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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9-08-15 897
核心提示:(2019年6月21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6月21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
 
    一、對《武漢市防洪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二、對《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項目審查機關不得批準”。
 
    三、對《武漢市水土保持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本市劃定山體保護范圍。禁止在山體保護范圍內擅自挖砂、采石、取土。”
 
    (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生產建設單位在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征占地面積、挖填土石方總量等標準相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應當按照生產建設項目立項權限報市水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地區綜合行政審批部門批準;水土保持方案登記表報項目所在地區水行政部門備案。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四、對《武漢市水資源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區人民政府對在轄區內江河、湖泊、水庫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圍內建設的對水體有污染的餐飲等經營場所,應當責令關閉或者搬遷。”
 
    五、對《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符合本市執行的標準”。
 
    (二)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許可證(照),已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三)刪去第六十九條第三款。
 
    (四)將第七十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
 
    (五)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
 
    (六)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處理。”
 
    六、對《武漢市蔬菜農藥殘留監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在第八條第一款中的“氧化樂果”之后增加“毒死蜱、三唑磷”。
 
    (二)刪去第九條第一款中的“持證上崗”。
 
    (三)將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農藥銷售者銷售禁用的農藥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的農藥和用于違法銷售的工具、設備等,違法銷售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刪去第二項。
 
    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蔬菜生產者使用禁用的農藥的,責令改正,沒收禁用的農藥,蔬菜生產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蔬菜生產者為個人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將第四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蔬菜生產者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蔬菜農藥安全使用規定的,責令改正,蔬菜生產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蔬菜生產者為個人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對《武漢市檔案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各類檔案館根據國家關于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館收集檔案范圍細則和工作方案,經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施行。”
 
    (二)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向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出賣、贈送前款所列檔案。”
 
    (三)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擅自出賣、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將第十三項修改為“違反規定從事檔案中介服務活動的”。
 
    (四)刪去第二十五條。
 
    (五)刪去第二十八條。
 
    八、對《武漢市獻血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其配偶和直系親屬還應當持與獻血者關系的有效證明)”。
 
    九、對《武漢市專利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
 
    十、對《武漢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十一、對《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的“持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對《武漢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
 
    (二)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其直系親屬憑有效證件可享受前款規定的優惠政策”修改為“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優惠政策”。
 
    十三、對《武漢市建筑節能與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將審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十四、對《武漢市人民防空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十五條中的“規劃、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其建設項目規劃和施工的發證手續”修改為“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其建設項目施工的發證手續”。
 
    十五、對《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土地權屬證明文件”修改為“使用土地的有關文件”。
 
    十六、廢止《武漢市蔬菜基地管理辦法》
 
    以上需要修改的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并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湖北 武漢市
標簽: 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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