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6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2年3月28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全文
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清理地方性法規的報告”。經審議,決定:
一、廢止
(一)《貴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二)《貴陽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辦法》;
(三)《貴陽市社會審計工作管理辦法》。
二、修改
(一)《貴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刪除第八條。
(二)《貴陽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刪除第七條第三款中的“和暫住管理費”。
(三)《貴陽市消防條例》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四)《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
(五)《貴陽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刪除第三十一條。
(六)《貴陽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七)《貴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刪除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并繳納環境協調保證金后”、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八)《貴陽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刪除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九)《貴陽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辦法》刪除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準減繳、免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由貴陽市人民政府統籌用于新菜地的開發、建設和老菜地的改造,以及蔬萊市場的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十)《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筑設計總圖和建筑設計方案,確認符合規劃要求后,劃定拆遷范圍”;第(四)項修改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查核拆遷范圍,放線、驗灰線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一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挖基槽、下基礎、施工第二層、頂層結束時,通知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現場查核”;第二款“配套建設人防工程地下室的建設工程施工至首層地坪標高時,應當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可繼續施工”;第三款“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報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審批的內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三、列入清理目錄的地方性法規,由于行政區劃和機構改革名稱變更,修改法規時,按變更后名稱進行修改。
四、本決定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貴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等10個地方性法規,應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全文
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清理地方性法規的報告”。經審議,決定:
一、廢止
(一)《貴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二)《貴陽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辦法》;
(三)《貴陽市社會審計工作管理辦法》。
二、修改
(一)《貴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刪除第八條。
(二)《貴陽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刪除第七條第三款中的“和暫住管理費”。
(三)《貴陽市消防條例》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四)《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
(五)《貴陽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刪除第三十一條。
(六)《貴陽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七)《貴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刪除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并繳納環境協調保證金后”、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八)《貴陽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刪除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九)《貴陽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辦法》刪除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準減繳、免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由貴陽市人民政府統籌用于新菜地的開發、建設和老菜地的改造,以及蔬萊市場的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十)《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筑設計總圖和建筑設計方案,確認符合規劃要求后,劃定拆遷范圍”;第(四)項修改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查核拆遷范圍,放線、驗灰線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一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挖基槽、下基礎、施工第二層、頂層結束時,通知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現場查核”;第二款“配套建設人防工程地下室的建設工程施工至首層地坪標高時,應當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可繼續施工”;第三款“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報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審批的內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三、列入清理目錄的地方性法規,由于行政區劃和機構改革名稱變更,修改法規時,按變更后名稱進行修改。
四、本決定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貴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等10個地方性法規,應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