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獸醫(畜牧獸醫)局,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號(以下簡稱“2號公告”)就畜禽移動監管發布了12項具體規定,自2018年5月2日起實施。為了有效防制動物疫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現就貫徹落實“2號公告”,加強畜禽移動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政策法規宣傳,落實宣傳告知責任
各地要立即部署并組織宣傳“2號公告”12項規定,4月底前要通過報刊、印刷張貼宣傳資料、發放告知書、微信、QQ群、網絡宣傳等方式,將公告內容和《甘肅省跨省調入動物落地監管規范(試行)》(以下簡稱“甘肅動物調入規范”)迅速宣傳告知到轄區所有畜禽養殖場(小區、戶)、畜禽販運人員、畜禽交易市場、畜禽屠宰企業等管理相對人;學習傳達到各級畜牧獸醫機構,特別是動物檢疫出證人員,為全面實施好畜禽移動監管各項措施打好堅實基礎。
二、認真貫徹落實畜禽移動監管措施,提高疫病防控能力
(一)全面落實“2號公告”確定的12項規定要求。各地要圍繞“2號公告”發布的12項規定要求,立即進行對照檢查,圍繞落實工作開展查漏補缺,確保“2號公告”規定措施5月2日全面實施。
(二)認真落實“甘肅動物調入規范”確定的跨省調入監管各項措施。對調入我省的動物嚴格實施落地報告和隔離觀察制度。
(三)加強跨省調出動物檢疫出證管理。自即日起,跨省調出動物申報檢疫原則上一律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受理并派員到場檢疫。收回鄉鎮分所《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證)出證資格,由相關市縣上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后,在檢疫出證系統上調整鄉鎮分所A證出證權限。因特殊原因確需保留鄉鎮分所A證出證權限的,需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批準。
(四)加快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建設。已開展工作的檢查站要按照“甘肅動物調入規范”要求做好查證驗物工作;尚未調整到位的公路檢查站,在加快遷址建設的同時,按“甘肅動物調入規范”開展工作,不得影響“甘肅動物調入規范”實施。
(五)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辦案。要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對屠宰、經營、運輸等過程中無檢疫證明、無動物標識等違法行為堅決立案查處,確保動物調運有序開展。
(六)規范動物檢疫證明和畜禽標識管理。各縣區要建立動物檢疫證明和畜禽標識的接收、領用、發放、使用臺賬并規范填寫,做到專人專庫管理,實行按需發放,按時回收。要認真做好畜禽標識的信息采集工作,畜禽標識在發放、使用和回收后,應及時將數據上傳追溯系統。
(七)加強動物販運人員管理。按照《甘肅省動物販運人員防疫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做好販運人員的培訓、登記、發證和監管工作。對不落實相關動物防疫義務等動物販運行為,要堅決依法立案查處。
三、認真落實“六條禁令”,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出證行為
(一)嚴格檢疫申報受理。跨省調出動物原則上由養殖場(小區、戶)直接申報檢疫,畜禽養殖場(小區、戶)委托畜禽收購販運單位或個人代為申報檢疫的,應提供載明畜禽來源、免疫狀況等信息的委托書。檢疫人員受理申報時,要嚴格執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動物來源不明的不受理,動物防疫檔案、畜禽標識不齊全,養殖檔案不完整的不受理,依據有關規定對沒有相關強制免疫或其他疫病實驗室檢測報告的不受理,國家沒有出臺相應檢疫規程的不受理。
(二)規范檢疫行為。實施動物檢疫要做到“凡檢疫必見畜、凡檢疫不漏檢、凡檢疫必記錄”。要嚴格執行檢疫程序到位、檢疫項目到位、檢疫判定到位、檢疫處理到位、檢疫記錄到位的“五到位”要求。各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出具的動物A證及時核查,同時告知擬出省公路動物檢查站做好復查工作。
(三)認真填寫檢疫記錄。要嚴格執行《甘肅省動物檢疫記錄規范》,規范填寫各項檢疫記錄,實現從檢疫申報到出證全過程“痕跡化”管理。產地檢疫的實際申報人應與檢疫證明上的畜主一致(或在檢疫合格證明備注欄中注明申報人)。即日起,在產地檢疫現場檢疫中應拍攝官方獸醫、所檢動物運輸車輛等影像資料留存。
(四)堅決杜絕自制各類證明。市縣立即組織對轄區檢疫出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買賣、套打、變造檢疫證明以及偽造其他證明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移動監管保障能力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圍繞“2號公告”確定的各項措施,加快實驗室檢測能力建設、檢疫人員培訓和監督檢查工作。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加強對市縣貫徹落實“2號公告”督促指導。
