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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2012-06-08 549
核心提示: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農業可持續發展,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增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農業可持續發展,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增加農民收入,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新階段“菜籃子”工作的通知》和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以下簡稱產地),是指生產環境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生產過程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操作,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無公害標準,并經認定獲得認定合格證書的農產品產地。
 
  第三條  河南省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認定委”),負責全省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監督管理及推薦、申報國家級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工作;省轄市、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初審、推薦、考察及監督管理等工作。無公害畜禽產品產地認定由省畜牧局具體負責。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產地條件與生產管理
 
  第五條  產地必須具備良好的自然環境,土壤、水源和農田大氣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周圍不得有“三廢”未達標排放的企業。
 
  第六條  產地應規劃科學,布局合理,集中連片,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
 
  蔬菜:保護地種植面積不少于50畝,露地種植面積不少于300畝。
 
  西(甜)瓜:保護地種植面積不少于50畝,露地種植面積不少于500畝。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200噸。
 
  糧食作物:種植面積不少于2000畝。
 
  油料:種植面積不少于500畝。
 
  水果:種植面積不少于300畝。
 
  茶園:種植面積不少于200畝。
 
  水產:大水面養殖面積不少于1000畝,集中連片的池塘養殖面積不少于100畝,工廠化養殖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其它產地規模,視具體情況確定。
 
  第七條  產地建設必須按照國家、行業或地方無公害農產品技術規范組織生產,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產地應建立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動植物防病防疫預測預報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動植物病蟲害的傳播或蔓延。
 
  第九條  產地應根據農產品種類,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十條  產地使用的種子、肥料、農藥、苗木、飼料等生產資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質量標準,且質量合格證明和檢疫合格證明材料齊全。
 
  第十一條  產地要大力推廣優良品種和農作物、水產品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防治、防疫用藥必須符合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要求,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和限用、禁用農藥、獸藥。
 
  第十二條  產地投放的有機肥料必須經過發酵處理,大力推廣沼氣綜合利用和測土配方施肥等先進技術。
 
  第十三條  產地生產的農產品應按照國家、行業或地方無公害農產品標準。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十四條  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產地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二)產地的地理位置、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劃;
 
  (四)產地環境說明;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其它有關材料。
 
  跨行政區域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產地認定直接向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五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審核。審核合格后,提出審核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所在地省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材料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省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初審合格后簽署初審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省認定委。
 
  申請材料初審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省認定委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材料的審定。審定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組對產地環境、區域范圍、生產規模、生產計劃、質量控制措施
 
  等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現場檢查報告。
 
  審定或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省認定委通知申請人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要求對產地環境質量進行檢測。
 
  承擔產地環境檢測任務的機構,根據檢測結果出具產地環境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  省認定委對材料審核、現場檢查和產地環境檢測結果符合要求的,應當在自收到現場檢查報告和產地環境檢測報告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并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由省認定委統一設計和制作。
 
  第二十一條  認定的產地由省認定委向社會發布認定公告。
 
  第二十二條  認定的產地應當與省認定委授權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定《河南省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使用協議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當樹立標示牌,標明范圍、產品品種、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  經認定的產地應接受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檢測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產地資格,收回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一)產地環境發生改變,經監測不合格的;
 
  (二)水源受到嚴重污染的或部分參數超標的;
 
  (三)使用高毒高殘留農(獸)藥、有害激素的;
 
  (四)不按標準進行生產或嚴重違反技術操作規程的;
 
  (五)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沒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或偽造虛假記錄的;
 
  (七)連續兩次產品質量抽檢合格率低于95%的;
 
  (八)有其它影響產品質量安全因素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不進行農產品質量監測、拒絕接受產地資格復查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七條  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使用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內,產地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省認定委或其委托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年檢或抽檢。檢驗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八條  在產地認定有效期到期前的三個月,申請人應當申請認證復審和復檢(具體按產地認定程序辦理)。
 
  省認定委對復檢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換發證書;審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不得擅自冠以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名稱,不得使用認定標志。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辦法》和《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不得收取費用。檢測、產地標牌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二年九月九日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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