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糧食局,武陵分局:
為進一步促進《行政許可法》的貫徹落實,切實規范糧食行政許可與行政許可后續監管行為,根據常監發〔2008〕2號文件精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市委、市政府在市直機關全面推行行政責任制工作要求,現將《常德市糧食局行政許可督辦工作制度》、《常德市糧食局行政許可協調配合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常德市糧食局行政許可督辦工作制度》
2、《常德市糧食局行政許可協調配合制度》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常德市糧食局
行政許可督辦工作制度
為了加強對實施糧食收購行政許可的督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按照本制度,對局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情況進行督辦,提高行政許可辦理效率。
第二條 局長對本機關實施督辦制度負總責。行政許可督辦具體工作由辦公室、監察室共同承辦。
第三條 行政許可督辦事項:
(一)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辦事指南、辦理時限流程圖等未實施公開的;
(二)無正當理由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糧食收購許可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的或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發生上述行為的,要責令改正;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要嚴肅行政紀律,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 根據工作實際,我局督辦工作分專項督辦和日常工作督辦兩種形式。
第五條 督辦工作實行統一協調,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各縣市區及局機關各科室相互合作,形成督辦合力。
第六條 建立完善督辦工作的相關配套制度,確保督辦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條 對違反行政許可的行為,按《常德市糧食局落實<常德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德市糧食局
行政許可協調配合制度
為了提高行政許可效率,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切實加強協調配合,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管糧,根據《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依據本局職責分工,建立糧食收購行政許可協調機制,局長負總責,分管局領導具體抓,協調科室由辦公室、監察室、調控科、政策法規與監督檢查科、糧食行政執法大隊等組成。
第二條 行政許可部門要依照職責正確行使職權,妥善理順工作關系,加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條 辦公室、監察室負責牽頭搞好協調,行政許可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區和市直相關單位行政許可工作的指導,解決糧食收購行政許可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增強協調配合工作的整體效果。
第四條 定期通報、交流行政許可協調配合情況,切實維護正常的糧食收購秩序。
為進一步促進《行政許可法》的貫徹落實,切實規范糧食行政許可與行政許可后續監管行為,根據常監發〔2008〕2號文件精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市委、市政府在市直機關全面推行行政責任制工作要求,現將《常德市糧食局行政許可督辦工作制度》、《常德市糧食局行政許可協調配合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常德市糧食局行政許可督辦工作制度》
2、《常德市糧食局行政許可協調配合制度》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常德市糧食局
行政許可督辦工作制度
為了加強對實施糧食收購行政許可的督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按照本制度,對局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情況進行督辦,提高行政許可辦理效率。
第二條 局長對本機關實施督辦制度負總責。行政許可督辦具體工作由辦公室、監察室共同承辦。
第三條 行政許可督辦事項:
(一)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辦事指南、辦理時限流程圖等未實施公開的;
(二)無正當理由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糧食收購許可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的或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發生上述行為的,要責令改正;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要嚴肅行政紀律,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 根據工作實際,我局督辦工作分專項督辦和日常工作督辦兩種形式。
第五條 督辦工作實行統一協調,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各縣市區及局機關各科室相互合作,形成督辦合力。
第六條 建立完善督辦工作的相關配套制度,確保督辦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條 對違反行政許可的行為,按《常德市糧食局落實<常德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德市糧食局
行政許可協調配合制度
為了提高行政許可效率,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切實加強協調配合,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管糧,根據《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依據本局職責分工,建立糧食收購行政許可協調機制,局長負總責,分管局領導具體抓,協調科室由辦公室、監察室、調控科、政策法規與監督檢查科、糧食行政執法大隊等組成。
第二條 行政許可部門要依照職責正確行使職權,妥善理順工作關系,加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條 辦公室、監察室負責牽頭搞好協調,行政許可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區和市直相關單位行政許可工作的指導,解決糧食收購行政許可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增強協調配合工作的整體效果。
第四條 定期通報、交流行政許可協調配合情況,切實維護正常的糧食收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