(一)提升獸醫實驗室檢測能力。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加快獸醫實驗室建設進度,強化實驗技術人員培訓,培養一批操作能力強、個人業務過硬的檢驗人員,為“2號公告”順利實施提供技術支撐。
(二)提升動物檢疫人員素質。動物衛生監督所要加強動物檢疫人員技能、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通過開展職業技能比賽,動物衛生監督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競賽、動物衛生監督人員網上答題等“大練兵”活動,努力提升動物檢疫人員的業務能力。
(三)提升管理相對人守法意識。各地要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動物販運人員、養殖場、屠宰企業等相對人動物防疫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培訓,開展警示教育,強化管理相對人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動物防疫主體意識。
(四)推動發展方式轉變。鼓勵畜禽養殖、屠宰加工企業推行“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冷鮮上市”模式。鼓勵對運輸畜禽的車輛配備車輛定位跟蹤系統,記錄畜禽運輸時間和路徑等信息。加快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設畜禽產品冷鏈物流體系,減少畜禽長距離移動,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維護養殖業生產安全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五)提升應急能力。各地要提升突發疫情的應對能力。要健全完善畜禽移動過程中發生疫情的應急處置預案,著力建立一支以檢疫人員和獸醫實驗室檢測人員為基礎的快速反應隊伍,并開展演練,確保一旦發生應急事件,應對及時、處置有力。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并逐級反饋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要對建議意見加強調研研究,總結完善監管措施,推動畜禽移動監管順利實施。
附件: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號(請在農業農村部網站予以下載)
甘肅省獸醫局
2018年4月16日
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號(以下簡稱“2號公告”)就畜禽移動監管發布了12項具體規定,自2018年5月2日起實施。為了有效防制動物疫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現就貫徹落實“2號公告”,加強畜禽移動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政策法規宣傳,落實宣傳告知責任
各地要立即部署并組織宣傳“2號公告”12項規定,4月底前要通過報刊、印刷張貼宣傳資料、發放告知書、微信、QQ群、網絡宣傳等方式,將公告內容和《甘肅省跨省調入動物落地監管規范(試行)》(以下簡稱“甘肅動物調入規范”)迅速宣傳告知到轄區所有畜禽養殖場(小區、戶)、畜禽販運人員、畜禽交易市場、畜禽屠宰企業等管理相對人;學習傳達到各級畜牧獸醫機構,特別是動物檢疫出證人員,為全面實施好畜禽移動監管各項措施打好堅實基礎。
二、認真貫徹落實畜禽移動監管措施,提高疫病防控能力
(一)全面落實“2號公告”確定的12項規定要求。各地要圍繞“2號公告”發布的12項規定要求,立即進行對照檢查,圍繞落實工作開展查漏補缺,確保“2號公告”規定措施5月2日全面實施。
(二)認真落實“甘肅動物調入規范”確定的跨省調入監管各項措施。對調入我省的動物嚴格實施落地報告和隔離觀察制度。
(三)加強跨省調出動物檢疫出證管理。自即日起,跨省調出動物申報檢疫原則上一律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受理并派員到場檢疫。收回鄉鎮分所《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證)出證資格,由相關市縣上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后,在檢疫出證系統上調整鄉鎮分所A證出證權限。因特殊原因確需保留鄉鎮分所A證出證權限的,需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批準。
(四)加快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建設。已開展工作的檢查站要按照“甘肅動物調入規范”要求做好查證驗物工作;尚未調整到位的公路檢查站,在加快遷址建設的同時,按“甘肅動物調入規范”開展工作,不得影響“甘肅動物調入規范”實施。
(五)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辦案。要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對屠宰、經營、運輸等過程中無檢疫證明、無動物標識等違法行為堅決立案查處,確保動物調運有序開展。
