要求。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GB7718《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進行標示。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標簽標識還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嚴格依據相關標準和許可范圍組織生產,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使用和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應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許可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企業應采用安全無害的容器、工具和設備貯存、運輸、裝卸食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六章檢驗管理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屬于新食品原料或者屬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提供有關原輔料的證明材料。食品生產企業使用的進口原輔料應有符合規定的中文標簽、說明書。
第三十四條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批批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條需開展半成品檢驗或在線取樣檢驗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確定檢驗項目和判定標準,并適當增加檢驗頻次,確保過程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產品保質期等因素合理確定檢驗項目和檢驗頻次以有效驗證生產過程中的控制措施。凈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產過程影響而變化的檢驗項目的檢驗頻次應大于其他檢驗項目。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通過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食品檢驗留樣應妥善保存。
第七章不合格品管理與事故處置
第三十八條對于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要求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第三十九條對于監督抽檢不合格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生產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按照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必要時,可邀請當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指導,完善處置方案。
第四十一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食品生產企業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記錄,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章自查與主動報告
第四十二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本規定,依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自查清單(表),按照管理人員日常檢查、月度環節自查、季度企業排查、年終開展總結的準則要求,履行日常檢查職責。自查發現的問題應主動整改,自查及整改過程等應記錄建檔,自查結果應在適當場所明示。
第四十三條除食品安全自查外,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還應每季度對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復配添加劑配方發生變化的,按照相關規定報告。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動報告,重大風險事項即時報告:
(一)連續停產3個月及以上的;
(二)連續停產3個月及以上的復產的;
(三)原輔料入廠查驗發現涉嫌非法添加、病死肉或來源不明具有食品安全隱患等重大不安全因素的;
(四)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涉及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
(五)出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企業生產許可現場核查發現問題、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監督抽檢發現問題以及實施不安全食品召回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動報告整改或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在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同時,還應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中對主動報告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要求。
第九章接受監督管理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八條食品生產企業有責任和義務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各項監督管理,不得拒絕、阻撓、干涉依法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將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食品安全自查和整改情況,及監管部門出具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等食品安全信息在企業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參加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行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交流溝通活動。
第五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接受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五十二條食品生產企業應聽取消費者對其產品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并安排專人記錄和處置消費者投訴舉報。
第五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五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一般采用抽查的方式督導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檢查方式包括書面檢查和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依法對企業生產的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可依照本規定制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清單(表)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屬地負責、依法行政、客觀公正、信息公開”的原則。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全省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追究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七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對依據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意見,食品生產企業應限期改正,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可以跟蹤整改情況,并記錄整改結果。
第五十九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河南省行政指導工作規范》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風險提示:
(一)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可能導致風險隱患的;
(二)國家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安全問題涉及到我省相關行業,經確認后需要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風險提示的;
(三)有關部門通報、媒體曝光等涉及的食品安全問題,相關食品生產企業可能存在同類問題的;
(四)其他需要風險提示的情形。
第六十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河南省行政指導工作規范》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規勸:
(一)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可能導致出現違法行為的;
(二)食品生產企業存在管理不規范問題,存在較大質量安全隱患,經確認后需要對其進行規勸的;
(三)食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認識不到位,需要教育、督促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規勸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記入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違反法律法規的還應依法依規作出相應處理:
(一)發現隱患,未及時采取有關措施的;
(二)存在違反責任規定,經風險提示、規勸后未及時糾正的;
(三)連續兩次各級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四)風險監測中發現涉嫌非法添加行為,或存在潛在風險隱患的;
(五)對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提供有效保障條件的;
(六)未按規定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能履職盡責的;
(七)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
(八)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六十二條食品生產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予曝光。違反法律法規的還應依法依規作出相應處理:
(一)存在明顯食品安全隱患,且對整改(糾正)意見拒不接受的;
(二)未建立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體系的;
(三)未建立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或自查制度落實不到位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各項監督管理工作的;
(五)對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不提供保障條件,或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依規履職進行阻撓和打擊報復的;
(六)其他需要曝光的情形。
第六十三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外,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情形的。
第六十四條對嚴重失信者,除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外,可以按照規定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使用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原料;
(四)生產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的食品;
(五)使用和生產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生產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應當進行聯合懲戒的情形。
第六十五條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追究情況納入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對食品生產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行指導、督促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依法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對依照本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鼓勵。
第六十八條鼓勵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開展培訓宣貫、搭建平臺、行業指導,推進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六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定由各地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