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圍繞貫徹落實省委八屆五次會議精神,按照省委批準的《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對地方性法規和立法工作進行全面審視和梳理的實施方案》要求,經對我省現行有效地方性法規進行全面審視和梳理,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刪除第二十九條。
二、《河北省水文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或者經其審查”和第二款。
三、《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刪除第四十三條中的“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四、《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刪除第十四條第四款。
五、《河北省漁業條例》
刪除第三十三條中的“在‘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建設人工漁礁,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圍繞貫徹落實省委八屆五次會議精神,按照省委批準的《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對地方性法規和立法工作進行全面審視和梳理的實施方案》要求,經對我省現行有效地方性法規進行全面審視和梳理,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刪除第二十九條。
二、《河北省水文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或者經其審查”和第二款。
三、《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刪除第四十三條中的“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四、《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刪除第十四條第四款。
五、《河北省漁業條例》
刪除第三十三條中的“在‘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建設人工漁礁,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