(六)規范動物檢疫證明和畜禽標識管理。各縣區要建立動物檢疫證明和畜禽標識的接收、領用、發放、使用臺賬并規范填寫,做到專人專庫管理,實行按需發放,按時回收。要認真做好畜禽標識的信息采集工作,畜禽標識在發放、使用和回收后,應及時將數據上傳追溯系統。
(七)加強動物販運人員管理。按照《甘肅省動物販運人員防疫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做好販運人員的培訓、登記、發證和監管工作。對不落實相關動物防疫義務等動物販運行為,要堅決依法立案查處。
三、認真落實“六條禁令”,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出證行為
(一)嚴格檢疫申報受理。跨省調出動物原則上由養殖場(小區、戶)直接申報檢疫,畜禽養殖場(小區、戶)委托畜禽收購販運單位或個人代為申報檢疫的,應提供載明畜禽來源、免疫狀況等信息的委托書。檢疫人員受理申報時,要嚴格執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動物來源不明的不受理,動物防疫檔案、畜禽標識不齊全,養殖檔案不完整的不受理,依據有關規定對沒有相關強制免疫或其他疫病實驗室檢測報告的不受理,國家沒有出臺相應檢疫規程的不受理。
(二)規范檢疫行為。實施動物檢疫要做到“凡檢疫必見畜、凡檢疫不漏檢、凡檢疫必記錄”。要嚴格執行檢疫程序到位、檢疫項目到位、檢疫判定到位、檢疫處理到位、檢疫記錄到位的“五到位”要求。各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出具的動物A證及時核查,同時告知擬出省公路動物檢查站做好復查工作。
(三)認真填寫檢疫記錄。要嚴格執行《甘肅省動物檢疫記錄規范》,規范填寫各項檢疫記錄,實現從檢疫申報到出證全過程“痕跡化”管理。產地檢疫的實際申報人應與檢疫證明上的畜主一致(或在檢疫合格證明備注欄中注明申報人)。即日起,在產地檢疫現場檢疫中應拍攝官方獸醫、所檢動物運輸車輛等影像資料留存。
(四)堅決杜絕自制各類證明。市縣立即組織對轄區檢疫出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買賣、套打、變造檢疫證明以及偽造其他證明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移動監管保障能力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圍繞“2號公告”確定的各項措施,加快實驗室檢測能力建設、檢疫人員培訓和監督檢查工作。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加強對市縣貫徹落實“2號公告”督促指導。
(一)提升獸醫實驗室檢測能力。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加快獸醫實驗室建設進度,強化實驗技術人員培訓,培養一批操作能力強、個人業務過硬的檢驗人員,為“2號公告”順利實施提供技術支撐。
(二)提升動物檢疫人員素質。動物衛生監督所要加強動物檢疫人員技能、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通過開展職業技能比賽,動物衛生監督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競賽、動物衛生監督人員網上答題等“大練兵”活動,努力提升動物檢疫人員的業務能力。
(三)提升管理相對人守法意識。各地要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動物販運人員、養殖場、屠宰企業等相對人動物防疫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培訓,開展警示教育,強化管理相對人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動物防疫主體意識。
(四)推動發展方式轉變。鼓勵畜禽養殖、屠宰加工企業推行“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冷鮮上市”模式。鼓勵對運輸畜禽的車輛配備車輛定位跟蹤系統,記錄畜禽運輸時間和路徑等信息。加快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設畜禽產品冷鏈物流體系,減少畜禽長距離移動,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維護養殖業生產安全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五)提升應急能力。各地要提升突發疫情的應對能力。要健全完善畜禽移動過程中發生疫情的應急處置預案,著力建立一支以檢疫人員和獸醫實驗室檢測人員為基礎的快速反應隊伍,并開展演練,確保一旦發生應急事件,應對及時、處置有力。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并逐級反饋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要對建議意見加強調研研究,總結完善監管措施,推動畜禽移動監管順利實施。
附件: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號(請在農業農村部網站予以下載)
甘肅省獸醫局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