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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花生及其制品檢驗檢疫工作規范

   2014-05-08 846
核心提示:1. 目的  為了加強和規范出口花生及其制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相關檢驗檢疫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工作規范
1. 目的
 
  為了加強和規范出口花生及其制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相關檢驗檢疫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工作規范。
 
  2.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出口花生及其制品,包括花生果、花生仁、脫皮生仁、熟制花生、花生醬等產品的檢驗檢疫。
 
  3. 職責
 
  植物食品檢驗檢疫科負責出口花生的檢驗檢疫工作與監管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報檢資料的提供和審核
 
  4.1.1  報檢人在申請出口花生及制品的檢驗檢疫時應如實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并根據實際情況隨附以下單證:貿易合同(或信用證)、發票、提單(或運單)、廠檢合格單、包裝性能結果單、其它補充文件、協議、函電等。國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時,按規定辦理。
 
  4.1.2  檢驗檢疫人員接到報檢資料后應審核以下內容:報檢申請單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所附單證是否齊全、單證的一致性、有效性。
 
  4.1.3  資料審核不符的處理
 
  單證不全且影響實施檢驗檢疫的,待單證齊全后受理;單證不全但不影響檢驗檢疫的,可在受理的同進要求其補齊,在補齊所缺單證后,方可接受報檢。
 
  4.2  檢驗檢疫方式和內容
 
  4.2.1  檢驗方式:按照日照檢驗檢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風險監控實施方案,根據產品的特性、質量狀況、風險等級、批量大小和企業的質量管理水平以及我國與進口國家/地區的不同要求等情況,采取批批檢驗、抽批檢驗、共同檢驗、分類管理檢驗、過程檢驗、安全衛生監控檢驗等不同的檢驗檢疫管理模式。
 
  4.2.2  出口花生及其制品檢驗檢疫內容包括安全、衛生、檢疫、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食品標簽、批次標簽及檢驗檢疫標志等。
 
  4.2.3在企業普查備案檢測基礎上:輸歐盟花生重點關注黃曲霉毒素;輸日花生重點關注黃曲霉毒素、丁酰肼、乙草胺、六六六,其它農殘項目根據產地用藥普查情況進行確定;輸澳大利亞花生重點關注重金屬鎘、黃曲霉毒素;輸阿爾及利亞花生重點關注霉菌、黃曲霉毒素。
 
  4.3  現場檢驗檢疫
 
  4.3.1  檢查商品及其包裝物是否帶有活蟲、雜草籽等有害生物、輸入國禁止進境物等,并采集標本,可疑樣品,帶回實驗室內檢疫鑒定。
 
  4.3.2  數量鑒定
 
  根據合同、信用證規定的數量單位,對該批進出口花生及其制品的數量進行核定計數,得出整批進出口花生及其制品的數量,出具數量鑒定證書。
 
  4.3.3  重量鑒定
 
  依據SN/T0188或合同規定執行。
 
  4.3.4  包裝使用鑒定
 
  包裝物須堅固耐用、安全衛生,既適合長途運輸,又適合花生及其制品自身特性,包裝種類、材料,內外包裝要符合合同、信用證或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
 
  4.4  抽樣
 
  4.4.1  檢驗檢疫人員一般應在貨物備齊后進行抽樣。抽樣步驟和操作按SN T0800.1或國外有關規定執行。抽樣應認真核對貨品名、規格、批號、數量,包裝是否與報驗單證相符,發現批次混亂、堆放不整等情況不予抽樣,責成生產廠家返工整理。
 
  4.4.2  輸歐盟花生的抽樣按401/2006/EC的規范執行。
 
  4.5  實驗室檢驗檢疫
 
  4.5.1  實驗室根據檢驗檢疫工作聯系單所列檢驗檢疫項目,按照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實施檢驗檢疫。
 
  4.5.2  檢疫按有關要求分別進行病、蟲、雜草等項目的檢驗;檢驗按有關規定混樣,制成檢驗樣品和保留樣品,分別進行感官、物理、化學、衛生等項目的檢驗。
 
  4.5.3  實驗室根據相關要求做好記錄,記錄數據要真實準確。檢測結束后,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出具檢測報告。
 
  4.6  結果判定和處理
 
  4.6.1按照按照國內外有關要求、合同(或信用證)進行合格評定。合格放行出口。
 
  4.6.2  經檢驗檢疫不合格不予放行出口,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上報不合格信息。
 
