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食鹽市場管理,消除碘缺乏病危害,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鹽(制堿工業用鹽除外)屬國家統購、統銷、統一定價的商品,一切生產者不得自產自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到鹽場(廠、礦)購鹽及從事販運私鹽等違法活動。
二、食鹽(包括食品加工、腌制、醬料用鹽,下同)的生產(含加工,下同)、批發、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凡未按有關規定向當地鹽務等部門申領許可證的生產、銷售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均不得從事食鹽的生產、批發、零售等活動。
三、從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我市范圍內食鹽全部實行加碘(以下簡稱碘鹽),并由各地鹽業公司實地專營、專賣;嚴禁一切非碘鹽、不合格碘鹽進入市場。從三月一日起,凡在市場上銷售非碘鹽的,屬違法經營,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四、凡需要進入我市市場銷售的碘鹽標牌,由市食鹽專賣局按有關規定審核后向社會公布。嚴禁未經市食鹽專賣局公布標牌的碘鹽上市銷售。
五、在我市銷售的碘鹽應統一使用塑料小袋包裝;包裝袋上應當有防偽“碘鹽標志”,并附有加工或監制企業名稱、地址、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生產日期、保管方法和有效期限等說明。
六、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依照各地鹽務部門報送的運輸計劃及時、衛生、安全運貨。
七、經批準經營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經營,不得壓低或哄抬鹽價,不得經營非碘鹽或不合格碘鹽。
八、嚴禁將制堿工業用鹽改變用途沖銷食鹽市場。各制堿企業應將對外簽訂的購鹽合同及調運計劃復印件送交當地鹽務部門備案;制堿工業用鹽的購進使用應接受鹽務部門的檢查監督。
九、少數單位確需使用非碘鹽加工食品的,應向當地衛生、鹽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證書由當地鹽業公司供應,并按月向當地鹽務部門報告非碘鹽使用情況。
十、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由鹽務、工商、衛生、技術監督、物價、稅務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拒絕、阻撓、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一、鹽(制堿工業用鹽除外)屬國家統購、統銷、統一定價的商品,一切生產者不得自產自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到鹽場(廠、礦)購鹽及從事販運私鹽等違法活動。
二、食鹽(包括食品加工、腌制、醬料用鹽,下同)的生產(含加工,下同)、批發、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凡未按有關規定向當地鹽務等部門申領許可證的生產、銷售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均不得從事食鹽的生產、批發、零售等活動。
三、從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我市范圍內食鹽全部實行加碘(以下簡稱碘鹽),并由各地鹽業公司實地專營、專賣;嚴禁一切非碘鹽、不合格碘鹽進入市場。從三月一日起,凡在市場上銷售非碘鹽的,屬違法經營,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四、凡需要進入我市市場銷售的碘鹽標牌,由市食鹽專賣局按有關規定審核后向社會公布。嚴禁未經市食鹽專賣局公布標牌的碘鹽上市銷售。
五、在我市銷售的碘鹽應統一使用塑料小袋包裝;包裝袋上應當有防偽“碘鹽標志”,并附有加工或監制企業名稱、地址、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生產日期、保管方法和有效期限等說明。
六、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依照各地鹽務部門報送的運輸計劃及時、衛生、安全運貨。
七、經批準經營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經營,不得壓低或哄抬鹽價,不得經營非碘鹽或不合格碘鹽。
八、嚴禁將制堿工業用鹽改變用途沖銷食鹽市場。各制堿企業應將對外簽訂的購鹽合同及調運計劃復印件送交當地鹽務部門備案;制堿工業用鹽的購進使用應接受鹽務部門的檢查監督。
九、少數單位確需使用非碘鹽加工食品的,應向當地衛生、鹽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證書由當地鹽業公司供應,并按月向當地鹽務部門報告非碘鹽使用情況。
十、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由鹽務、工商、衛生、技術監督、物價、稅務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拒絕、阻撓、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