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規:
一、河南省律師執行職務若干規定(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河南省食品衛生條例(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三、河南省執法機關實施罰款沒收財物條例(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執法機關實施罰款沒收財物條例(試行)〉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規:
一、河南省律師執行職務若干規定(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河南省食品衛生條例(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三、河南省執法機關實施罰款沒收財物條例(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執法機關實施罰款沒收財物條例(試行)〉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