  4.6.3  證稿擬制
 
  4.6.3.1  證單用語要求: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貿易通行做法,用詞準確、文字通順、符合邏輯,證書評語應符合有關規定。涉及品質檢驗的證稿,應包括抽(采)樣情況、檢驗檢疫依據、檢驗檢疫結果、評定意見等四項基本內容。
 
  4.6.3.2  檢驗檢疫合格的,按要求出具通關單及相關證書。
 
  4.6.3.3  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按要求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4.7  監督管理
 
  4.7.1  監督管理內容
 
  4.7.1.1  對出口花生加工企業分別實行衛生備案管理。出口瓜子加工企業經考核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并取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衛生備案資格后,方可生產加工出口花生及其制品。
 
  4.7.1.2  監督企業是否持續符合檢驗檢疫衛生備案條件。
 
  4.7.1.3  檢查衛生質量體系是否有效運行
 
  4.7.1.4  檢查衛生登記代號是否專廠專號專用。
 
  4.7.1.5  監督出口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狀況及出口檢驗檢疫等情況
 
  4.7.1.6  按照企業分類情況,按頻率監管,并做好記錄。
 
  4.7.2  監督管理方式
 
  4.7.2.1  日常檢驗檢疫監督:檢查原輔料的衛生及使用情況;人員、廠房和設備的衛生狀況;原料、輔料、半成品、成品分別存放不受污染情況;生產衛生質量的控制,包裝、儲存和運輸的控制情況;實驗室的檢驗記錄等。對存在的問題監督工廠認真整改,并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管記錄》
 
  4.7.2.2  定期監督檢查:監管頻率有特殊要求的,按6個月至少一次;無特殊要求的,每12個月至少一次。
 
  5. 相關文件
 
  5.1 (EEC)NO315/93,食品中污染物的處理程序
 
  5.2 (EC)NO178/2002,食品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歐洲食品安全局及有關食品安全程序
 
  5.3 (EC)NO852/2004,關于食品衛生
 
  5.4 (EC)NO882/2004,關于確保符合飼料和食品法、動物健康及動物福利規定的官方控制
 
  5.5  (EC)NO2076/2005,制定實施歐盟會議和理事會(EC)NO853/2004、854/2004和882/2004規章的過渡安排,及修訂853/2004和854/2004
 
  5.6 (EC)NO401/2006,關于控制食品中霉菌菌素水平的取樣和分析方法
 
  5.7 (EC)NO1881/2006,設定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限量
 
  5.8 (EC)NO1152/2009,因黃曲霉污染風險而加強對特定第三國進口食品進行特殊控制,同時廢止2006/540/EC決議
 
  5.9 (EC)NO165/2010,修訂(EC)NO(1881/2006)食品中黃曲霉毒素的最高限量
 
  5.10 (EC)NO178/2010,修訂委員會規章NO401/2006中關于花生、其他油籽、堅果、杏仁、甘草和植物油的內容
 
  5.11  GB/T18979 食品中黃曲霉的測定免疫親和層凈化高效液湘色譜法和熒光光度
 
  5.12  GB/T5538  植物油脂檢驗油脂酸敗實驗及過氧化值測定法
 
  5.13  2761-81 食品黃曲霉毒素及允許量標準
 
  5.14  SN/T0188 進出口商品重量鑒定規程 衡器鑒重
 
  5.15  SN/T0803.2 進出口油料 不完善粒檢驗方法
 
  5.16  SN/T0803   進出口油料 粒度檢驗方法
 
  5.17  SN/T0803.4 進出口油料類型純度及互混度檢驗方法
 
  5.18  SN/T0803.5 進出口油料 規則及均勻度檢驗方法
 
  5.19  SN/T0803.6 進出口油料 雜質檢驗方法
 
  5.20  SN/T0803.7 進出口油料 水分及揮發物檢驗方法
 
  5.21  SN/T0327.1 出口烤花生果檢驗規程
 
  5.22  SN/T0327.1 出口油炸花生仁檢驗規程
 
  5.23  QB/T1733.4 花生醬
 
  5.24  日照檢驗檢疫局2101年度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風險監控實施方案
 
  6. 相關記錄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合格評定記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風險分析報告表、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風險監控調整審批表、企業出口產品安全檢測計劃表、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風險監控樣品取樣單;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風險監控樣品送/收樣單、出口食品加工企業日常監管記錄等工作記錄。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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