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試行) 》(食藥監辦食監三〔2014〕55號)要求,經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對食品監督抽查(檢)檢驗結論有異議的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自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及復檢結果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出復檢申請。逾期提出復檢申請及不符合受理復檢條件的,不予受理。涉及食品風險監測的異議申請期限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2014年9月3日
各相關單位:
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試行) 》(食藥監辦食監三〔2014〕55號)要求,經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對食品監督抽查(檢)檢驗結論有異議的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自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及復檢結果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出復檢申請。逾期提出復檢申請及不符合受理復檢條件的,不予受理。涉及食品風險監測的異議申請期限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